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監管執法信息通報機制。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照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上海海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化工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強資源配置與統籌,保障新污染物治理重點支出。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上海銀保監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化工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四)加強宣傳引導。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12345”等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化工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本工作方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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