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過度提標”的風向似乎有所轉變。
3月17日,中原環保發布公告稱,其投資運營的鄭州市上街區第二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提標后的出水標準由原來的“地表水準Ⅲ類水標準”變更為“地表水準IV類水標準”。總投資也由8172.97萬元變更為5257.29萬元,減少了2915.68萬元。
此前,關于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是否有必要達到“地表水Ⅲ類”,業內一直爭議很大。有觀點認為,過度提標會帶來各項成本的大幅增加,造成巨額的投資浪費,有點得不償失。
今年以來,生態環境部也公開表態,不宜在“十四五”期間過于追求以水環境理化指標評價為主的優良水體比例。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其中放寬了部分指標的“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清華大學教授、該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專家組長王凱軍表示,以前一些大家感覺標準“過嚴”的問題、執法的問題,現在都在逐步地進行解決,環保部門正在與建設部門統籌考慮解決這些問題。1
出水標準從“準Ⅲ類”降至“準IV類”
3月17日,中原環保發布《關于變更鄭州市上街區第二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投資方案的公告》,對項目變更情況進行了說明。
原來,這個項目大概是2020年12月通過的公司董事會審議的,由中原環保的全資子公司——上街水務有限公司對鄭州市上街區第二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改造。
▼上街區位于鄭州市西部。圖片來源:百度地圖
該項目的規模,是3萬立方米/日,總投資則為8172.97萬元,當時計劃提標后的出水標準要達到“地表水準Ⅲ類水標準”。
不過,最新的情況是,鄭州市上街區城市管理局做出了《關于上街區第二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出水排放標準調整的函》,按照2021年3月1日起公布實施的《河南省黃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2087-2021),并結合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上街區枯河出境斷面主要污染物指標按地表IV類水考核的規定,要求對該項目方案進行調整。
也就是說,項目方案調整主要是應鄭州市上街區城市管理局要求做出的。
調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上街區枯河出境斷面的主要污染物指標考核,是按照“地表IV類水”執行的。
與之相適應,該項目主要的調整內容,就是出水標準由原來的“地表水準Ⅲ類水標準”變更為“地表水準IV類水標準”,總投資也由之前的8172.97萬元變更為5257.29萬元,減少了2915.68萬元。
也就是說,項目的出水標準由“準Ⅲ類”降低為了“準IV類”,雖然還是高于一級A,但已經顯得沒那么突出了。
總體來說,在現在各地紛紛提高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過度提標成為趨勢之時,鄭州市的這一做法像是一股清流,給環保行業帶來了少有的“降標”消息,因此也受到了業內的廣泛關注和支持。
中原環保也表示,上街區第二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方案變更,有利于推動項目穩步實施,進一步發揮公司在污水深度處理領域的技術優勢,推動污水深度處理技術市場化應用。2
“過度提標”引發爭議
環保企業為什么對這則“降標”消息如此關注?因為污水處理廠過度提標已經成為行業的一大痛點。
2020年6月,河南省新鄭市環境攻堅辦發布《關于污水處理廠提質增效出水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水質各項指標的函》的回復,要求污水處理廠入河水質要達到地表水III類標準,就曾經在業內引發極大爭議。
有評論稱,這是典型的“外行指揮內行”,治理污染不能只用超高標準來要求污水處理廠,而是應該源頭治理,管好一些常年不治理的企業。
環保企業為啥對過度提標這么大意見?因為地表水標準本來就不是用來要求污水處理廠的。
污水處理廠執行的排放標準,主要是原環保環保總局2002年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也就是三級標準、二級標準、一級B標準和一級A標準。
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主要的適用對象則是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以及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等。
也就是說,兩個標準的適用對象不同,一個是污水處理廠,一個是地表水。
讓污水廠執行“準Ⅲ類”標準,相當于污水處理廠排出來的水就已經接近達到飲用水的標準,這一標準是否有點過高?
