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上理由里,政府有明顯可見的問題,下面的原因,或許有政府更多的無奈——基于環境管理壓力以及國企改革的考慮,為了更好統籌區域環境治理,做大做強地方環保集團等原因,或因為政策、市場變化等原因,對尚未到期的項目以回購方式提前解除特許經營權,雙方也多是以和平的方式達成和解。
在政府原因之外,也有企業因為資金出現問題而被迫轉讓項目,如2021年1月,萬邦達為加快盤活資產、防范經營風險、提升主營業務發展能力等綜合原因,籌劃退出內蒙古烏蘭察布PPP項目,項目最終被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政府回購。
04 解除特許經營協議也要保護政府權利
當然,這其中也有企業不愿意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如E20水網固廢網2019年曾報道過一個濟南某固廢公司訴濟南市環境保護局的案例。(具體可見:濟南環保局單方“毀約”收回特許經營權,固廢公司狀告獲補償)
根據報道,2007年10月,濟南市環境保護局,與濟南某固廢公司簽訂了25年期限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但在項目具體選址工作過程中,因附近村民不配合,導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無法完成,后續無法推進。期間,濟南環保局向固廢公司進行了相應照會,并于2015 年發出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通知。固廢公司不服,告到法院。法院判終止協議滿足相關法定條件,解除過程符合程序正當原則。當然,固廢公司也被判獲得賠償。
在陳國強看來,特許經營協議中,不光企業一方有風險,一些時候,政府也同樣面臨著風險。這個案例就很好地體現了特許經營協議中政府面臨的風險。
很多環境處理項目都存在“鄰避問題”,可能政府前期花了大量的投入,項目卻因選址問題無法進行,政府肯定也耗不起。對于企業來說,或許可以通過繼續堅持,如果項目成功,可以用后期補貼之前的損失,但對于政府來說,最終都是政府付費,而結果尚不確定,即使幾年后選址成功,項目的邊界條件也發生了變化,可能還是需要重新招標。這時即使企業堅持維系合同,政府也有權利進行解除,但需要對企業進行合理補償。
05 項目特許經營到期時如何移交?
水業發展幾十年,很多本世紀初簽訂的特許經營項目也將很快到期。到時如何進行項目交接也是需要政府和企業提前思考的問題。
對此,陳國強介紹,特許經營權到期,雙方的協議也就宣告結束。按照BOT模式,一般情況下,項目資產產權屬于政府,企業只是擁有協議期限內的投資運營和獲得收益的權利,合同到期,企業應該無償將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再決定后續由誰來運營。
政府如果很認可之前企業的運營,也可能會繼續交由其運營,澳門自來水水廠便是這樣的例子。但在當前的趨勢下,項目到期后,更多時候,政府一般都會選擇自行運營或委托本地的企業進行運營。
陳國強特別提醒,雖然是企業無償將項目移交給政府,但也需要達到一定的交付標準。這個標準一般都會在特許經營協議里有所約定,比如項目可以正常運行、必須要有完備的項目建設及管理資料、要有規定的備品備件等等,如果達不到交付標準,可能企業需要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費用。
還有一些項目,在當年投建時,政府為了回籠資金,將土地賣給了企業,在此模式下項目資產一般屬于企業。那么在項目移交時,雖然協議約定的是無償移交,但移交過程會涉及到資產轉讓,需要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依法繳納稅費。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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