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必須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斷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依法執政落實到企業,就是要依法治企,落實到供水企業,就是要依法治水、依法供水。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供水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不依法管理,不依法經營,不依法維權,就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依法定性,站穩牢固的市場地位。
《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2005]154號)中明確:“市政公用事業是為城鎮居民生產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務的行業,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供氣、集中供熱、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垃圾處理以及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事業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載體,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關系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顯著的基礎性、先導性、公用性和自然壟斷性。”由此可見,城市供水企業的性質之重要,地位之關鍵。
二、依法管理,創造良好的治企理念。
目前,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已基本形成體系,包括法律、法規、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地方條例及一些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意見等等,各項工作幾乎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比如企業生產、經營、環保、安全、質量、財務、會計、計量、勞資、營銷、統計、檔案、建設、施工等,為依法管理企業提供了法律依據。企業管理千頭萬緒,企業要生存發展,依法辦事是根本,是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基本標準。當然,首先要作好人的工作,一是普遍強化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通過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的學習,提高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確保依法治企落到實處;二是堅持以人為本,簽訂集體合同,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三是簽訂勞動合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三、依法經營,爭取寬松的市場環境。
(一)貫徹新《公司法》,組建法人治理結構。嚴格依照《公司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市場競爭力、科技創新能力和抗御風險能力,實現政企分開,處理好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法律協調工作。同時要尤其注意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刪掉了原第二章第三節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于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這充分說明,政府對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行業的逐日放開,但必須加強監管力度。在此基礎上,企業依法經營,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企業決策機制。明確法律顧問職責,在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同時,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把國家法律、法規與企業經營有機結合,為企業提供正確完整的法律意見和方案,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這樣不僅能幫助企業依法辦理各種經濟糾紛,更重要的是作好源頭的預防,保障企業依法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軌道。
(三)以合同管理為重點,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依法治企的關鍵,就是要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主要是通過各種合同來體現的,合同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有關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承諾和約定,合同的不完整往往是產生糾紛的根源。在供水企業中,更應該看重《城市供用水合同》的分量,做到內容清晰、職責明確、程序規范,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保證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四、依法維權,保護合法的經濟利益。
水費拖欠一直是供水企業的“老大難”問題。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違約的一方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一旦簽訂,執行的雙方都應認真履行,一旦對方發生違約情況,供水企業應及時采取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經濟損失。
多年來,偷盜水、違章用水現象也一直困擾著供水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供水企業理應拿起《城市供水條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發[1998]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02]5號)等法律武器向偷盜水、違章用水等行為大膽開刀,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
總之,城市供水企業作為城市建設的主力軍,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要實現企業跨越式發展,增強競爭力,就要全方位、多角度抓好企業法制建設,加大依法治企力度,提高依法經營水平,確保企業依法規范運作,為實現城市供水事業健康和諧發展保駕護航。
山西省晉中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邵秉權
編輯:全新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