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環函〔2006〕256號
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湖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鄂環保文〔2006〕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意見的通知》(計投資〔2002〕1591號)中明確規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費應專項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項目建設。尚未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處理費用,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關配套項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內必須建成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并投入運行”。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二條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對〈關于征收超標準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141號)中明確規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用;未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
根據上述規定,凡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超過三年未建成污水處理廠,沒有為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當地環保部門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征收其污水排污費或者污水超標準排污費。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污水 排污費 復函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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