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水利廳專門下發通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近年來,江西各地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及社會資金投資開發水電資源,一批以發電為主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相繼開工建設,這對拓寬水利建設資金融資渠道,緩解當地電力緊張矛盾,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一些水利水電工程的失范管理,給一些地方的防洪安全和生態安全帶來隱患。按國家有關規定,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特別是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強制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但是一些水電工程的項目業主卻故意脫逃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不按規定到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其工程質量狀況堪憂。
針對當前水利水電工程開發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切實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保證非政府投資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確保工程安全,江西省水利廳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全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特別是對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
通知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項目業主單位在上報工程開工報告之前,必須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并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裝機5000千瓦及以上,或水庫總庫容為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水電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裝機5000千瓦以下并且水庫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電項目,由設區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對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項目,其開工報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審批。工程階段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必須有相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竣工驗收必須有相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對已開工建設但又未到相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前,到相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補辦有關手續。對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建設單位,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通知要求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加強對項目建設質量的跟蹤監督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部分,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抽檢,科學評定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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