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江西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本規則所稱污染物,是指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核定允許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核定,并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文件全文如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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