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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水務行業經濟監管體制

時間:2007-01-10 13:39

來源:中國水網

評論(

中國水網特約,作者王強(上海城投公司)   自1989年英國實施水務行業民營化以來就一直受到國際學術界和實業界關注。PPP小組在通過對英國水務行業民營化以及監管制度,尤其是經濟監管制度的研究后,發現英國的供水體制與上海的供水體制在構建的初期有不少相通之處,如在行業重組的目標和管網資產的產權處置等重大問題上都有相似的制度安排。通過對英國水務行業的監管體制與實踐經驗的剖析,可以為上海供水體制的完善提供借鑒。   一、英國水務行業的發展歷史沿革及概況   1.行業早期整合   英國水務行業的發展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的早期。至二戰前后,隨著工業革命以及經濟增長的推動,水務行業呈現高度分散的格局并擁有超過1000家的供水實體和大約1400家排水實體。幾乎所有的實體都隸屬于地方當局,如此導致水資源的規劃非常散亂而在地區和國家層面缺乏協調。因此戰后英國水務立法的重點就是整合地方當局的水務企業并促進對農村地區的水務的公共投資。   2.行業重組   1960年代晚期和1970年代早期,又出現了水資源規劃和水需求的預測方面的問題導致了行業的戰略重組。1973年的水務法案新設了10個地區性水務局,對全國的水域進行從水資源到供排水高度一體化的管理。1973年法案要求區域水務局運營時務必將成本打平,即水務局從中央政府借用資金滿足投資要求并從提供服務中獲得收益。中央政府對所有的水務局都有嚴格的財務約束和績效考核目標。由于經濟持續不穩定和各屆水務局累計的高負債水平,英國中央政府在整個1970至1980年代對全國的水務局進行嚴酷的財務監控,這反而導致了整個行業的投資不足而造成公共的不滿,并與日益嚴格的歐盟要求不符。為了應對這一問題,英國政府通過了1983年的水務方案作出制度上的改良,包括減少地方政府的投資決策權并賦予地方水務局通過私人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權限。而實際上,這些改良并未取到預想的效果,并發生了為數不少的嚴重的污染事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仍舊不愿對水務追加財政投入。與此同時,其他行業的私有化正在進行,政府于是決定認為全行業的私有化是一個可行的結果。   3.私有化   英國水務行業在1986年提出最初的私有化計劃以后,于1989年正式實施全行業的私有化。在技術層面上,私有化的內容包括將10個水務局的資產與人員轉移至有限公司,并通過讓水務公司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來籌集資本,即一次性公共資本的注入。政府還對水務公司免除了主要的政府債務并提供了資本稅收補貼。   為了保證用戶的利益以及對環境的保護,稅務的私有化還引發了政府監管角色的分離,即成立了三個分離并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環保的國家河道管理局(現改為環境署)、負責質量的飲用水監管局和負責經濟監管的水務服務辦公室(簡稱OFWAT)。   4. 現狀   英國目前有10個供水及排水公司和13個供水公司承擔英格蘭和威爾士全境的水務服務。供排水行業被絕大多數的獨立觀察家認為是高效并得到良好管理的。在開始私有化之后的15年中,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水務公司投資了大約500億英鎊(約7500億人民幣)以彌補以往對水務的基礎設施的投資不足并滿足新的供水義務和要求。   監管的獨立使得水務行業的運營免于政治干擾,并為投資者創造了穩定的運營環境。經濟監管所帶來的激勵效應大大促進了水務行業的整體的運營效率的提高。如數據采集的質量有了明顯地改善使公司的運營支出更加經濟。水務公司在客戶服務的效率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包括飲用水質、河道水和其他日常用水的質量都有了明顯的進步,各項指標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準上。   