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推進其他固體廢物利用處置
1.深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
以"無廢城市"建設為引領防范環境風險。統籌全市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最大限度減少填埋量。完善和落實有關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優惠政策。重點推進粉煤灰、脫硫石膏、尾礦綜合利用,有效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附加值與無害化水平。支持粉煤灰、尾礦等充填或回填采空區和礦坑。優先選用粉煤灰作為城市建設、鐵路和公路建設等建筑、筑路材料。建立完善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系,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嚴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全生命周期處置。提高垃圾分類收運能力與水平,構建配套機制制度,推進建設以焚燒為主的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開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燒建設試點。到2023年,基本實現建城區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強城市低值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逐步推進建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加大力度推進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工程,加快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示范。
2.扎實推進白色污染治理
切實加強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強化廢塑料回收、利用、處置等環節環境監管,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長效管理機制。積極推廣替代產品,增加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綠色產品供給。推進塑料污染治理部門聯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塑料違法生產銷售行為。禁止城區集貿市場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積極推廣一次性塑料可替代產品。完善快遞包裝規范使用,規范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在電商、快遞、外賣等新興領域,推行塑料減量和綠色物流模式。
第五節 加大化學品環境風險防范
1.開展新污染物調查評估
深入推進全市化學品基礎信息調查更新,開展重點行業重點化學物質生產使用信息調查和環境危害評估,識別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重點在黃河干流、大黑河、哈素海等重要河湖區域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調查,推進環境調查監測和環境風險評估。建立完善全市優先控制化學品生產使用點源清單。
2.加強新污染物排放控制
逐步推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信息數據庫建設。提升全市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檢測能力。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業,全面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強化綠色替代品和替代技術推廣應用。加強石化、生物醫藥等行業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加快淘汰、限制、減少國際環境公約管控化學品,鼓勵對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嚴厲打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非法生產和使用、添汞產品非法生產等違法行為。
第六節 強化環境預警防控與應急
1.加強環境風險應急預警
強化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推動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等開展生態環境健康風險識別,逐步將環境健康風險納入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生物安全、室內環境健康等領域環境與健康科學研究。開展生態環境健康管理試點工作,逐步建立生態環境健康公示系統,優先在公園、景區、居住小區等區域公示負氧離子濃度、PM2.5濃度、飲用水水質等環境健康信息。加強環境風險預警防控,推進黃河流域、哈素海建設水環境風險預警平臺。推進實現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化工園區及重點化工企業的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全覆蓋。
2.強化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加強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實施全市及各旗縣區政府環境應急預案編修。實施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電子化備案,實現涉危涉重企業全覆蓋。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全市及各旗縣區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建立環境應急物資信息管理系統。推動專業化應急隊伍建設,構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決策系統。完善區域聯動的應急響應與調度支援機制,繪制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環境風險"一張圖"。加強各旗縣區應急監測裝備配置,定期開展應急監測演練,增強實戰能力。強化應急責任體系,以化工園區為重點,健全防范化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和應急準備責任體系。
第七章 深化改革創新,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第一節 健全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機制
1.落實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持續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改革,落實《呼和浩特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市、旗縣區黨委和政府具體抓落實,承擔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監管執法、市場規范、資金安排、宣傳教育等工作。健全部門協作機制,有關部門對生態環境保護分工負責,構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生態環境保護新格局。推動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2.強化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排污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落實企業源頭防控、依法排污責任。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三年監管行動計劃,推動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環境信息強制披露等制度,強化各項政策制度落實,壓實排污企業生產過程減排責任。
3.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體系
加強地方法規建設,探索制定出臺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積極推動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探索在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實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動修訂《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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