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銜接機制)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會同檢察機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
(一)加強數字化改革和銜接,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從線索篩查到賠償辦結的全過程信息共享,實現案件辦理有效監督及與檢察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
(二)加強案件線索移送,各級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生態環境損害線索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督促并支持其提起賠償磋商;
(三)建立會商協作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交流、研判、會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加強損害調查、磋商、修復等方面的聯動協作,推動賠償落實;
(四)對未能磋商一致的,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三條(賠償資金管理)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主要用于損害結果發生地,結合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或替代修復、清除或控制污染、鑒定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關費用)磋商雙方共同委托所發生的鑒定評估費用,以及由賠償義務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修復、替代修復所發生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可以按磋商協議或生效判決的要求由賠償義務人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條(公眾監督)磋商、修復結果應當依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相關部門、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報告機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報告機制。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月上旬前,將本地區上年度工作情況統一報送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將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向生態環境部、省委、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考核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省級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納入領導干部政績、美麗浙江建設、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等考核。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突出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有關地方政府,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照本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索賠。
第二十八條(獎懲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及賠償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依紀依法處理。
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及賠償工作中,單位、個人有突出貢獻的,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轉致規定)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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