二、英國水務行業經濟監管的法律框架   1989年的《水法》創立了整個水務行業私有化的機制。該法案將現存的地方水務局轉制成為供排水公司并任命這些公司為地區供排水業務的“承擔者”。水法同時授權英國環境大臣全權負責飲用水質量監管;授權國家河流管理局進行環境監管;授權水務辦公室暨水務總監負責經濟監管。《水法》還規定現存的法定的水司按照1985年的《公司法》登記,并受制于同樣的監管體制。《水法》還取消了法定水司的資金使用上的限制。   在私有化以后,議會在私有化前后階段頒布的法律仍有效力。這些法律包括:   ●1991年的《水工業法》重新確定了供排水公司的的權力和職責及水務服務總監的權力   ●1991年的《水資源法》明確了國家河流管理局的職能并受此引入了水質的分類和目標   ●1991年的《法定水公司法》專門適用于先前的法定水務公司   ●1991年的《土地排水法》將先前設定的地方當局內部排水權轉移至國家河流管理局 后續出臺的法案完善了英國水業的法律框架,這些法案包括:   ●1992年的《競爭與服務(設施)法》,該法案提升了OFWAT解決爭議的權力并且增加了行業內有限的競爭機會。   ●1995年的《環境法》重組了環境監管的職責,并賦予水司采取措施促進用戶節約用水的權力。該法案整合了國家河流管理局,國家污染檢測局,國家廢棄物管理局和環境部某些職能組建了環境署(Environment Agency)。   ●1998年的《競爭法》,該法案禁止任何企業間妨礙、限制和扭曲競爭的協議。該法案還禁止任何濫用市場壟斷地位的行為。水務服務總監在該法案的授權下與公平交易辦公室共享對水司調查的權力。   ●1999年的《水工業法》對1991年的《水工業法》對做了幾處重要的修改,如取消供水“承擔者(Undertaker)”的對不付水費的居民用戶的斷水的權力,限制水司強制對用戶計量的權力,給水務總監審核水司收費計劃的權力等。   ●2003年的《水法》修補了取水許可證制度的框架,修改了經濟監管的組織結構,拓展了行業內對大客戶服務允許競爭的范圍。   三、英國水務行業經濟監管的實踐綱要   1.英國水務經濟監管的目標和組織框架   (1)目標   由于英國水務行業是全流域帶管網的系統性壟斷,區域內的供排水企業,即承擔者(Undertaker)對地方而言處于絕對強勢,企業非常容易利用其壟斷地位而濫用資源。所以,必須有一個凌駕于地方政府之上的中央級的監管機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不是通過某種契約和協議來約束的,而是將政府對企業的約定上升到法律的地位。由于水務資產進入到私人的領域,而供水業務是一個長期的時刻不能中斷的業務,作為公眾代表的政府與各企業的交易頻率是非常高的,所以所有的監管措施和手段都是統一的,以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以及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成本。雖然壟斷可以形成規模效益,但是壟斷增加了政府與企業的談判難度。政府一方面用法律等指令性手段減少與企業的談判(如通過授權Licensing),另一方面通過對結構、交易和價格三個方面的規制來盡可能地降低壟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這也是政府對私有化了的網絡型產業的監管目標。   (2)職責   由OFWAT作為一個獨立的水務經濟監管者來履行對全英水務行業的經濟監管,OFWAT的職責如下:   ●保證水司的供水功能能夠正常地運行   ●精確地制定最高水價以使水司能夠正常融資   ●保護消費者利益   ●促進經濟和效率   ●促進有效競爭   (3)組織框架   OFWAT每年的運行費用為1300萬至1500萬英鎊,由各個法定的Undertaker承擔,并以稅收的方式支付。目前擁有約230名員工。水務總監由環境大臣任命,任期5年。OFWAT是一個非部長級政府部門,水務總監領導核心四個職能部門:   還有若干部門服務于上述的職能部門:對外關系部、法律顧問、政策協調部和水之音客戶投訴部。   (4)英國水務經濟監管的組成   英國水務經濟監管包括三個方面的規制,結構規制、交易規制、價格規制。下面分別進行論述。   2.