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促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詳情如下:
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檢)測活動。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充分歸集信用信息基礎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信用評價指標、標準和程序,對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的一種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機動車檢測機構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遵循統一規范、科學客觀、公平公開和自愿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統籌管理、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識別、歸集、評價、結果復核,以及依據評價結果開展分級分類監管等工作,其他相關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主動做好配合。
在省外注冊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在我省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活動依托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開展。
第六條 參評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評價指標與信用等級
第七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采取評分定級和直接定級相結合的方式,設置基礎得分項、加分項、扣分項和一票否決項,實行綜合累計評分。具體按照《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附件1)執行。
第八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機構環境信用等級由高到低順序依次設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各等級標準的描述和分值(S)要求如下:
A級(優):以綠色表示,S≥90分;
B級(良):以藍色表示,80分≤S<90;
C級(中):以黃色表示,60分≤S<80分;
D級(差):以紅色表示,S<60分。
第九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嚴重失信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1)經主管部門認定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2)提供虛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信用評價等級的;
(3)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環境犯罪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五)存在規定的生態環境領域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采用年度集中評價和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模式。年度集中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機構的信用等級狀況。年度集中評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確定參評機構。每年12月底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下年度參評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單。參評的省外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統一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名,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參評機構在各設區市提供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業務量情況,確定開展評價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開展評價工作。
(二)識別和歸集信用評價信息。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附件1),識別和歸集本行政區域內參評機構提交的信用評價信息。
(三)評定信用等級。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參評機構提交的信用評價信息,根據評價指標進行記分,并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5天。
(四)評價結果異議處理。參評機構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予以書面回復。
(五)評價結果上報及公布。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上報至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對信用等級進行及時公布。
(六)信用評價承諾。所有參評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首次參評或機構法定代表人出現變更時,對提供信用信息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作出承諾,并提交《安徽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承諾書》(附件2)。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公布。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及時推送至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和長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年度集中評價完成后,實行評價結果動態管理。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歸集并在評價系統記錄參評機構的信用信息變化情況。年度集中評價完成后,因存在嚴重失信情形被直接判定為D級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評價系統內進行調整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因關閉、注銷等原因不再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參評單位,由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實后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出參評機構名單。
第十三條 因存在嚴重失信情形被判定為D級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六個月內不得申請信用等級調整。在此期間,機構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滿足條件后可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一個月內進行核實,并依據相關規定調整機構的信用等級。
第六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四條 加強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購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應當優先選擇信用好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鼓勵排污單位選擇信用好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提供自行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清潔生產審核等生態環境監測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信用等級評價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對A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對B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級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應按本辦法規定和指標體系要求識別、歸集和評價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評價信息。對于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偽造篡改相關信息等行為,造成評價結果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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