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生態環境監管績效,優化營商環境,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快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生態環境監管績效,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加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通過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效能,解決多頭監管、重復執法的問題,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
二、總體目標
2022年起,本市生態環境領域計劃性檢查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范圍,實現年度抽查結果100%公開;2023年起,做到“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常態化;力爭三到五年時間內,使生態環境領域新型監管機制更加完善更加規范,達到依法監管、精準監管、科學監管的工作目標。
三、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本市生態環境領域開展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和部門聯合檢查等計劃性檢查活動。
因投訴舉報、媒體曝光、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相關審批檢查、環境執法后督察、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或者監測等問題線索等需要對檢查對象實施針對性檢查的,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四、基本原則
全面覆蓋,清單管理。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生態環保監管的基本手段,原則上所有計劃內行政檢查都納入隨機抽查范圍,全面梳理隨機抽查清單,實現抽查事項清單化管理。
明確職責、統籌協調。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高效統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做到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科學配置有限的監管執法資源。
屬地管理、分級分類。壓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屬地責任,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對監管對象實施差別化監管,提升隨機抽查的精準性、科學性、績效性。
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依法公開檢查清單、檢查計劃、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事項,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監管環境。
五、職責分工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規定的監管職責,結合權責清單,全面梳理、確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分級監管要求,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執法處負責“雙隨機、一公開”牽頭工作,組織制定年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協調相關業務處室(機構)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通報和評估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各相關業務處室(機構)是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主體,根據本部門(機構)實際情況,各自制定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確定年度隨機抽查監管對象和檢查人員,開展隨機抽查和結果公開等工作。
區生態環境部門(含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保稅區管理局)是本轄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主體,制定完善本轄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細化本實施方案及本轄區年度工作計劃,開展隨機抽查和結果公開等工作。
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含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年度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負責移動執法系統中完成隨機抽查執法任務的發起、分配、匯總、統計和報送等工作。
市、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含輻射)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要求,結合生態環境管理或者執法需要,開展監測工作。
六、主要任務
(一)制定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生態、水、大氣、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海洋、氣候、輻射安全、環評、排污許可、監測、執法、應急等領域,結合年度重點工作,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或者實際監管工作需要,動態調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2年,市生態環境部門各相關業務處室(機構)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隨機抽查事項目錄清單(2022年版)》(附件1),牽頭制定各自領域的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組織推進隨機抽查相關監管工作,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二)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職責,依托“互聯網+監管”(移動執法)系統建立健全本級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輻射安全等領域監管對象名錄庫(附件2),指定專人對其新設、注銷、變更以及停工停產等情況進行定期審核,動態更新。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應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數量、檢查人員數量、轄區面積等情況,結合企業環保信用記錄、排污許可管理類別、固定污染源分類等要素,將監管對象分為一般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和特殊監管對象,并按照監管對象分布區域、行業產業類型、項目建設情況、排放污染物類型、生產規模、生產周期特點、在線監控類型、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等要素,實行標識化管理。三類監管對象的范圍分別如下:
一般監管對象:《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設定的“一般監管對象”和“簡易監管對象”;輻射安全管理設定的“重點核技術利用單位”以外的監管對象;生態環境部門(機構)認為應當納入一般監管的對象。
重點監管對象:《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設定的“重點監管對象”;輻射安全管理設定的“重點核技術利用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機構)認為應當納入重點監管的對象。
特殊監管對象:存在生態環境問題嚴重、群眾反復投訴、被媒體曝光、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為C或者D、環境風險等級高,污染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或者生態環境部門(機構)認為應當納入特殊監管的對象。
(三)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附件3)。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根據檢查人員崗位變動情況,動態調整檢查人員名錄庫,并按照檢查人員基本信息,結合其所在區域、工作年限、業務專長、部門崗位等要素分類標注,實現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的科學匹配。對專業性強的監管領域,可以建立監測檢測、環境科學和法律等方面的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抽取輔助檢查人員參與隨機抽查工作。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開展隨機抽查時,可以依托“互聯網+監管”(移動執法)系統或者采取人工搖號方式,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人員(輔助檢查人員抽取可以參照檢查人員隨機抽取方式)。實施部門聯合抽查的,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參與部門可以從本部門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人員,并保證每個抽查事項的檢查人員不少于1人。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持證人員應當積極參與隨機抽查監管工作,一線檢查人員(在編在崗)參與率適當提高,非一線檢查人員參與率可以適當降低,確保持證人員參與率在80%以上。
