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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印發新規: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超標判定依據

時間:2022-08-03 09:17

來源:生態環境部

評論(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公告》內容及標記規則的編制背景、工作思路和執行考慮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 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監管中的作用,生態環境部在充分總結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應用自動監控實施非現場監管執法和火電、水泥、造紙等典型行業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為排除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造成數據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作為公告附件,并于2022年7月印發。

印發《公告》,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引導排污單位守法達標排放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問:推動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的產生與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自身狀態和生產工況密切相關。開展數據標記,是利用信息化技術為排污單位報告異常數據、異議申訴、自證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徑。據此,我們提出構建“1+N”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體系,規范標記的方式、內容和要求,引導排污單位主動、如實、及時報告。其中,“1”是針對自動監測設備自身狀態的標記規則,也就是此次發布的《設備標記規則》,適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用于指導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在故障、維護、調試等情況下產生的無效數據進行標記,確認數據是否有效;“N”是分行業的生產工況標記規則,用于識別自動監測數據產生時段的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工況。

《設備標記規則》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工況標記方面,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50號)執行,其他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正在探索研究,待條件成熟后進行發布。支持鼓勵各省制定本地區亟待管控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深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

問:制定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解決了落實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負責的問題,建立并規范排污單位報告數據異常、自證守法的途徑。

一是明確數據有效性認定的主體和形式,提高數據質量。法律明確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負責的具體形式就是排污單位應當對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確認。《公告》對數據有效性審核確認的時間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標記的時間設定為“次日12時前”,逾期視為排污單位對數據有效性無異議,自動監控系統將自動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數據統計匯總。

二是規范數據異常報告形式,減輕企業負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檢查、修復。目前大多采用紙質蓋章報告,這種形式程序繁瑣、時效性差,無法及時對數據庫中相應數據明細的有效性狀態進行識別和更新。數據標記可以替代紙質蓋章報告,為排污單位提供及時申辯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態環境部門遠程分析判斷的工作效率,進而減輕對排污單位不必要的打擾。

三是奠定非現場監管執法技術基礎,提高執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管理實踐已經充分驗證,數據標記是實現精準監管執法的基礎性工作。在數據標記的基礎上,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開展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電子督辦,提升預警監控能力和科學、高效辦案水平,整個過程可以實現網上留痕,從而建立健全以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模式。

問:制定《公告》過程中,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公告》制定體現了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寬嚴相濟、實事求是的原則。

從寬嚴相濟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慮了自動監測設備調試、運行過程中難以避免的數據缺失或無效的客觀實際,盡可能將非排污單位主觀過錯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確了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標記雖然不會修改原始監測數據,但是會影響數據的有效性,利用規則惡意虛假標記、謊報瞞報異常狀況,則可視為逃避監管。這有利于引導排污單位不斷提升環境管理水平,主動做好自動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

從實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規定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經排污單位審核確認的無效自動監測數據和合理時限內的非正常工況時段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的依據。這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尺度嚴格執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問: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設備標記規則》。

正文共十條,主要明確了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質量負主體責任,發現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應當選擇數據標記方式及時報告,按照《設備標記規則》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確認;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依據;標記為非正常工況且符合一定條件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的依據;標記內容應當與自動監測數據同時公開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設備標記規則》共七方面內容,以現行標準規范為依據,針對自動監測設備使用中可能出現的調試、故障、維護等異常情況,分別提出三類10項具體標記內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規范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認定、標記時段的統計、數據的計算方法等,為自動監測數據的統計和應用奠定基礎,具有行業普適性。

問:在下一步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公告》的實施標志著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管理步入了精細化、科學化、現代化的軌道。下一步要實施好《公告》,需要相關方認真理解、執行。

《公告》為排污單位提供了異議申訴、自證清白的渠道和載體,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因此,從排污單位的角度,一要加強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努力提高數據質量,二要熟練運用好標記規則,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并及時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推動污染物達標排放。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首先要加強《公告》的宣貫和培訓,引導幫助排污單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義、熟練掌握標記規則,督促排污單位做好數據標記;同時,研究細化電子督辦規則、大數據分析模型等非現場監管執法技術手段,對無效數據和符合環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惡意虛假標記,謊報瞞報、弄虛作假等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關于發布《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排污單位,是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

