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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水污染防治辦法》開始征求意見

時間:2021-09-14 11:26

來源:中國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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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征求《秦皇島市水污染防治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辦法》主要遵循水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支持、公眾參與的機制,控制工業污染,減少農業面源污染,改善城市生活污染,推進水生態治理工程建設,提高本地水環境質量。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秦皇島市水污染防治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現公布《秦皇島市水污染防治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14日。歡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交意見時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通訊地址:海港區迎賓路八一街東段 郵編:066000

電子郵箱:dcfg2020@163.com

聯系人及電話:李欣,0335-3659630。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秦皇島市水污染防治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于海洋環境保護有法律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水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支持、公眾參與的機制,控制工業污染,減少農業面源污染,改善城市生活污染,推進水生態治理工程建設,提高本地水環境質量。

第四條【政府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年度防治計劃或方案,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確定的環境監管職責及承接的環境行政管理事項,發現污染水環境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五條【監管體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水務、住建、交通運輸、旅游文化、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林業草原、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和區域,有關水污染行政處罰以及與其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六條【經費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轄區內水環境保護、水污染整治、污水處理管網建設等工作。

第七條【河長制】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行政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河長,實行河長負責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河長制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差別化績效評價考核。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長辦)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公眾參與】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并負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公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水污染防治活動,支持水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信用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確定轄區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通過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公開并實施動態調整。信用等級為D類、E類的企業名單可向社會公布,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十條【總量控制】轄區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提出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和減排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縣(區)人民政府執行。

第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圍應當設置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加強風險防控,保障供水安全和庫區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者隔離設施。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上述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二條【雨污分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雨水、污水分流管網和污水處理、中水回用設施,對雨污合流直排水體區域實施截污改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設計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傾倒工業污水、生活污水及餐飲廢水。

第十三條【排污口】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入河排污口,并組織開展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排污許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保障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十六條【工業廢水處理】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保證工業廢水達標排放。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管網,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條【預處理】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之前進行預處理,并達到規定的標準:

(一)含有毒污染物名錄內污染物的污水;

(二)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含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

(四)其他根據城鎮污水集中設施工藝需要預處理的工業廢水。

第十八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集中處理率,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水體,污染水環境。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采取措施保證達標排放。

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處置。

第十九條【農村環境治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支持采取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污水凈化處理措施收集和處理農村生活污水,改善農村水環境,防止水污染。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構建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集運體系,加強垃圾收集、處理工作,推進生活垃圾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水產養殖】水產養殖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水產養殖的排水直接排入地表水體的,應當達到受納水體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畜禽禁養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依法實施管理。因禁養區劃定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規模化畜禽養殖管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或者委托他人對畜禽糞便、廢水、畜禽尸體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水環境。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三條【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管理】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

非規模化畜禽養殖者應當通過綜合利用、委托處置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露。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在自然村區域內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總數量達到規模化養殖標準的,鼓勵實行集約化養殖管理。

第二十四條【涉水工程管理】水利工程、河道綜合整治、生態清淤等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照規定報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五條【水上活動管理】港口、碼頭應當建設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納入城鎮管網或者環衛管理。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

在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庫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對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船舶,采取限制措施,逐步淘汰。

第二十六條【環境應急】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主體、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水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水環境安全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啟動應急預案。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預防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違反雨污分流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口排放工業污水、生活污水、餐飲廢水或其他廢棄物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自動監測設備規范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監測結果進行比對,導致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失實的;

(五)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人工監測數據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有前款第五項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無證排污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暫扣排污許可證,并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期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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