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監管,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2023年黑龍江省全面推進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整治,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加大教育警示,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現公布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伊春市、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的5起典型案例,并對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案例一:七臺河市查辦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在開展關于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時,在對七臺河市某公司開展現場及第三方檢測單位延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自2020年5月起委托某檢測公司對該企業及子公司的排污口及相關點位開展自行監測和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比對監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通過查看該企業檢測報告發現,檢測報告中排放標準和檢測結果有明顯錯誤,執法人員立即要求其提供該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經聯系檢測公司,該檢測公司無故拖延一周后提供了原始記錄。通過進一步檢查發現:原始記錄采樣小票中工況體積為11032.1L(實際應為1000L以上),標況體積687.4L,按照工況體積與標況體積計算公式推算判斷以上兩組數據存在邏輯性不符。采樣小票中計前壓力為0.00-0.01kpa(實際應為0至負數)。執法人員初步判斷該檢測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檢測公司煙氣分析儀中并沒有原始數據采樣小條中的相關采樣記錄。所使用的煙氣分析儀計前壓力為-40-0kpa,而采樣小條中顯示該項數據為正數,證實采樣小條中計前壓力數據為虛假數據。通過查看該企業2020年5月份至今的所有檢測報告,執法人員將檢測報告與相關檢測分析儀器逐一核實,并核對原始記錄,最終確認有56份檢測報告為虛假報告,通過核對該企業所有檢測報告、技術服務委托合同、轉賬打款記錄,最終確定檢測公司違法所得80余萬元。在大量造假事實的證據面前,采樣人員最終承認檢測公司未經采樣分析直接出具檢測報告、偽造采樣小條及原始數據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規定,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至七臺河市公安局,2023年9月1日,七臺河市公安局新興分局對上述檢測公司以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案刑事立案偵查。2023年9月12日,七臺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配合公安機關對檢測公司涉案設備及檔案資料進行查封扣押。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刑事拘留9人,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辦理中。
案件啟示
該案件案情復雜、專業性強、辦案難度大且同類案件較少,因此在辦理該案件的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調閱檢測報告原始數據、技術服務委托合同、轉賬打款記錄等材料,固定了相關證據鏈條,從而確定了第三方環保服務公司出具了虛假的比對監測報告的違法事實,該企業的行為直接體現了企業主體無視行業道德與法律底線,盲目追求經濟利益,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干擾了生態環境正常執法,性質極其惡劣。生態環境部門應以“零容忍”高壓態勢,嚴查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在行業內起到震懾、警示教育意義,倒逼第三方環保服務公司規范監測、守法自律,持續凈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市場秩序。
案例二:哈爾濱市雙城區查辦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檢查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時,將廢氣排放口11米處的顆粒物監測儀激光器外罩摘下,發現設備里有一張面巾紙團遮擋,激光無法照射進煙囪對顆粒物進行測量,造成顆粒物監測儀不能正常測量。在上述狀態下顆粒物實測值為0.8 mg/m3, 工控機軟件濕基值8 mg/m3。疑似故意干擾設備的監測環境和人為模擬數據。涉嫌故意干擾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導致上傳監測數據失真。
哈爾濱市雙城生態環境局立即對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立案調查,2023年6月26日,雙城生態環境局邀請三名專家到現場進一步對上述違法事實予以論證。2023年7月3日,將此案件移送至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食藥環偵大隊調查取證。2023年8月7日,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決定對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并對該公司的第三方運維機構(哈爾濱某環境保護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亮以污染環境罪刑事拘留。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已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于2023年6月6日對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煙氣在線監測系統顆粒物監測儀激光器予以查封,同時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于2023年7月3日將案件移送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食藥環偵大隊。
2023年8月7日,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之規定,決定對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并對該公司的第三方運維機構(哈爾濱某環境保護檢測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某亮以污染環境罪刑事拘留,目前處于取保候審階段。
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案例,直接反映出該企業和運維公司漠視環保工作,只追求經濟利益,忽視環保主體責任。本案的查處和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增強了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整體工作合力,提升查處自動監控弄虛作假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對于震懾潛在的違法者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三:哈爾濱市香坊區查辦某檢測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0日,哈爾濱市香坊生態環境局對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對同一廢水樣品在2023年3月23日與2023年5月19日分別出具了編號相同、內容不同的兩份廢水檢測報告(編號均為WZJC202303230003)。經調查,這兩份檢測報告中“審核人”的“林某某”簽名和“批準人”的“楊某某”簽名均非本人簽寫,而是由工作人員周某代為簽字。該公司存在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行為,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法律適用
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規定,哈爾濱市生態環境部門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案件啟示
環境監測數據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反映環境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據。要牢固樹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責任意識,充分認識做好整治監測數據造假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履行對社會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責任,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采取“雙隨機”的方式,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行為開展現場檢查。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及時梳理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要積極收集并固定證據,根據其非法情形,及時移送市場監管或公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嚴懲,有力打擊不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切實形成震懾作用,敦促企業引以為鑒、知法守法、誠信經營,切莫“鋌而走險”“心存僥幸”。
案例四:伊春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篡改機動車發動機額定功率出具虛假機動車尾氣檢驗報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伊春市生態環境局在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時通過“伊春市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發現,伊春市某機動車檢測站在2023年3月至7月之間存在3臺車初檢和復檢“發動機額定功率”數值不一致,存在人為擅自修改發動機額定功率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發現線索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聯合市公安局食藥環支隊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提取查閱3臺機動車檢測報告共7份。隨后執法人員通過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哈爾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調取了這3臺車輛基本信息,發現該檢測站出具的檢驗報告中“發動機額定功率/kw”與車管所提供的數據不符,進一步確認該檢測站通過修改額定功率進而降低檢測限值標準,致使機動車排放檢測結果不真實、不準確,屬于出具虛假機動車尾氣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企業擅自修改發動機額定功率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伊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對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罰款12.5萬元整,同時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整。
案件啟示
該案通過“伊春市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非現場檢查發現,充分運用網絡平臺監控發現了環境違法問題,通過線上監管和線下執法的有機結合,精準鎖定違法行為,提高了執法效能,將生態環境執法信息化、現代化運用實處。此次違法案件查辦,有效打擊了機動車檢測行業環境違法行為,突出“打擊一個、震懾一片”的效果,對督促、倒逼伊春市轄區內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規范機動車檢測行業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五:齊齊哈爾市查辦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9日,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時,通過查看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系統發現,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使用雙怠速法對車牌號黑BXXXXX(車架號:略)的現代牌機動車進行了檢測,并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但是該車屬于兩驅汽油車,按照《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之規定,應該使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檢測。存在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企業未按照規定方法對兩驅汽油車進行檢測并出具合格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對該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整,同時沒收違法所得150元整。
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通過非現場方式發現并查處違法問題案件,反映出企業環保主體責任缺失,對使用的檢測方法把關不嚴。對這類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監管部門要保持從嚴依法打擊態勢。堅持線上和線下監管相結合,加大排查力度和頻次,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同時指導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機動車檢測工作。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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