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網獲悉,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楊某某未經許可開設電鍍加工廠,非法排放含有超標重金屬的廢水,嚴重污染環境,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判處其承擔環境損害費、危險廢物處置費及鑒定費共計26229元,并責令其在《瑞金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至8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未辦理工商許可登記、環評審批手續和排污許可證情況下,在瑞金市某村建設電鍍廠,非法進行銅片電鍍加工,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水溝。
經檢測,廢水水樣中總銅含量13.9mg/L、總鋅含量22.4mg/L,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中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制的27倍、14倍,嚴重污染環境;非法排放超標電鍍廢水流入魚塘以及河流內,危害不特定公眾的身體健康和損害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經鑒定,楊某某非法排放廢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費用為11229元(其中地表水環境損害費4320元、危險廢物處置費6909元),鑒定評估費15000元,共計26229元。
為此,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超標重金屬的有毒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預交了鑒定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經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楊某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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