七、組織實施
(一)開展監督管理隨機抽查
1.制定抽查計劃。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監管隨機抽查計劃(附件4),明確抽查工作具體要求,確定隨機抽查監管對象數量(家次);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或者采取人工搖號方式,確定檢查人員名單,檢查后填寫本部門抽查記錄表(附件5)。隨機抽取的監管對象、檢查人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對駐區企業開展隨機抽查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執行。
2. 最低抽查比例。2022年,本市監督管理隨機抽查監管對象按照以下最低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一般監管對象: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一般監管對象隨機抽查最低比例。
重點監管對象:市生態環境部門對重點監管對象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為7%。區生態環境部門重點監管對象在50家以下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為10%;51-200家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為7%;201-300家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為6%;301家以上的,每季度的最低抽查比例為5%。
特殊監管對象: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自行確定隨機抽查最低比例,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隨時發起檢查任務。
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監管對象的相同監管事項,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特殊監管對象不受此限制。
(二)開展監督執法隨機抽查
1. 制定抽查計劃。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當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監督執法隨機抽查計劃,明確抽查工作要求,確定隨機抽查監管對象數量(家次);依托移動執法系統,確定監管對象、檢查人員名單。隨機抽取的監管對象、檢查人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 最低抽查比例。2022年,本市監督執法隨機抽查監管對象按照以下最低比例開展隨機抽查:
一般監管對象:每年至少按照1:5(在編在崗的行政執法人員數量:被抽查對象數量)的比例進行抽查。
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檢查。
特殊監管對象:近一年內存在環境處罰記錄、3條以上信訪檢查記錄,或者屬地執法部門認為有特殊管理需要的監管對象,不設置抽查最低次數限制,可以在隨機抽查的基礎上,隨時發起檢查任務。
(三)統籌隨機抽查工作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開展監督管理隨機抽查、監督執法隨機抽查時,應當統籌專項檢查、部門聯合檢查等工作,做到統籌協調、注重績效、避免重復。
1. 開展專項檢查隨機抽查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應當將專項檢查納入年度監管(執法)隨機抽查計劃,在開展專項檢查前,明確隨機抽查的監管對象、內容、要求等事項。對特定時段、特定行業、特定區域和特定污染物等開展專項檢查時,可以按照監管對象、檢查人員特有的標識,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取監管對象,匹配檢查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2. 開展部門聯合隨機抽查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水務、住建、公安、應急等部門的聯合隨機抽查工作,將部門聯合檢查納入監管(執法)隨機抽查計劃,依托“互聯網+監管”(移動執法)系統或者采取人工搖號方式,開展聯合隨機抽查,填寫部門聯合抽查記錄表(附件6)。
3. 統籌協調隨機抽查工作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對同一監管對象的同一監管事項開展隨機抽查時,應當組織內部聯合抽查,避免重復檢查。
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開展隨機抽查時,對同一年度的同一監管事項已經被市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抽查且未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在隨機抽查中免于該項監管事項再次抽查。
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在同一時段對同一監管對象的多種監管事項開展隨機抽查的,應當通過移動執法系統提醒功能,開展聯合檢查。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牽頭對同一監管對象開展生態環境領域跨部門聯合檢查前,應當與參與部門充分協商,明確檢查的事項、方式、要求等內容。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落實
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隨機抽查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一崗雙責”的原則,做好動員部署,落實隨機抽查工作需要的經費、車輛及人員等各項保障措施,并將開展輔助檢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部門年度預算。具體實施隨機抽查任務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機構)及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本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情況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二)強化監管責任,完善考核機制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考核獎懲機制。對盡職盡責、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違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保密制度的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隨機抽查工作計劃要求,履行隨機抽查職責的,因受到現有專業技術手段或者監管條件限制,難以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或者監管對象發生突發性事故,與隨機抽查監管事項不存在直接聯系的,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三)公開檢查結果,注重結果運用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直接實施隨機抽查監管工作的生態環境部門(機構)統一匯總隨機抽查結果(附件7),在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區政府官方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開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等情況,并按照環境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將隨機抽查結果作為監管對象的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失信修復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加大技術支持,提高監管效能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應當強化信息化系統建設、管理和應用,將“互聯網+監管”(移動執法)系統作為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推進隨機抽查監管工作與非現場執法、大數據分析、運計算等技術手段的深度融合,加快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納入本市“一網統管”體系。構建和完善生態環境信息收集、傳輸、分析一體化的非現場執法體系,推動雙隨機信息平臺與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等生態環境內部平臺融合,不斷提升智慧監管和監管效能。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報紙、宣傳冊、電視、網絡、新聞媒體等多種方式和載體向社會宣傳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進展成效。同時要積極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帶動整體工作向好發展,提升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營造理解、關心、支持的良好社會氛圍。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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