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聞網訊(記者 馬琨 通訊員 屠艷萍)12月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稐l例》針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對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特殊要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范了具有針對性的政策和措施,為保障南水北調調水水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條例》的最大亮點是突破性地引入生態補償機制。為保證調水水質,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實行了較其他地區更高的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沿線區域政府承擔了更重的治污任務,治理成本加大;同時,沿線區域的相關企業、湖區漁民和農民承擔了更為嚴格的水污染防治責任,其經濟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沿線區域地方政府和當地群眾要求給予適當支持和補償的呼聲很高?!稐l例》在考慮沿線區域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污染防治的實際付出和有益貢獻基礎上,并從兼顧公平的原則出發,規定了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機制。該規定對于維護沿線區域的社會穩定和當地政府群眾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經驗與做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范。一是將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總結的“治、用、?!?并舉的小流域污染控制策略作為《條例》立法原則之一,貫穿于整個內容之中;二是突出了規劃在保障水質中的統領地位,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整體推進;三是要求完善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和應急體系建設,增強快速反應能力和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能力;四是規定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停批制度,調動了地方政府保障水質的積極性;五是加大了對重污染單位的治理力度,在不能確保水質的情況下,可以責令其停產、停止運行甚至拆除、遷移;六是增設了對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處罰,彌補了對沿線區域最大污染因素規范的缺位。
《條例》還突出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理念。首先,強化了政府職責,要求沿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積極發展循環經濟,提高廢物的資源化與無害化利用水平,減少廢物排放,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其次,要求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閑置荒地及廢棄河道,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工程,最大限度的實行水資源的區域內循環,減少污水排放;再次,規定城市生活垃圾中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最后,根據企業生產工藝的特點,要求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條例》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的要求,將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劃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三級保護區,明確了各級保護區相應的不同政策措施。特別要求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等比較嚴格的措施規定,突出了對核心保護區的保護。
《條例》還加強了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管。據了解,在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中,大部分不能確保做到滿負荷運行,有的甚至不運行。為規范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確保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并防止污水處理廠以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為由超標排放污水,《條例》要求,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對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條例》規定了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謝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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