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1號)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就《條例》修改的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鄂竟平副部長。
一、為什么要修改《防汛條例》
鄂竟平副部長:1991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八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法規,標志著我國防汛管理步入了法制軌道。
《條例》自1991年頒布實施以來,我國長江、淮河、松花江、遼河、海河、珠江、太湖等流域都先后發生過大洪水,在抗御這些洪水的斗爭中,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廣大干部群眾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奪取了防汛抗洪的勝利,把洪澇災害損失減少到了最低限度。實踐證明,《條例》,在我國防汛抗洪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總體上是符合中國防汛抗洪實際情況的。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防汛抗洪實際工作的要求,原《條例》存在的問題和局限性也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一是原《條例》只對防御洪水方案的制訂作了原則規定,而實際工作中各地都依據防御洪水方案制訂洪水調度方案,以增強洪水調度的可操作性。但洪水調度方案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對洪水調度方案的制定、審查、批準的程序和權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根據洪水調度方案制訂的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調度運用計劃的制定和執行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四是對拒不執行洪水調度方案和工程度汛運用計劃的違法行為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等等,都對防汛工作的管理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時的。
二、這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鄂竟平副部長:國務院對原《條例》作了四處修改,一是規定:"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衛南運河和北三河)、松花江、遼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沒有設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的,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洪水調度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修改洪水調度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是將《條例》原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規定本企業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監督實施。"
三是將《條例》原第十三條作為第十四條,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四是將《條例》原第四十二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將該條第(一)項修改為"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同時,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三、請您談談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鄂竟平副部長:作為《防洪法》的配套法規,《防汛條例》的規定更加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既規定了政府和部門的防汛抗洪職責,也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在防汛抗洪搶險中的義務和責任。應該說全面貫徹實施好這部法規,是保障防汛抗洪和搶險減災工作順利開展的法律基礎。雖然這次修訂的內容不是很多,但結合當前我國防汛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我想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條例》,重點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條例》的宣傳工作。一部好的法規,必須為廣大民眾所熟知,所接受,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力。防汛工作涉及千家萬戶,上至關系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下至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做到家喻戶曉。要利用修改后的《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廣泛開展學習《條例》,貫徹《條例》的活動,利用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學法、知法,守法、執法的自覺性,增強水患意識,學會怎樣依法開展防汛抗洪工作,依法規范人類自身的行為,努力形成人人懂法、執法、守法的良好的社會氛圍。特別是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條例》規定,服從各級政府和防汛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認真履行職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共同為我國的防汛減災事業努力工作。
2、加強防汛指揮部的權威性。防汛減災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公益事業,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對其實施有效的社會管理,更需要社會各部門各階層的共同積極參與。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明確了防汛指揮部的政府職能,同時明確了防汛緊急情況下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中國的抗洪史已經反復證明,對防汛抗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是奪取防洪抗災勝利的最基本條件,這是我國防汛工作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級政府的防汛指揮部負有對防汛抗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的職能,必須具有很強的權威性。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必將貽誤戰機,釀成嚴重后果,加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要發揚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弘揚全局意識和大局觀念,提倡上下游左右岸相互支持,各部門全社會團結協作的精神,打好防汛抗洪整體戰。
3、加強洪水調度方案的制訂和審批工作。這次《條例》修訂增加了洪水調度方案的有關內容,這是規范防汛抗洪工作程序,有效防控、科學防洪,實施洪水管理的具體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各流域管理機構必須依法認真組織編制本地區本流域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洪水調度方案的制訂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依據防御洪水方案確定的目標、原則和總體對策。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要具體,便于操作。經過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各級政府和防汛指揮部要按照《條例》確定的"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督促和檢查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落實好方案的具體措施,在思想、組織、預案、隊伍、物資等方面做好充分準備,確保方案的順利實施,做到未雨綢繆,有序防控,科學防洪。
4、依法加強防汛工作責任制。《防洪法》和《條例》都規定了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這是防汛抗洪必須具備的組織保證,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并貫穿到防汛工作的全過程。同時,防汛工作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職責分工,在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防洪保安工作的同時,認真履行社會的防汛抗洪和搶險救災職能,落實相關的責任制,完成防汛指揮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所有防汛抗洪責任制都具有法律效應,必須公諸于眾,接受群眾的監督,把行政首長和部門的防汛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5、加強防汛工作的執法檢查。為了確保《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各級政府和防汛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首先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準確運用這部法規的基本條款、基本內容和基本內涵,把它作為指導和開展防汛抗洪工作的基本準則,真正把防汛抗洪工作納入法制化程序,開創依法防汛抗洪的新局面。同時,各級政府防汛指揮部門要加強與執法部門的聯系,開展經常性的防汛抗洪和搶險救災工作的執法檢查,依法管理防汛工作、依法規范人類活動,依法糾正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各種違法行為,使防汛抗洪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規化、規范化軌道。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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