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改善群眾身邊的環境空氣質量,浙江省環境廳組織省環境科學學會和相關技術單位編制了《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試行)》。詳情如下:
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試行)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 年11 月
浙江省工業企業惡臭異味管控技術指南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工業企業惡臭異味(以下簡稱“異味”)管控,改善群眾身邊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
本指南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嘉興得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浙江省工業企業異味管控,適用對象為浙江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農副食品企業、鑄造企業、涉酸洗工序企業及其他涉異味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編制說明
GB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系列
《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3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異味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
3.2 廠界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3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4 臭氣強度等級
人體嗅覺對于異味刺激直觀反應的程度。
3.5 污染預防措施
為減少污染物排放,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避免或減少污染物產生的措施。
3.6 污染治理措施
在污染物產生后,為了消除或者降低對環境的影響而采用的處理措施。3
4 異味管控范圍及流程
4.1 異味管控范圍
本指南所稱的異味管控是指企業在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污染預防措施、污染治理措施、環境管理措施等,降低臭氣強度等級的過程。
本指南所規定的異味管控范圍為工業企業,重點是涉VOCs 行業(合成革、橡膠、塑料、涂裝、印刷、紡織印染、石化、精細化工、制藥及農藥、香精香料、涂料與油墨制造等)、農副食品業、鑄造業、涉酸洗行業中涉異味企業。
4.2 異味管控流程
異味管控主要包含企業自查評估、異味監測、異味影響評估、措施制定、措施實施、管控成果評估、留檔備查、企業申明、抽查與監督等流程,詳見圖1,各項流程開展范圍見表1。
4.2.1 自查評估
納入異味管控范圍的企業,在廠區內(廠界、重點工序、治理設施等周邊)開展臭氣強度等級自查評估,評估方法參照附錄A 執行,評估標準參照“表2 臭氣強度等級與感官描述”執行,評估表格參照附錄C 設置。
一般企業自查評估工作可自行或委托開展。涉氣信訪投訴較多、存在嚴重異味污染的企業,可邀請當地公眾監督團隊成員開展評估,公眾監督團隊組建方法詳見附錄B。
企業可通過異味監測(臭氣濃度、典型異味污染物監測)佐證廠區范圍異味水平。涉氣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可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開展異味影響評估,模擬企業典型工況下的臭氣排放區域影響程度。
經評估臭氣強度高于1 級(2~5 級)的企業、涉氣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可對照本指南開展異味管控,降低自身臭氣強度等級,降低異味影響程度。
4.2.2 措施制定與實施
4.2.1 節中判定需開展異味管控的企業依據自身現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制定治理提升措施清單,措施清單可參照附錄C 形式編制。治理提升措施繁雜的企業可編制專項治理方案。
4.2.3 管控成果評估與申明
企業根據措施清單完成相應工作后,可自行或邀請行業專家、公眾監督團隊開展管控成果評估,評估方法同4.2.1 節。經評估臭氣強度為0~1 級的企業視為管控成果合格,涉氣信訪投訴較多的企業可通過公開渠道進行異味管控成果的申明。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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