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接到舉報,反映“瑞安市海塘安瀾工程(丁山二期海塘)施工標段”招投標過程中,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業績弄虛作假行為。后來,該案被立案調查。
經查明,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在“瑞安市海塘安瀾工程(丁山二期海塘)施工標段”投標時,提供的業績“連江縣大官坂海堤除險加固工程(7#、8#、9#堤)”中標通知書、單位工程及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存在弄虛作假。投標時,齊世杰擔任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寧受齊世杰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調查中,未發現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取得違法所得。以上事實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開標記錄、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公告、網站查詢信息截圖、調查函及復函等證據證實。
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該單位處中標項目金額481735787元千分之九的罰款,計4335622元(大寫:肆佰叁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2、對該單位參與本次投標活動的直接負責人齊世杰和直接責任人張寧分別處單位罰款數額4335622元百分之九的罰款,計390205元(大寫:叁拾玖萬零貳佰零伍元)。企查查顯示,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3日,是濰坊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以下為正文: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齊世杰、張寧)
當事人: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齊世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756379890D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峽山區太保莊街道清泉街
當事人:齊世杰
身份證號碼:3707861972******10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峽山區太保莊街道清泉街
單位: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當事人:張寧
身份證號碼:3707841983******27
地址:山東省濰坊市峽山區太保莊街道清泉街
單位: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
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接到舉報,反映“瑞安市海塘安瀾工程(丁山二期海塘)施工標段”招投標過程中,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業績弄虛作假行為。本機關予以立案調查,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們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處罰內容以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2024年2月2日本機關依法舉行聽證會。
現查明:你單位在“瑞安市海塘安瀾工程(丁山二期海塘)施工標段”投標時,提供的業績“連江縣大官坂海堤除險加固工程(7#、8#、9#堤)”中標通知書、單位工程及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存在弄虛作假。投標時,齊世杰擔任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寧受齊世杰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調查中,未發現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取得違法所得。以上事實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開標記錄、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公告、網站查詢信息截圖、調查函及復函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規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經查實的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投標業績造假行為,已嚴重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嚴重破壞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二)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應對山東天成水利建設有限公司、齊世杰、張寧進行處罰。“瑞安市海塘安瀾工程(丁山二期海塘)施工標段”為省重點建設項目,中標項目金額為481735787元。《浙江省發改委關于發展改革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意見》(浙發改法規〔2010〕951號)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細化標準規定,施工單項合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價在1億元以上(含)的,對單位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你單位在陳述申辯及聽證期間未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但在調查時能夠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從輕處罰情節。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二)罰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你單位處中標項目金額481735787元千分之九的罰款,計4335622元(大寫:肆佰叁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
2.對你單位參與本次投標活動的直接負責人齊世杰和直接責任人張寧分別處單位罰款數額4335622元百分之九的罰款,計390205元(大寫:叁拾玖萬零貳佰零伍元)。
你們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12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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