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障工作,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三、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導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相關標準等異常情況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標記則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異常情況。

四、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和分行業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標記規則(以下簡稱工況標記規則)。《設備標記規則》適用于所有行業,用于規范排污單位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工況標記規則用于規范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時,標記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

五、排污單位是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設備標記規則》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一般情況下,每日12時前完成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的人工標記,逾期則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

六、依據《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并且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七、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體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屬性,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內容應當同時公開。

九、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按照《關于發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的公告》(生態環境部2019年第50號公告)執行,其他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另行制定。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2年7月19日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為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污單位及時、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其他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從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條款適用于本規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指由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3.2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

指排污單位按照本規則,根據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操作。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本規則自動生成相應標記內容的操作。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人工判斷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并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本規則填報相應標記內容的操作。

3.3 自動監測數據

指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標記內容。

3.4 自動監測數據無效

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真實、準確、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實際狀況時,排污單位按本規則如實標記的,視為自動監測數據無效。

3.5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

指數據傳輸率和有效率的乘積,是表征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性與有效性的指標。數據傳輸率依據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收到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計算,數據有效率依據本規則和有關規定認定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計算。

4 標記內容及要求

4.1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包括“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數據補全”“數據有效”3 類標記。

4.2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

因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故障、日常維護、校準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對于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簡稱為“CEMS 維護”。

排污單位應當規范開展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對照表 1 如實標記,并簡要描述維護過程或故障原因,保存運行維護記錄和相關臺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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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同一監測因子的自動標記,在分鐘數據、小時數據、日數據統計時段內,存在多種“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時,優先認定標記時間最長的標記內容。

發現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校驗不合格時,從該次校準、校驗至最近一次校準、校驗合格期間的自動監測數據應當視為無效,排污單位應當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表 1 如實標記相應時段導致數據無效的具體標記內容。

4.3“數據補全”標記

為提高自動監測數據的完整性,排污單位對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進行數據補全,對照表 2 如實標記。

2.jpg

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的,應當保留相應監測報告、原始監測記錄備查。

標記為“自動修約補遺數據”的,應當保留標記時段的運維臺賬、原始自動監測數據憑證、數據缺失或無效時段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修約補遺參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排污許可證未做要求的,參照 HJ212、HJ75、HJ356 等技術規范執行。數據缺失超過 168 小時仍未補全時,自動監控系統按相關技術規范對排放量自動進行修約補遺。

4.4 “數據有效”標記

一般情況下,自動監測數據默認自動標記為“數據有效”,代碼為 N。

對按照 4.2 自動標記無效時段的數據,排污單位仍確認其有效的,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修正標記為“數據有效”,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5 數據有效性的認定

5.1 排污單位可以利用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在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進行自動標記,也可以授權有關責任人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進行人工標記。鼓勵排污單位優先進行自動標記,提高標記準確度,減少人工標記工作量。同一時段同時存在人工標記和自動標記時,以人工標記為準。

排污單位完成標記即為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5.2 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均不對原始數據(含補傳數據)進行修改。

5.3 自動標記即時生成,各項自動監測數據由自動監測設備同步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分別計算。一般情況下,每日 12 時前完成前一日數據的人工標記,各項自動監測數據由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計算;如因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 24 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逾期不進行人工標記,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

5.4 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時,其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的有效性依據自動監測分鐘數據標記情況進行自動判斷。1 小時內,“CEMS 維護”標記少于或等于 15 分鐘,且不影響小時均值有效性時,可不再對小時均值數據進行標記。

5.5 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效性,依據自動監測小時均值數據標記情況進行自動判斷。

6 標記時段的統計

表 3 所列情形及相應時段不計入“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不參與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統計。

涉及“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的違法違規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7 其他

7.1 排污單位按規則標記后,即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內容的紙質報告。

7.2 上傳的自動監測數據及其標記內容可通過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導出,也可通過數據接口將自動監測數據回流至排污單位。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共享獲取標記內容,排污單位無須重復標記。

7.3 排污單位應當依托數據標記內容建立電子化運維臺賬,運維過程全程信息化留痕。

7.4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安裝、運行和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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