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包含工業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農業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生活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和移動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五方面的內容。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發布《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的公告
公告 2021年 第24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國統制〔2021〕18號)要求,規范排放源產排量核算方法,統一產排污系數,我部組織制訂了《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現予發布。我部將根據排放源統計調查管理的需要,對《手冊》適時予以調整并公布。
《手冊》內容可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1年6月9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6月11日印發
《手冊》包含工業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農業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生活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和移動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五方面的內容。
工業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
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范圍內,調查對象或調查區域開展工業源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核算方法:工業源采取重點調查單位逐家核算與非重點調查單位按區域整體核算相結合的方式。工業源污染物產排量等于重點調查單位產排量與非重點調查單位產排量的加和。
系數手冊:兩百余份工業行業產排污系數手冊、工業源固體物料堆場顆粒物核算系數手冊和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通用源項核算系數手冊。
農業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
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范圍內,核算農業源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流失)量。
核算方法:農業源核算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生活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
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范圍內,核算生活源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核算方法:包含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生活及其他廢氣污染物,均以市(地、州、盟)行政區域為核算單元。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
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范圍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含其他類型污水處理設施)與工業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進廠與排放量的核算,以及生活垃圾處理廠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廠二次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核算方法:為保證水污染物產生與排放量核算的完整性,補充統計調查中填報缺漏污染物濃度監測數據,提供城鎮污水處理廠與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進口和排口污染物濃度參考值,污水處理廠廢水污染物排放量不計入集中式污染物排放總量;污水處理廠污泥、廢物焚燒爐渣、飛灰等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可按生產運行管理的報表結果填報。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濃度和生活垃圾處理廠二次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兩種,按照以下優先級順序選擇使用,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廠僅可使用監測法:第一種是監測數據符合規范性要求的,采用監測數據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第二種是采用產排污系數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
移動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
適用范圍:本手冊適用于《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范圍內,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移動源核算范圍為機動車污染排放,以市(地、州、盟)行政區域為核算單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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