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園公告,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及《決定書》,裁定受理公司債權人朝陽國資公司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公司重整期間的管理人。
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送達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號《民事裁定書》及(2024)京 01 破 577 號《決定書》,裁定受理公司債權人北京朝陽國有資本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國資公司”)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公司重整期間的管理人。
2、因公司 2023 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2021-2023 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 2023 年度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將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仍為“*ST 東園”,股票代碼仍為“002310”,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仍為 5%。
3、如果公司順利實施重整并執行完畢重整計劃,將有利于化解公司債務風險,優化公司資產負債結構,提升公司的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 2023年度凈資產為負引發的退市風險,幫助公司恢復健康發展狀態。若重整失敗,公司將存在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4、法院對公司重整的裁定類型:受理重整。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達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號《民事裁定書》及(2024)京 01 破 577 號《決定書》,裁定受理朝陽國資公司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公司重整期間的管理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4 號——破產重整等事項》的相關規定,現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概述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北京朝陽國有資本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東路 19 號院 7 號樓 23 層 2301 室 01 戶
法定代表人:張浩楠
重整申請事由: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具有重整價值。
(二)法院及裁定受理時間
受理法院名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時間:2024 年 11 月 22 日
裁定書案號:(2024)京 01 破申 469 號
(三)《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企業破產案件管轄的通知》規定,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北京市轄區內區級以上(含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公司(企業)的破產案件由北京破產法庭集中管轄。東方園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記機關為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因東方園林公司未能向朝陽國資公司清償到期債務,朝陽國資公司作為債權人提出本案申請屬于適格的重整申請主體。同時,東方園林公司系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屬于企業法人,具有破產能力,屬于適格的重整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據東方園林公司對外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及臨時管理人出具的《預重整工作報告》,東方園林公司可供償還債務的現金嚴重不足,該公司持有的股權及債權類資產流動性較差,在短期內難以回收變現并清償債務,且東方園林公司存在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故其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鑒于東方園林公司具備生態業務等技術優勢,且已經形成合理可行的重整預案,故本院認為東方園林公司具有重整價值及重整可能,朝陽國資公司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的受理條件,本院依法應予受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朝陽國有資本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對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況
(一)《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2024 年 11 月 22 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院指定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負責人為舒畢磊。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管理人基本情況
聯系人:翟律師、張律師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北路甲 10 號 IT 產業園 104 號樓 2 層
聯系電話:010-59388898、010-59388899
聯系郵箱:dfylglr@163.com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實際情況,公司擬向法院提交關于重整期間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申請。法院批準公司的申請后,公司將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公司將積極配合法院及管理人開展重整中的各項工作,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履職情況及預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財產調查工作
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通過與公司對接、有關部門資料查詢調取等方式,對公司開展財產調查工作。同時,臨時管理人通過公開選聘方式確定了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和信托服務機構,有序推進重整審計、評估、破產服務信托相關工作。
(二)債權申報與審查工作
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于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了債權申報通知及相關申報指引,并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在接收債權人申報債權后,臨時管理人及時組織開展了債權審查、職工債權調查與確認工作。
(三)重整投資人招募工作
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指導和輔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資人。2024 年 7 月 10 日,臨時管理人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關于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的公告》,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報名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24日(含當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共計 20 家意向重整投資人提交報名材料,其中 9 家意向重整投資人向臨時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資方案,臨時管理人對 9 家意向重整投資人開展的反向盡職調查已基本結束。后續,臨時管理人將按照《關于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的公告》確定重整投資人。
(四)重整方案論證工作
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指導公司結合各項基礎工作成果以及各利益相關方的訴求,論證形成了具有可行性的重整預案并結合各方意見持續完善,為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四、預重整與重整程序銜接安排
鑒于北京一中院已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決定對公司啟動預重整,在預重整期間已經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相關債權申報繼續有效,在重整階段無需另行申報。對于預重整期間申報隨時間變動而需要調整的債權金額,管理人將追加計算至破產重整申請受理之日(含當日)。未在預重整階段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在重整階段繼續申報。
管理人將就債權審查情況與債權人進行溝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供債權人、債務人核查及核對。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金額及債權性質最終以法院裁定確認為準。
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預重整階段完成的資產審計與評估、重整投資人招募、資產處置準備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將在重整受理后繼續沿用,預重整階段報名、確認的重整投資人資格在重整程序中延續,不再重復開展。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對公司的影響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3 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2021-2023 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 2023 年度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將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仍為“*ST 東園”,股票代碼仍為“002310”,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仍為 5%。
(二)停復牌事項安排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4 號——破產重整等事項》的相關規定,公司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將分階段披露重整事項的進展,確需申請停牌的,公司將按規定辦理,并履行相應披露義務。
(三)信息披露責任人
公司擬向法院申請重整期間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法院批準公司的申請后,在重整期間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機構仍為公司董事會。后續收到法院相關文書后,公司將及時進行披露。
聯系人:陳瑩
聯系電話:010-59388886
電子郵件:orientlandscape@163.com
(四)繼續營業的申請
公司擬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間繼續營業的申請,管理人需進一步報請北京一中院許可。后續收到法院相關文書后,公司將及時進行披露。重整期間公司將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開展相關重整工作,確保生產經營和員工穩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權益。
六、風險提示
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若公司重整失敗而被法院宣告破產,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2、如果公司的重整計劃順利實施完畢,將有利于化解公司債務風險,優化公司資產負債結構,提升公司的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 2023 年度凈資產為負引發的退市風險,幫助公司恢復健康發展狀態。此外,因 2023 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負,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 2024 年年度報告披露后觸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相關情形,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公司將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開展重整相關工作,繼續在現有基礎上做好日常經營工作,保障生產經營穩定開展。鑒于重整相關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4 號——破產重整等事項》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1、《民事裁定書》((2024)京 01 破申 469 號);
2、《決定書》((2024)京 01 破 577 號)
特此公告。
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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