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水務集團”)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一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不僅因為威海水務集團是一家重要的公用企業,更因為它反映了公用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案件概要
2023年5月,根據舉報,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對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開展調查。2023年9月20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前期核查基礎上,對當事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當事人提出,威海市一直未將市區供水配套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認為直接取消項目紅線外供排水接入工程費用,會導致供水企業缺乏資金來源,增加較大經營成本,因此由用戶承擔,有一定合理性,請求對該行為免于處罰。
當事人以配套費政策沒有理順為由,無正當理由,將紅線外接入工程費用轉嫁給用戶,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屬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對當事人的該項請求,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不予認可。
2024年9月4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經查,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當事人濫用在威海市市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上的市場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區供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收取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費用,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2024年9月30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34995636.22元;
3.處2022年度銷售額1006852525.24元3%的罰款30205575.75元;
以上罰沒款金額合計65201211.97元。
本次推送對“魯市監行處字〔2024〕10 號“有節選。
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經查,2018 年1 月至2023 年9 月,當事人濫用在威海市市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上的市場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區供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收取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費用,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一)本案相關市場的界定
《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本案中,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服務)主
要是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
當事人系該區域內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不存在同類經營的競爭關系,在所屬地域內只能選擇當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來水。因此,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威海市市區。
綜上,本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為威海市市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
(二)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規定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占有100%市場份額;
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具有控制能力。
用戶對當事人依賴程度較高
其他經營者進入本案相關市場難度較大。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在威海市市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當事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當事人限定新建住宅小區供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實施了限定交易行為。
用水申請人申請供排水報裝業務時,按照威
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排水業務辦理服務指南》和《用戶供排水工程辦理程序》的規定,需先填寫《需求確認表》,連同其他相關資料向受理窗口提交后,窗口人員在任務管理系統(集團報裝系統網)中錄入相關申請報裝信息,0.5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系統將《工程勘察設計通知單》網傳至集團給排水設計院,給排水設計院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設計并網傳至服務窗口,窗口當日通知用戶審核方案,用戶審核后,給排水設計院即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完成設計后,窗口根據工程實際與用戶簽訂相關合同,根據當事人確定的工程預算數額預繳工程款,收取設計費、施工費等費用。用戶交齊費用后,窗口將《工程施工單》、設計圖紙、材料計劃單網傳至給排水工程公司,完成施工后由集團工程管理部進行驗收,項目驗收通過后與用戶據實結算。用戶在這個過程中,沒有自主選擇設計施工單位的機會,考慮到項目驗收由當事人完成,即使有不同意見,還是按照當事人設定的流程,由其指定設計施工單位,以求工程順利驗收通過,不影響整體交付進程。相關證據表明,2018 年1 月至2023 年9 月,當事人驗收威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個,其中當事人施工※個,占比98.2%。當事人制定的報裝流程限制了用戶的其他選擇,用戶基于當事人的壟斷地位和
項目驗收權力,只能選擇由其設計和施工。
2、當事人收取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費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 號)明確規定,供水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入網工程建設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2021 年3 月至2023 年9 月,當事人以威海市未收取供水配套費為由,在無相關合法收費依據的情況下,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與用戶簽訂紅線外施工合同,以當事人測算的工程費用為依據,約定合同價款,違規收取住宅項目和非住宅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接入工程、排水工程和相關設計費用,開工前即向用戶收取合同價款的70%,竣工結算確認完成后雙方結清余款。
當事人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沒有正當理由
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具有公用事業屬性,一方面對質量、安全存在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因其通常由政府指定的獨家企業經營而具有自然壟斷屬性,但與供水服務密切相關的給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市場是開放競爭的,滿足相關資質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企業均應能夠進入市場公平競爭。被舉報人作為公用企業,是威海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的獨家經營者,其還承擔著威海市供排水設施審核、驗收等管理職責,其負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競爭的特別注意義務。
被舉報人實施的限定交易壟斷行為,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圖、內容和效果,具備實施限定行為的完整要件,無正當理由,排除了其他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企業在威海市的正常競爭,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競爭機制,增加了建設單位的建設成本。
《城市供水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因此,只要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就可以進行設計和施工。而當事人在業務辦理服務流程清單中,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聯系方式等信息,沒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對人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資質的給排水設計和施工企業,隱性限定只能由其指定的單位辦理新建項目的供排水設計和施工。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第722 號令)第28 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當事人在無相關合法收費依據的情況下,向用戶收取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費用,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 號)的要求,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
當事人提出,威海市一直未將市區供水配套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認為直接取消項目紅線外供排水接入工程費用,會導致供水企業缺乏資金來源,增加較大經營成本,因此由用戶承擔,有一定合理性,請求對該行為免于處罰。我局認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 號)明確規定,供水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入網工程建設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當事人以配套費政策沒有理順為由,無正當理由,將紅線外接入工程費用轉嫁給用戶,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屬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對當事人的該項請求,我局不予認可。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缺乏正當理由。
當事人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
當事人限定新建住宅小區供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以及收取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費用的兩種行為,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和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
●排除、限制了其他合法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城市供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市場應是開放的競爭市場,只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都可以進入市場公平競爭。當事人濫用其在威海市市區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其制定的報裝流程限制了用戶的其他選擇,致使其他具備資質的合法經營者無法參與相關市場競爭,排除限制了其他合法市場主體的交易機會,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損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隱性限定用戶供排水工程由其組織實施,剝奪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用戶不得不承擔更高的設計和施工費用。此外,用戶支付本不該自身承擔的紅線外接入工程費用,接受不合理交易條件,增加了建設成本,轉嫁的成本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損害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及《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從事下列限定交易行為:(一)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第十八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四)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魯市監法規字〔2024〕5 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及《反壟斷法》第五十九條“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 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34995636.22 元;
處2022 年度銷售額1006852525.24 元3% 的罰款30205575.75 元;
以上罰沒款金額合計65201211.97 元(大寫:陸仟伍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玖角柒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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