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不斷深化《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貫徹落實,持續加大對排污許可領域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辦了一批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的違法案件,依法精準高效打擊震懾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示范引領作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現發布2024年排污許可領域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孟州市潔達炭化洗毛廠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案
01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焦作市生態環境局孟州分局執法人員對孟州市潔達炭化洗毛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登記的2噸天然氣鍋爐未使用,正在使用排污許可證未登記的4噸生物質鍋爐。經調查,該廠于2023年4月初辦理排污許可證延續手續時,在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中虛構了已拆除生物質鍋爐的事實,以欺騙的方式通過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審核,換領了新的排污許可證。
02查處情況
孟州市潔達炭化洗毛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3月25日對該廠罰款269600元,并撤銷其排污許可證。
案例二:鄭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01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新密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鄭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赴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未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下,于2021年10月建設,2023年12月投產,現場堆放大量原料和成品,廢舊塑料生產線未建設臭氣污染治理措施,造成惡臭氣體直接排放。
02查處情況
鄭州鑫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274667元。2024年4月12日,該公司申請取得了排污許可證。
案例三: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排放污染物案
01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許昌市生態環境局禹州分局對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于2023年8月24日已屆滿,未向排污許可審批部門申請延續,且2023年8月25至11月26日期間繼續生產并排放污染物。
02查處情況
河南禹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許昌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274700元。
案例四:復壽堂藥業河南省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與排污許可證不符案
01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0日,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義馬分局執法人員對復壽堂藥業河南省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6個廢氣排放口中有5個未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廢氣排放口位置和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02查處情況
復壽堂藥業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131600元。
案例五:獲嘉縣中興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案
01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0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獲嘉分局對獲嘉縣中興機械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整改通知,要求五日內完成整改。2024年6月26日,執法人員再次進行現場復核,發現該企業仍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
02查處情況
獲嘉縣中興機械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和第三款“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新鄉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9000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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