結構規制   如何構造市場結構、如何形成適度競爭的市場格局、如何選擇市場主體,如何確定市場主體的責權利,都是結構規制要考慮的范疇。英國水務市場的結構規制有如下方面:   (1)用法律明確供水承擔者(Undertaker)的權利和義務 1991年的《水工業法》對供水承擔者提供如下職責:   ●對供水承擔者服務區域內的供水系統進行高效而又經濟地開發與維護   ●為服務區域內住房和居民供水   ●對供水承擔者的供水主干管和支管進行維護、升級和延伸   ●對居民有供水要求,供水承擔者必須將供水管接入住宅。承擔者可以從接管要求者處的收費來彌補接管的支出。   ●一旦接管、供水承擔者必須滿足用戶用水的質與量的要求;   ●供水承擔者被要求為不同的公共服務目的供水,供水承擔者除了在供水時遭遇風險而影響供水能力或是引起不合理的費用以外,必須提供服務   ●除了在正常的情況下可中止供水以外,供水承擔者是不能中止對無力支付賬單者的供水、   ●除了環境部大臣有權任命監查官對水質的檢測外,當地政府有權獲知管轄范圍內的水質。   (2)用許可證制度授權供水承擔者   英國環境部通過“許可證”的方式來授予供水公司的經營權。每一張許可證授予的經營權從私有化算起至少要25年。許可證主要涉及到對各水務公司的最高限價(K系數)、如何將最高限價納入的用戶的賬單、確保供水服務的質量和數量以維護用戶的利益。對于每一個供水承擔者的所得許可證的條款會有所不同,但主要條款如下表示:
  條件 A 對許可證中的主要術語進行解釋   條件 B 確定計算水價最高限價(K 系數)。該條款規定OFWAT每隔5年對所有的最高限價進行審核,并要求每個水司每年要提供一份主陳述,這樣OFWAT可以核實水司的收費是否反映了最高限價。   條件 C 確定并限制水司對用戶接入費(基礎設施費)的最高水平。   條件 D 要求供水承擔者公布收費計劃,明確住宅供水的收費標準。這些收費計劃必須得到OFWAT核準   條件 E 在收費時禁止存在任何帶有種族歧視的行為   條件 F 詳細規定水司在提交年度財務報告時的會計與財務信息的標準以使OFWAT能夠準確判斷各水司的財務狀況和績效。這要求水司證明在未來的12個月之內有足夠的資源保證供水。   條件 G 要求每一個水司制定客戶服務的操作規范。   條件 H 要求每一個水司準備針對無力支付的客戶的操作規范。   條件 I 要求每一個水司公布由用戶承擔責任的漏損的處置操作規范   條件 J 要求每一個水司向OFWAT提供服務水平的信息   條件 K 要求每一個水司保證其能夠獲得足夠的資產來作為一個獨立的公司行使職能。   條件 L 要求每一個水司要提供供水輸配系統的長期的維修、投資計劃以保證供水服務標準的維持   條件 M 要求每一水司向OFWAT的水務總監提供為履行其職責而合理要求的任和信息   條件 N 授權OFWAT的水務總監向各水司征收年度許可證費用以保證OFWAT的年度運營費和競爭委員會的審查費   條件 O 列出對水司取消授權、替換任命的幾種情況   條件 P 此條關于水司之間的兼并重組。要求受監管的供水業務的所有者保證其公司在其集團內獨立運作   條件 Q 關于由于旱災而導致供水中斷對用戶的賠償安排
  (3)最大限度的引入競爭機制,完善競爭制度安排   比較競爭 供水行業由于缺乏有效地市場競爭,OFWAT便建立一套激勵供承擔者的比較競爭機制來決定最高限價和服務標準。比較競爭是比較供水承擔者的績效,這些績效的比較對降低供水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服務質量。OFWAT通過對最高限價的調整過程和手段,來完成對供水企業的績效比較。   合同外包 OFWAT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分拆供水產業鏈上的業務,通過外包,甚至是對全部運營業務進行外包。這些外包的業務包括投資,如設施建設階段或者是運營管理,如讀表抄表。這些外包業務,使得供水承擔者用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好的服務。   接入授權 立法為競爭者提供了一個向當前市場存在者挑戰的機會。允許競爭者在通過插管接入的方式來在市場存在者的某些指定的地理區域來提供供水服務。競爭者要進入市場要通過OFWAT嚴格的審批詳細地程序。插管接入只限于為不在干管供水大客戶(至少每年10萬立方米)提供服務,或者是市場存在者要求變更供水邊界的情況。