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2021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通報》。對今年上半年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9起典型案件進行剖析通報、以示警訓。
“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2021年3月18日凌晨,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根據甘肅省生態環境調查中心移交的關于蘭州興蓉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行為線索,對蘭州興蓉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重點對該公司出水儀表間(出水在線小屋)進行檢查,發現該污水廠出水儀表間巡檢員工閆某正在對COD分析儀進水采樣管線進行不正當操作,干擾COD分析儀取樣工作,導致COD監測數據失真。按照省廳視頻資料調查,判定自3月11日起該單位曹某、魏某、楊某、何某、魏某等多名員工對出水在線小屋COD分析儀進水采樣管線進行干擾。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币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币幎?。對當事人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61萬元。
附件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蘭環罰字[2021]10號
蘭州興蓉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100556270997Y
詳細地址:安寧區北濱河西路411號
法定代表人:孫章勇 職務:執行董事兼經理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接到省廳移交的關于蘭州興蓉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行為線索后,于2021年3月18日凌晨對蘭州興蓉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水儀表間(出水在線小屋)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通過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大寫):陸拾壹萬元整(61000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開具的《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上的繳款碼,通過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蘭州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安寧執法隊送達、執行。
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26日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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