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對項目入庫相關工作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各省級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四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 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財資環〔2020〕7號)同時廢止。此前各有關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發布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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