接管授權對降低現存的市場競爭者的水費,為大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起到強烈的激勵作用。   跨區供水 在兩個供水承擔者的區域交接處的用戶有選擇供水者的權利,供水承擔者也因此有可能失去用戶而轉向相鄰區域的供水。   服務競爭 服務的競爭目前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對大客戶的服務,如對大客戶的現場供水管理,提高大客戶的用水效率;另一個方面是接入管理。OFWAT為了鼓勵服務的競爭,放開對供水行業的許可限制。任何一個滿足OFWAT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的經營者都可以獲得OFWAT的授權許可。授權許可者得到供水承擔者允許后接入主干網進行供水。雖然新的供水許可者按照承擔者的技術與管理的要求,但是雙方可以對價格等問題討價還價,如有爭議由OFWAT解決。每一家供水承擔者必須公布接入規范。通過這樣的后端競爭機制,有利于降低供水價格。這類競爭是目前英國供水行業的主要內容。   (4)利用行業內重組與購并,形成更高層次的競爭格局   此部分內容將結合交易規制的內容闡述,此略。   3.價格規制   價格規制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最高供水限價和行業發展的融資。   (1)供水限價規制   提起供水最高限價規制不得不提英國對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所專門制定的最高限價管制模型,即著名的RPI-X模型。這一模型體現了英國對基礎產業的三大政策目標:即促進社會分配效率、刺激企業生產效率、維護企業發展潛力。   ●RPI-X模型的原理   英國的最高限價規制采取RPI-X模型,RPI表示零售價格指數。RPI表示零售價格指數(Retail Price Index),即通貨膨脹率;X是由政府管制者來確定的,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效率增長的百分比。兩者之差就是某一個周期內公用事業價格最高的上漲幅度。這個簡單的價格管制模型意味著,企業在任何一年中制定的名義價格(normal price)取決于RPI與X的相對值。如果零售價格指數增長,引起公用事業的價格增長,如果X增長,即代表效率的增長,必然帶來成本的降低,從而導致價格的降低。   ●供水行業的RPI+K模型   與其它的公用事業相比,供水行業定價采取了RPI+K的定價模型。K因素是一個正數,它反映了收費價格的增長率以使企業有財力能連續提供服務和按照環境管制進行必要的投資。供水行業之所以實行新的價格管制模型,是因為RPI-X的價格管制模型只是服從于經濟規制,而供水行業還需要受到環境規制的約束。 RPI+K可以被認為是RPI-X+Q,其中,X因素與經濟規制有關,反映將來通過改進效率以降低成本的潛力;Q因素則與環境規制相關,反映英國和歐共體相關法律規定的質量標準而發生的成本。因此,K=Q-X,K因素實際上起成本轉移功能,其結果是消費者通過價格承擔額外的資本成本,而不是企業通過減少利潤或者投資者減少紅利益承擔這些資本的成本。   (2)最高限價的確定   最高限價的確定實際上K因素的確定,K因素的確定的要素有如下幾個方面:   (3)最高限價的指導思想   OFWAT通過一種周期審核或者是周期價格審核的制度來確定最高限價。每一個周期(5年)審核不是間斷的,而在周期內是持續的。在周期內上述框架中的每一要素都會被剖析,詳加審核匯總,并最終與供水公司協商確定K值,即供水公司在下一個5年周期內水價調整的最大限度。最高限價的指導思想如下:   ●建立效率激勵機制   ●維持可持續經營   ●保持供需平衡   ●提高供水質量、改善環境。   (4)最高限價周期審核的操作程序   周期審核一般持續兩年左右,自從英國水務私有化以來,已經完成三次周期審核。一個完整的周期審核過程起始于大范圍的意見征詢,包括定價框架和供水企業的呈報經營計劃的內容架構以及評估方式。第二個階段即要求各供水企業向OFWAT呈交一份完整的在未來五年中經營計劃的草案,上交的經營計劃草案中必須要含有及用于OFWAT對各供水企業進行對比的詳細的信息要求。以下是2004年度對供水企業進行周期審核的經營計劃的內容框架。
部分 A 部分 B
