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辦發〔2006〕11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三峽庫區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和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央領導同志對三峽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三峽庫區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和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理工作,確保三峽庫區水環境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三峽庫區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和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水務集團要顧全大局,從講政治的高度,增強對三峽庫區水環境安全重要性的認識,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三峽庫區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的正常運行。
二、在三峽庫區污水處理廠污泥深度處理項目未實施之前,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負責督促垃圾處理場無條件接收處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污水處理廠送出的污泥應達到有關要求(其中污泥含水率低于80%);各污水處理廠要接收處理垃圾處理場產生的滲濾液,并按環保有關要求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若垃圾處理場對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確有困難,由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確定污泥傾倒填埋處置地點,并完善相應配套工程,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三峽庫區各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要相互支持、緊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執行各自的生產工藝,確保設施正常運行,有關處理運行費用各自承擔。若因推諉、扯皮或管理原因導致污泥、垃圾滲濾液產生二次污染,將嚴肅查處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三峽庫區 環保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5月16日印發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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