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開競爭引入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相應的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方案、各類指標轉讓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開,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暨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并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等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明確修復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4.規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品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與生態保護修復產品的交易渠道,公開發布產品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等信息,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開展市場化交易。
三、重點領域
(六)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受損、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流、湖泊、沙漠等自然生態系統,開展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護治理、野生動植物種群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土綠化、人工商品林建設等。全面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增加碳匯增量,鼓勵開發碳匯項目。科學評估界定自然保護地保護和建設范圍,引導當地居民和公益組織等參與科普宣教、自然體驗、科學實驗等活動和特許經營項目。
(七)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生態功能減弱、生物多樣性減少、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的農田生態系統,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農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整理、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土地復墾、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
(八)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針對城鎮生態系統連通不暢、生態空間不足等問題,實施生態廊道、生態清潔小流域、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建設,提升城鎮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九)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歷史遺留礦山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實施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礦山損毀土地植被恢復、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參與綠色礦山建設,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十)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針對海洋生境退化、外來物種入侵等問題,實施退圍還灘還海、岸線岸灘整治修復、入海口海灣綜合治理、海岸帶重要生態廊道維護、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棲息地保護等。探索在不改變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人文遺跡的前提下,對生態受損的無居民海島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允許適度生態化利用。
(十一)探索發展生態產業。鼓勵和支持投入循環農(林)業、生態旅游、休閑康養、自然教育、清潔能源及水資源利用、海洋生態牧場等;發展經濟林產業和草、沙、竹、油茶、生物質能源等特色產業;參與河道保護和治理,在水資源利用等產業中依法優先享有權益;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治、生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廣應用高效誘捕、生物天敵等實用技術;開展產品認證、生態標識、品牌建設等工作。
四、支持政策
(十二)規劃管控。市、縣級政府應將生態保護修復和相關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在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內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項目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等法定審批事項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落實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守住耕地紅線,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項目完成后,通過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用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文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
(十三)產權激勵。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生態產業開發。對社會資本投入并完成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擬用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該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涉及海域使用權的,可以依法依規比照上述政策辦理。修復后新增的集體農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的,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社會資本投資修復并依法獲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在完成修復任務后,可依法依規流轉并獲得相應收益。
釋放產權關聯權益。社會資本將修復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并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節余指標可以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將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圍內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建立健全自然、農田、城鎮等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激勵機制。研究制定生態系統碳匯項目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則,逐步提高生態系統碳匯交易量。健全以社會捐贈方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制度,鼓勵參與自然保護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開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試點,引導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可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采伐;采伐經濟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規劃自行設計,依法依規自主決定采伐林齡和方式。
(十四)資源利用。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對于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
(十五)財稅支持。發揮政府投入的帶動作用,探索通過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益林,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可以同等享受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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