經營計劃要包含以下內容: 總體戰略 客戶用水的供需平衡之達成 后2005年之環境 戰略目標 戰略目標之實現 公司之財務預測 經營計劃戰略和方案選擇之詳細陳述: 后2005年以及長期的環境狀況 效率的提高 維護針對用戶的服務和可服務度 質量增級 維護用戶供水的供需平衡 用戶服務戰略和服務增級 財務預測 用戶水價
  經營計劃草案之目的是為了讓供水公司將所有的對規劃期內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元素以及投資和運營戰略進行確認和量化。該經營計劃中還可以包括各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供水企業與監管者的討論意見反饋。之后,OFWAT對所有企業的經營計劃進行審核并提出反饋意見。供水企業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訂并重報,在未來5年的企業經營計劃最終得以確立。   上述制度中關鍵一環是經營計劃中的信息必須受到OFWAT對各供水企業進行的年度資產管理績效監控的報告支持。而這樣的報告也是基于企業每年向OFWAT提交資產管理計劃(Asset Management Plan, AMP),OFWAT根據資產管理計劃對企業的投資、維修等行為的進行檢測。企業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僅要反映企業對供水服務的質和量的預測和措施,而且要得出對今后水價的影響,尤其是對居民的可支付能力進行預測。   (5)價格規則的具體方法   最高限價機制最大的貢獻還在于創造了一個可比競爭機制,作為對企業的績效的激勵機制。由于供水業務具有天然的壟斷特性,不能通過市場進入競爭來提高績效,降低成本。構造市場機制只能將競爭環節后移。基本的RPI-X框架進行重新修訂去模仿競爭壓力來激勵創新和效率.OFWAT的方法包括:   ●建立具體的效率目標,并融合入最高限價,對成本進行預測,通常是對成本下降比率進行預估   ●在供水企業的供水運營成本低于預測的成本,這就意味著企業超越了原先設定的效率目標,企業獲得了效率收益   ●在中長期將在后續的價格審核中效率獲益向用戶轉移   ●對于效率不足的企業OFWAT在設定最高限價時被設以更加嚴格的效率目標,而對績效最高的企業的效率目標就是適當放松   ●對于績效評估,OFWAT采用了一種稱為"成本基準"的比較工具,用以比較資本項目的相對效率,在此基礎上,建立標桿比較機制.這同樣可以用于維修工程、新資產投資和服務增級等,這對于經濟監管中績效激勵機制有重大意義   ●最高限價機制同樣包含對績效差勁的公司進行懲罰。對于超過目標成本的部分,最高限價將不予考慮,即企業無法從水價中彌補超出的成本。   4.交易規制   交易的目的是市場資源配置的最優化,而真正的交易大多是圍繞供水企業的股權進行的,主要目標是為供水企業擴大融資渠道,降低企業之間交易成本,完善市場機制。但是同時OFWAT還對交易的內容進行嚴格監管。交易規制主要內容總結如下:   (1)以特殊的政策完成新老劃斷,低價出售國有資產,啟動行業私有化   英國政府在進行水務私有化開始時期,將全境內總計為1060億英鎊的資產以50億英鎊的價格出售給各地區水務局,將水務局進行公司化改制。并通過1989年的《水法》和1991年的《水工業法》,將供水企業(undertaker)確立為受英國《公司法》管制和保護的公司,從而完成供水行業的私有化。   上述英國政府以超低價格將國有資產出售,受到了公眾的廣泛指責。但這是英國政府的高瞻遠矚的舉措。英國政府清晰私有化的目標,即供水企業的效率提高和對未來供水服務的投資,而不會在意資產出售的收入。所以,正是由于資產的低價出售,私有化的企業可以有足夠的能力進行支付成為資產的所有者,使私有化得以順利地進行;正是由于資產的低價出售,供水企業獲得超值資產,從而在股票市場上受到追捧,獲得大量融資;也正是由于資產的低價出售,從而在未來的定價上,可以以資產出售的低價,而不是資產的高額原值為基礎,從而對未來水價不會形成多大壓力。

  英國供水行業私有化過程簡述如下:中央政府首先免除了地方水務局的所有債務價值50億英鎊(英國財政實行的是地方向中央借款投資制度),中央向地方注入15億英鎊的現金,并返還77億英鎊的稅收。然后在轉制以后,將水務企業的股權上市交易。其中97%股份上市交易,剩余3%留于雇員和管理層分紅,股票獲得2.8倍認購,其中44%在公眾中流通。總計21.83億股,開盤價2.4英鎊/股,英國政府獲益53億英鎊。這樣,十家水務公司將政府免除的債務變為資產,并以53億英鎊的價值進行資本化,至此,英國水務私有化即告完成。

