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征求意見稿)》等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入河排污口分類,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關于征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征求意見稿)》等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水環境質量,進一步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等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1年12月18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溯源總則》《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規范化建設》編制單位聯系方式: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葉維麗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門外大羊坊8號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84928471
電子郵箱:yewl@caep.org.cn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信息傳輸、交換》編制單位聯系方式: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信息中心 陸楠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
郵政編碼:100029
電話:(010)84665817
電子郵箱:lu.nan@mee.gov.cn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方若凡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電話:(010)65645466(兼傳真)
電子郵箱:ssswryc@mee.gov.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3日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改善水環境質量,推動“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鏈條管理,指導開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入河排污口分類。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生態環境執法局、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排污口分類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確定入河排污口分類。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
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HJ 102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
3 術語和定義
3.1 環境水體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海域除外。
3.2 入河排污口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3.3 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 responsible units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指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的單位。
4 總體原則
4.1 根據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入河排污口一級分類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四類。
4.2 每種一級分類排污口根據管理需求下設二級分類。本標準將入河排污口二級分類分為15 類。入河排污口一級分類、二級分類見表 1。
4.3 地方可從實際出發根據需要細化排污口類型。
4.4 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污水種類、排放量等實際情況確定排污口分類。溯源后仍難以確定排污口類型的,納入其他排口管理。
5 入河排污口類型
5.1 工業排污口
5.1.1 工業排污口指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水及廠區雨水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口門。
5.1.2 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工礦企業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雨洪排口。
5.1.3 工礦企業排污口指工業企業、礦山及尾礦庫向環境水體排放生產、生活污水的口門,以及其他納入設置審核管理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入河排污口。
5.1.4 工礦企業排污口可分為工業企業入河排污口,礦山及尾礦庫入河排污口,以及其他納入設置審核管理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入河排污口等類型:
a)工業企業入河排污口指 GB/T 4754 中行業代碼前兩位為 06-46 的行業所屬工業企業向環境水體排放生產、生活污水的口門。
b)礦山入河排污口指礦山開采企業向環境水體排放礦井水等生產廢水及生活污水的口門。
c)尾礦庫入河排污口指尾礦庫向環境水體排放尾礦水的口門。
d)其他納入設置審核管理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入河排污口指接納遠離城鎮、不能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風景旅游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醫院、學校等,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污水的口門。
5.1.5 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指工業園區及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等其他各類園區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5.1.6 工礦企業雨洪排口指工業企業(指 GB/T 4754 中行業代碼前兩位為 06-46 的行業所屬企業)、礦山、尾礦庫向環境水體排放雨水的口門。
5.1.7 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雨洪排口指 5.1.5 中規定的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向環境水體排放雨水的口門。
5.1.8 日排放水量 300 噸及以上或年排放水量 10 萬噸及以上的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為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其余的為規模以下入河排污口。
5.2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5.2.1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指城市、縣城、建制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污水口門。
5.2.2 日排放水量 300 噸及以上或年排放水量 10 萬噸及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為規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其余的為規模以下入河排污口。
5.3 農業排口
5.3.1 農業排口指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規模化水產養殖場污水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口門。
5.3.2 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指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水的口門。畜禽養殖業指 GB/T
4754 中行業代碼前三位為 031、032 和 039 的行業,包括:牲畜飼養、家禽飼養及其他畜牧
飼養等。畜禽養殖場規模按養殖場最大養殖能力確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可
參照 HJ 1029,具體規模應由各省按規定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5.3.3 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指規模化的水產養殖場排放污水的口門。水產養殖業指 GB/T
4754 中行業代碼前三位為 041 的行業,包括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水產養殖場規模按養殖水面連片占地面積確定,規模化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并公布。
5.4 其他排口
5.4.1 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港口碼頭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
5.4.2 大中型灌區排口指通過大型、中型灌區的各級排水溝渠、管、水閘和泵站等排水系統匯集到骨干排水渠、退水渠、引水渠后,向河流(含運河、溝、渠等)、湖泊、水庫等環境水體直接排水的最終口門。控制面積在 20000 公頃(30 萬畝)以上的灌區為大型灌區,控制面積在 667~20000 公頃(1~30 萬畝)之間的灌區為中型灌區。
5.4.3 港口碼頭排污口指港口碼頭內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放口。港口碼頭內的生產廢水排污口,包括港口生產作業產生的廢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廢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碼頭作業平臺沖刷和溢流廢水的臨時排放口。
5.4.4 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指除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外其他畜禽養殖場所的污水排口。
5.4.5 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指除規模化水產養殖場以外其他水產養殖場所的污水排口。在河流、湖泊等環境水體中直接開展網箱養殖的不納入本標準規定的水產養殖排污口范疇。
5.4.6 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指建成區范圍內未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5.4.7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指收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排口。
5.4.8 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指未納入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農村生活污水、養殖污水、農田退水入河的散排口。
5.4.9 其他排污口指前述分類中未包括的其他入河排口。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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