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國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加大,導致部分地區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問題突出。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條例》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范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
二是強化地下水節約與保護。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用水要求,強化用經濟手段調控地下水節約和保護,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征收原則。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三是嚴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規范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劃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細化防止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完善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
此外,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48號
《地下水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9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10月21日
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條 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對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國家加強對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地下水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二章 調查與規劃
第十條 國家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內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序后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是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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