  (2)調整供水企業的會計準則,為供水企業融資提供政策

  英國水務私有化以后,對水務行業的財務與會計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為提高供水企業的融資能力,同時又能完善價格監管鋪平道路。主要的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引入受監資產基準(Regulatory Asset Base)制度   供水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不能與普通產品同等處置,所以英國政府設計出受監資產基準的制度。在這樣的制度下,上述在私有化初期企業獲得政府的現金、補貼和資本化的權益經調整一齊進入受監資產基準中,而以后在供水服務中投入的資本經OFWAT評估確認后,以受監資本價值(Regulatory Capital Value, RCV)進入RAB中,未來供水方面的投資和運營成本都進入該資產基準,成為資產和服務定價的基礎。一切政府對于供水行業的優惠政策都僅限于受監資產,所以供水資產的經營邊界受到嚴格約束和界定。引入了受監資產基準制度和定價方法以后,供水資產的價值僅為重置成本定價(MEA)的15%,這就大大降低了對水價的壓力。   ●引入了與公用事業相適應的會計制度-基礎設施更新會計   英國水務私有化以后,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引入了與公用事業相適應的會計制度-基礎設施更新會計。該制度采用了與傳統的對資產進行資本化并提折舊不同的地下資產資本支出處置方法。這樣對于地表之上的資產的投資和維修(主要是指水廠等地表設施)是按照一般會計方法按照設施的生命周期計提折舊;而地下管網被看作是永久維護的單一的資產系統,而不是一堆有生命周期和維護要求的設施組合。地下管網資產不提折舊,也不減值,以永續年金的價格確定基礎設施更新收費金額水平。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可以降低投資對水費的壓力,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且為區域壟斷的框架下形成市場競爭格局創造了條件,也為更高層次的國際并購理清了邊界。   ●提高企業法定資本杠桿率,為債務融資創造條件   傳統上,英國水務企業的資本杠桿率一直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在私有化開始以后的早期,水務企業的資本杠桿率不到20%。但不久英國的稅收政策改變,激勵企業通過債務進行融資,這也得到OFWAT的同意,并放松了企業資本的要求和信用評級的標準。企業可以融資進行多元化經營,但不得影響主業。至今,英國水務企業的資本杠桿率達到90%。一些咨詢機構認為這有助于激勵企業的績效,但這還是存在較大的財務風險,降低了資本回報率(12%-6%)。   (3)對國際水務市場的股權交易進行監管   OFWAT對投資者和運營企業有一套名為Ring Fencing(邊界隔離)的制度,規定供水企業可以在主業以外從事輔業,但是輔業不得影響主業。同時股權可以在全球交易,可以售給非專業的財務投資者,但資產不得交易,國際間購并不得妨礙供水企業的運營,否則OFWAT進行干預,英國壟斷與兼并委員會不予批準。獲得股權的戰略投資者有義務對供水企業進行融資,但是在五年內戰略投資者不得將利潤移出運營企業。這樣一來,供水企業的產權與經營權分離,使英國的供水行業與國際資本市場建立了聯系。以下為典型的水務控股公司結構圖。   四、英國水務行業績效私有化前后比較   英國水務行業私有化以后,無論在環境、服務和投資都取得了巨大的進展,   以下三張表格的對比描述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英國自來水業民營化后環境質量改善比較表
環境質量指標 1990~1991年 2001~2002年
河流化學性質 84% 95%(2001)
河流生物性質 84% 94%(2000)
近岸水質 66%(1998) 97%(2001)
污水處理率 90% 99%(2001)
