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改委印發《四川省節能信用管理辦法》,以加強全省節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我省節能信用體系建設,懲戒節能領域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詳情如下:
四川省節能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節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我省節能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在節能領域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懲戒節能領域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4號令)《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5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節能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領域失信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責任主體”),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失信、失范行為的有關用能單位、服務機構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節能信用評價,是指各級節能主管部門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對節能領域失信責任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確定節能領域失信對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節能管理措施。
第三條 下列單位應當納入節能信用評價范圍:
(一)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主體;
(二)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的節能服務機構;
(三)節能領域其他相關責任主體。
第四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失信名單進行認定、受理異議和核查整改情況。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對失信名單進行核定、發布、退出和信用修復。各級行業管理部門、節能監察機構、行業協會和技術支撐機構等,配合節能主管部門,做好節能領域失信行為相關信息的歸集、報送工作。各級相關部門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懲戒、解除懲戒。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信用管理咨詢等服務。
第二章 失信對象認定
第五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節能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處罰信息推送至四川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中涉及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在進行節能信用評價時,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在節能領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被相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納入失信名單:
(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
(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且逾期拒不整改的或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四)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未向節能審查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的;
(五)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且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
(六)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
(七)未按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或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和相關備查資料的;
(八)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在審核中弄虛作假的;
(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
(十)其他被認定應當納入失信名單的行為。
第七條 失信名單按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一)核實判斷。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失信名單認定標準,對責任主體失信行為進行核實判斷,并形成初步名單。
(二)審定告知。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告知程序,初步名單確定后書面告知失信責任主體作出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等。失信責任主體無異議的,經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初審名單,并上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定。
(三)異議處理。失信責任主體如有異議的,應在知道其被列入初步名單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當地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當事人(單位或組織)陳述和申辯,對反映的情況會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單位)進行核實,當事人(單位或組織)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從初步名單中移除。失信名單一經發布,失信責任主體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異議的,認定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章 失信對象發布
第八條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將核定的失信名單推送至四川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供各級司法、黨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
第九條 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省級節能主管部門通過信用中國(四川)網站或其它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失信名單。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條 失信責任主體首次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期限為半年,移出失信名單后再次被納入的期限為1年,自失信名單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各級有關部門在行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通過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查詢節能領域失信名單信息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 各級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責任主體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2.限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3.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5.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6.將失信責任主體的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7.推動各金融機構將失信責任主體的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
(二)停止執行失信責任主體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8.停止執行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9.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或者對其關于享受相關優惠性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三)在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失信責任主體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10.失信責任主體相關負責人適用中央統戰部等14個部門關于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有關規定的,不應推薦其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
11.對失信責任主體不得授予文明單位等稱號;對失信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稱號。
(四)其他懲戒措施
12.推動各保險機構將失信責任主體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
13.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眾上市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14.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失信責任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15.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機制,鼓勵失信責任主體主動修復信用,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除外。
失信責任主體失信行為整改完畢,應向當地節能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供相關證據。節能主管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會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單位)完成失信責任主體整改情況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對已經整改到位的失信責任主體,逐級報請省級節能主管部門移出失信名單。
第十四條 失信名單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
(一)通過主動修復在失信名單期限屆滿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失信名單期限屆滿自動退出;
(三)失信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于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將其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四)法律法規明確應當予以退出的。
失信責任主體退出名單后,作為信用重點監測對象,加強監管。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名單退出、懲戒解除和記錄留存協同機制。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退出名單后,有關聯合懲戒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懲戒。相關名單信息將在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后臺繼續保存,信用服務機構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保留其失信記錄。對于因信息有誤而列入名單的,相關信息不予保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國家損失、侵害責任主體合法權益等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干部管理權限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提供錯誤信用記錄的;
(二)對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認定錯誤且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受理并處理信用修復申請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共享、使用失信名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相應懲戒措施的;
(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和服務中實施聯合懲戒工作作為對行政機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定期對行政機關落實聯合懲戒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