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本市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結合生態環境實際工作需求,我局對以本局名義制發的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規范性文件3件,修訂規范性文件2件。具體如下:
一、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檢驗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5〕34號)
2.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北京市消防總隊六部門關于印發《北京市2018-2020年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環發〔2018〕6號)
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解除房山區不達標流域內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限批的函(京環函〔2020〕7號)
二、決定修訂的規范性文件
1.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環發〔2009〕288號)
將“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承接的委托監測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定期組織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將不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監測數據通報委托單位”中的“通報”修改為“告知”。
2.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環發〔2018〕7號)
將“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通過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騙取環保電價、稅收減免等各種優惠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報有關部門,取消相關優惠”,修改為“排污單位通過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騙取環保電價、稅收減免等各種優惠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信息提供有關部門,依法取消相關優惠”。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9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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