污水泛濫(溢流)率 0.05%(1993) 0.02%
英國自來水業民營化后服務質量改善比較表
供水質量
水壓過低 1.26%(1992-1993年) 0.11%(2000-2001年) 0.10%(2001-2002年)
無預警停水超過12小時 0.42%(1990-1991年) 0.11%(2000-2001年) 0.12%(2001-2002年)
飲用水水質符合標準比例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99.5% 99.7% 99.75% 99.78% 99.82% 99.83% 99.86%
用戶申訴服務 民營化初期 2001-2002年
10個工作日內處理(%) 81.9(1992-1993年) 99.3
5個工作日內處理(%) 79.8(1992-1993年) 98.8
漏水量 高峰期漏水量 (1994-1995年) 2001-2002年漏水量
Industry 228 1/p/d 146 1/p/d
英國自來水業民營化后投資金額比較表
平均每年資本投資(1999-2000年價格)
1980-1985年 1985-1990年 1990-1995年 1995-2000年 2000-2005年
自來水及污水處理公司 14億英鎊 18億英鎊 31億英鎊 33億英鎊 29億英鎊
自來水公司 N/a N/a 2億英鎊 3億英鎊 2億英鎊
行業 N/a N/a 33億英鎊 35億英鎊 31億英鎊
  五、總結   從英國水務經濟監管制度的案例分析,可以給與我們如下啟示:   1、英國水務行業私有化和市場化,不僅是緊緊完成產權制度改革和企業轉制,更為重要的是,英國政府根據行業的特性和發展趨勢,創立了一套完整的監管制度,涉及到經濟、水質、環境和服務等諸方面。尤其是經濟監管制度,不僅彌補了自然壟斷行業的競爭環境的不足,而且成為構架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既保證了公共利益,又保證了行業健康、平穩和可持續發展。英國水務及其他網絡型公用事業的監管制度已經在英聯邦(澳洲、新西蘭)和其他南美國家推行。   2、英國政府在推行水務行業私有化時,有了清晰的目標,即為了解決水務行業的融資與效率問題。英國政府在進行國有資產產權出售的時候,完全不是在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從中獲取多大的利益,而是通過機制的靈活設計,僅將當期的債務資本化,不僅有利于日后的定價,而且利用直接注資、稅款返還和受監資本定價制度等方法為水務企業未來的融資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3、英國水務行業經濟監管中代表政府的監管者與水務企業的職責與工作界限非常明晰,調節雙方的關系的不是通過普通的特許經營協議,而是許可證上詳細的關系型契約。這種契約不是規定工作目標,而是工作程序。目標可以隨內外環境的變化進行改變,但是雙方為解決問題的程序必須透明、持續并得到雙方的認可,透明的工作程序是英國監管制度的核心,也是英國與法國水務運行體制的重大差別。   4、英國水務行業的經濟監管制的成功的關鍵環節是確立了以績效激勵為基礎的定價機制和相應的一整套的工作方法。與其他工作程序一樣,這些都是透明的和得到廣泛認可并已經被有效實施。通過這樣的機制和方法,水價的確定時,無需經過公眾聽證等繁瑣和不確定的程序,而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用最高限價的方法讓企業自行確定水價,體現市場經濟的精神;最后,定價機制還催生了一種名為標桿比較的可比競爭機制,將進入競爭改變為過程競爭,彌補了自然壟斷行業的競爭壓力的不足。   5、英國水務行業的經濟監管還在一些制度和機制上下功夫,這些功夫是靈活而又務實的,不是死扣教條準則,與供水行業的特征相適應,如會計制度、估價制度、財務制度和并購制度等。這些制度都是圍繞著保護公眾利益、促進行業運行效率,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而展開的,這也是英國水務行業私有化的真正目的。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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