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福建海峽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江蘇泗陽海峽環保有限公司一起維權官司二審取得勝訴。泗陽公司維權官司取得勝利對正常合法經營的污水處理企業如何應對環境污染糾紛的索賠,起到示范作用,也為各類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案件中的被告方樹立維權典范。目前,該案件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污水處理公司正式運行,接納開發區境內企業污水進行處理,尾水排入葛東河。2013年5月,污水處理公司的污水處理項目以特許經營的方式交給環保公司經營管理。環保公司的一期排污口設置于葛東河,所排放的污水經葛東河流入徐大泓河,之后進入淮泗河,進而匯入六塘河。
2017年起,張某偉自江蘇省在淮安市淮陰區六塘河董渡渡口段經營網箱養魚,但未取得該河段的養殖許可。除張某偉外,該河段另有其他人經營水產養殖。環保公司的排污口距張某偉養魚地點約20公里,淮泗河入六塘河口距離張某偉養魚地點約3、4公里。2019年9月10日上午4時左右,張某偉發現六塘河內魚蝦等生物大量死亡,并與區環保局工作人員沿六塘河向上游尋找污染源,直至在環保公司附近找到排污口。
2019年9月12日,泗陽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六塘河水污染調查監測統計報告》顯示:2019年9月10日六塘河養殖戶網箱處溶解氧為3.02mg/L,化學需氧量為28mg/L,水質類別Ⅳ類;淮泗河入六塘河口處溶解氧為1.23mg/L,化學需氧量為48mg/L,水質類別劣Ⅴ類。2019年9月25日,淮陰區環境保護局出具了《關于肖某林反映泗陽某污水處理廠污水導致魚死亡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匯報》。
該情況匯報載明,9月10日經現場采樣、檢測,淮泗河入六塘河口處高錳酸鹽和總磷分別為9.4mg/L、0.23mg/L,水產養殖處附近高錳酸鹽和總磷分別為5.8mg/L,0.12mg/L。2019年11月5日,江蘇省水產協會出具了《淮陰區徐溜鎮六塘河內網箱養殖魚類死亡原因總體分析》,認為:2019年9月10日前后魚死亡,應該是六塘河水體受到污染在短時間內發生了劇烈的水質變化,河道水體溶氧嚴重不足,魚類嚴重缺氧所致。
根據相關排污數據顯示,環保公司2019年9月8日至9月10日COD排放濃度均未超過30mg/L。另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復函表示,經查閱行政處罰記錄,環保公司2019年未曾因廢水超標排放違法行為被該局行政處罰。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0)蘇0724民初1734號民事判決:環保公司賠償張某偉損失合計204480元,并駁回張某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偉、環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蘇01民終4521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偉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環保公司實施了排污行為,張某偉的養殖魚因缺氧而死亡,其財產受到了損害,環保公司排污行為與張某偉養殖魚死亡之間具有關聯性,但環保公司排污行為與張某偉財產損害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就張某偉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1.環保公司正常達標排放污水的行為不會導致張某偉養殖魚死亡。環保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達標排放的尾水中魚類可以正常存活。該公司排放口距張某偉養魚地點約20公里,其間水體的自凈功能將使得所排放的有機物的量逐步減少,環保公司正常達標排放的尾水不會造成張某偉養殖魚死亡。環保公司作為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根據管理要求,須安裝在線監測儀,并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環保公司主張其在案涉事故發生前后并未超標排污,并提供了其排污數據為證。法院經調查核實,環保公司確未在2019年因廢水超標排放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據此,能夠認定環保公司在案涉事故發生前后不存在超標排污行為。張某偉自2017年起就在六塘河從事網箱養魚,環保公司也一直在其上游進行排污,期間并未出現養殖魚異常死亡的情況,這表明環保公司正常達標排污不會直接造成張某偉養殖魚的死亡。
2.水質急劇變差系導致養殖魚因缺氧而死亡的直接原因,正常排污與養殖魚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造成水體溶解氧含量不足的原因系短期內水質劇烈變化。江蘇省水產協會出具的原因分析表明,張某偉養殖魚死亡系六塘河水體在短時間內發生了劇烈水質變化,魚缺氧所致;河道因外源排污有機物增多或水體攪動河底淤積物翻騰等情況均有可能引起短期內水質發生劇烈變化,從而導致水體溶解氧含量不足。雖然環保公司所排污水含有有機污染物,但就排污數據看,案涉事故發生前后,環保公司排放污水的化學需氧量濃度均穩定在30mg/L左右,未出現大幅波動,明顯不足以導致魚類缺氧死亡。而事發當天,經檢測,在環保公司排污口下游十幾公里外的靠近張某偉養殖地點的淮泗河入六塘河口處,化學需氧量濃度高達48mg/L。正常情況下,環保公司所排污水中的有機物會隨著河水流動逐步被稀釋,如無其他因素影響,下游的化學需氧量濃度應低于上游。據此,能夠認定張某偉養殖處水體溶解氧含量急劇下降并非環保公司正常排污行為所致。
3.合法合規排放污染物構成排放區域的環境背景,排污企業對其合法排污造成的他人養殖損失并不當然承擔侵權責任。環保公司葛東河排污口的設置系依法設置,其排放污水行為得到了國家的行政許可。接納達標排放的污水系葛東河及其下游河流的功能之一,環保公司正常排污后的河流水質系該河流正常情況下的水質。案涉污水處理項目于2012年7月正式運行,而張某偉在該河段從事網箱養殖的起始時間為2017年,張某偉養殖區域位于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下游為其開始從事養殖即面臨的客觀環境背景。張某偉在六塘河進行養殖應考慮水體水質對養殖產生的影響。此時防范企業合法排污行為對養殖造成不利影響的責任在于養殖人而非污水處理廠。即使環保公司合法排污導致了養殖損失,也是因為養殖者未盡到污染防護義務而引發。因自身過錯而導致的損失,不能要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
4.張某偉在六塘河從事網箱水產養殖并未取得養殖許可,不能因其非法養殖的需要阻止企業合法合規排污。張某偉在六塘河從事網箱水產養殖并未取得養殖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張某偉在六塘河水域內從事網箱水產養殖,但并未取得養殖許可,張某偉無權因其在下游從事養殖活動從而要求上游污水處理廠不再排污或改變排污方式。在污水處理廠合法合規排污的前提下,張某偉無權要求污水處理廠對其非法養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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