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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水超標致出水超標情形下進行免責抗辯問題的探析

時間:2022-05-25 17:29

來源: 雅居樂集團法務部

作者:安曉輝

評論(

1.通過明確可減輕處罰,為企業在法定的處罰標準之下爭取空間

囿于國家層面的立法對于不予處罰情形的嚴格限制,多個地方選擇通過明確規定在污水集中處置企業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情形下應當或可以對企業減輕處罰的方式,為企業尋求在法定處罰標準下盡量爭取較輕的處罰后果提供依據。

(1)對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環保和排水主管部門要依法從輕或減免對其處理的明確規定,首見于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現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與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于2018年10月19日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冀建城[2018]61號)(下稱:冀建城[2018]61號文)。但是冀建城[2018]61號文僅系針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制定,面臨同樣困境的工業污水集中處置企業并未提及。

(2)2020年3月27日,在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濟南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試行)》(濟環發[2020]10號)(下稱:濟環發[2020]10號文),明確規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發現后立即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減輕行政處罰”。濟環發[2020]10號文施行后,這一原則也被后續昆明市、泰安市等陸續頒布的同類性質的文件借鑒,在多地的環境執法實踐中落地生根。但與冀建城[2018]61號文類似,這一規定亦僅針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并未包括工業污水集中處置企業。

(3)伴隨著2020年12月14日環水體[2020]71號文的正式施行,在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情形下,污水集中處置企業是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全國范圍內有了統一的規定,針對的污水集中處置企業范圍也不再僅限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而是涵蓋城鎮(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根據環水體[2020]71號文之規定,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2.實踐中,不乏對污水集中處置企業不予處罰的案例

雖然現行法規對于在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情況下是否可以免于處罰鮮有著墨,且2017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并未新增豁免或例外的情況,但是筆者仍查詢到了不同企業在不同省份最終被免于處罰的公開案例,這也為污水集中處置企業在面臨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時爭取免于處罰提供了借鑒和案例支撐。其中,科創板上市企業三達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88101)披露的招股說明書顯示,其位于吉林省的子公司東遼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東豐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以及位于河南省的許昌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均曾因出水水質超標被處以行政處罰,但最終因被認定為系因進水水質超出設計標準導致無法按照設計標準進行處理導致出水水質超標,而且企業及時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造成的影響較小,相關行政處罰最終被予以撤銷。另外,作為明星案例,臨朐榮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在出現因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情況后,立即采取教科書式的自救措施并且得到當地環保部主管部門的及時反饋和指導,最終被臨朐縣環境保護局直接裁定不予處罰。

四、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企業免責規定的突破和理解

1.《行政處罰法》對于不予處罰范圍的突破與擴容

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下稱:《行政處罰法(2021)》)正式發布,并將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相較于之前的《行政處罰法》版本,在規定不予處罰的情形上,《行政處罰法(2021)》有了明顯的擴容,對于存在如下情節的違法行為應當或可以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關于不予處罰的規定,除之前已有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外,污水集中處置企業還可以從如下兩個角度爭取免受處罰的可行性,即:

(1)初次違法情形下爭取免受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出現初次違法的情況下,即便存在危害后果,只要屬于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相較于原來的不予處罰的規定,對于出資違法的企業,在危害結果方面無疑選擇給予了一定的包容,企業也應充分利用這一新規,爭取免受處罰的理想結果;

(2)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的情形。

根據《行政處罰法(2021)》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在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如果能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也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這一規定對于因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水質超標而被處罰的污水集中處置企業而言,無異于一個重大的利好。因為在既有的案件中,污水集中處置企業多以自身不存在過錯為由進行抗辯,但多被以法律法規沒有例外免責規定予以駁回。《行政處罰法(2021)》的規定無疑為污水集中處置企業的后續申請免責的道路增加了明確的指引。

2.關于“沒有主觀過錯”的正確理解

《行政處罰法(2021)》將當事人能夠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作為不予處罰的法定事由,無疑有助于污水集中處置企業在因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情形下申請免受處罰,但是對于如何理解“沒有主觀過錯”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維度進行解釋:

(1)當事人對于超標水質的來源應能夠證明無過錯

能夠證明進水水質存在超過企業的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是污水集中處置企業申請免責的必要前提,如果污水集中處置企業連這一點都無法證明,則其實根本無法證明后端的出水水質超標的原因何在,想要以此為由爭取免受處罰也就無從談起。

(2)當事人對于應對處置措施應能夠證明無過錯

編輯:李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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