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內的所有污水處理設施出水能夠達到相應的出水標準,而不是為達標而達標,德國還有考核污染物(統稱為“有害物質”)排放總量的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在滿足國家(聯邦州)水質標準的基礎上,還要按照有害物質排放量繳納排污費。計費的有害物質包括剩余的有機物、營養物和有毒有害物質,計量標準詳見表1。
例如:當污水處理廠排放的COD濃度超過20 mg/L,并且全年的排放量超過250 kg時,則應按照50kg化學需氧量為一個收費單位繳費;再如,有機鹵化物(以可吸附氯化物計),污水廠排放的鹵化物濃度超過100 ug/L,并且年排放總量超過10 kg/年時,則以2 kg鹵素為一個收費單位繳費。
德國排污費收費標準也是不斷提高的,詳見表2。目前為執行2002年的標準,一個有害物質單位為35.79歐元。
在污水處理廠出水和排污費征收雙重標準的激勵下,德國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越來越好,詳見圖1。出水中污染物濃度越低,也就意味在要繳納的排污費就越低。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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