圖片來源:環保工程師
同時,為了達到這一標準,污水廠需要大幅增加成本,這一做法有沒有必要?同樣值得商榷。
北京工業大學的彭永臻院士就曾經表示,以COD為例,一級A排放標準限值為50mg/L,而IV類和III類水質要求則分別為30mg/L 和20mg/L,達到如此高的排放標準將造成處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而為此去除的少量難降解有機物,則大都是木質素、纖維素等無毒害作用的有機污染物,其實根本沒有必要。
此外,由于過度追求高標準的出水,還有可能造成藥劑的過度使用,由此又會帶來新的環境污染。3
“標準過嚴”的風向變了?
不過,今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已經多次釋放出新的信號,污水處理“標準過嚴”的風向正在轉變。
信號1:不鼓勵追求過高的優良水體比例
今年1月24日,生態環境部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生態環境部總工程師、水生態環境司司長張波表示,不宜在“十四五”期間過于追求以水環境理化指標評價為主的優良水體比例。
他解釋說,從目標上看,“十四五”時期優良水體比例的目標定為85%,比2020年的83.4%只是上升了1.6個百分點。
“5年才上升1.6個百分點,這跟‘十三五’的改善幅度相比已經是相當穩了。這實際上發出了清晰的信號,不鼓勵各地去追求過高的優良水體比例,而希望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實工作基礎,補齊工作短板,提高工作質效上。”
從張波司長的上述表態可以看出,對于地方設置優良水體比例考核目標時的過度提標,生態環境部是堅決反對的。
信號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放寬
1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做出了部分修改。
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增加了“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也就是瞬時值的標準。
而這一新增加的標準,則要比原來的日均值標準寬松一些。以COD為例,日均值標準是50mg/L,瞬時值標準則為75mg/L。
王凱軍表示,之前關于這一標準,有兩個大的矛盾:一是執法瞬時取樣過嚴,使得很多企業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瞬時取樣一旦不達標就全都白費了;二是環保部門缺乏監測手段。不可能一個監測員蹲在那里取24小時樣,這在全國來講是不可實施的。
如何協調?生態環境部借助近幾年在線監測的“大數據”,找到了瞬時值和日平均值的關系,于是公布了上面的修改單。
這樣一來,從實際執行看,標準實際上是放寬了,這就使得上面所說的兩個矛盾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決。
信號3:“協商標準”和垃圾滲濾液納管
去年12月,生態環境部決定修改酵母、淀粉、檸檬酸3個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征求意見。修改的思路主要是放寬排放標準,讓企業與下游污水處理廠協商排放。
今年2月,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4部委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要推動滲濾液與污水處理有效銜接,探索在滲濾液經預處理后達到環保和納管標準的前提下,開展達標滲濾液納管排放。
王凱軍表示,過去20年,國家標準是在逐步地建立完善過程中。初期大家一直反映“偏嚴”,是因為當時先要“立”,所以很多好的思路沒有顧及到。
如今,到了現在這個階段,我們環境標準的“四梁八柱”已經建成之后,政府也開始解決過去的這些“標準過嚴”的歷史遺留問題了。
比如,上面提到的啤酒、酵母、淀粉、檸檬酸等行業的標準,又叫“協商標準”。這些食品加工行業,富含易降解的COD,在城市污水處理廠缺乏碳源的情況下,兩者協商制定一個更寬松的標準,可以實現上下游企業的雙贏。
再比如,垃圾滲濾液以前的標準很嚴,現在也在考慮能不能與城市污水處理協同。
總之,以前一些大家感覺標準“過嚴”的問題、執法的問題,現在都在逐步地進行解決,環保部門正在與建設部門統籌考慮解決這些問題。
針對污水處理廠過度提標的現象,王凱軍也表示,標準不能對環境質量負責。在地方政府手里,不僅僅只有環境標準一個政策工具,他們還有環境準入的工具、環境整體規劃的工具、水資源調度的工具等,這些工具都應該綜合使用,用滿用足,從而解決區域環境的問題。
但目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似乎只看重了環境標準這一個工具,試圖采用單一措施來解決環境質量問題,其他措施沒有用滿用足,導致最終的結果不甚理想。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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