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十五條,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為依據,結合我省實際,對排污許可申請與審批、排污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規范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批、延續等事項。二是優化了排污許可的便企措施。三是明確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四是強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的監管職責。
三、《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省情有哪些突出方面
《辦法》突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結合我省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壓力,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等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全面服務精準科學依法治污。二是提出省生態環境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排污許可省級、市級分級審批管理目錄;審批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許可證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可以對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省生態環境部門對市級審批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進行復核等,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我省排污許可制度體系。三是強化制度銜接,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開展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的依據,打通數據壁壘,推動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四是落實“一證式”管理,明確企業“依證排污”主體責任,發證部門審批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監管責任,提出排污單位規范化管理的要求,推動構建環境治理責任體系。
四、《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優化哪些便企措施
一是要求審批部門優化服務,公開辦事指南,強化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輔導,及時為排污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加強直接面向排污單位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信息推送。二是針對發生變動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排污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并經批準后,再依據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申請排污許可;建設項目有變化但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將實際變化情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設項目實施分期建設但未發生重大變動且符合產業準入政策的,可以依據實際建設進度申請排污許可證。三是建立排污許可管理標桿指標體系,樹立排污許可管理標桿企業,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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