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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于做好2021年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1-04-14 13:06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評論(

4月12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做好2021年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21年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峰,努力爭取于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今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再次強調,要實施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行動,要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大宣示和重要講話精神,根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規政策,強化重點碳排放單位責任,發揮市場機制對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促進作用,切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做好2021年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調整事項

在總結2013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以來運行情況的基礎上,為優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支撐碳排放控制目標,并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本年度對碳排放權交易工作調整如下:

(一)關于重點碳排放單位范圍

重點碳排放單位范圍按我局與市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布2021年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及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1〕4號)執行。納入全國碳市場報告范圍的火力發電企業明年起將參加全國碳市場履約工作。

(二)關于企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為固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本市針對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道路運輸業及其他行業發布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7個地方標準(具體見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地方標準),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報告原則上按照已發布標準執行,重點排放單位的移動設施(交通運輸行業除外)和外購熱力的碳排放僅列入核算和報告范圍,不計入履約邊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民用航空運輸的核算和報告要求》開展核算和報告工作。具體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

(三)關于配額核定方法的調整

根據全市碳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水泥生產、熱力生產和供應、數據中心等行業的配額核定方法調整為基準值法。

二、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安排

(一)碳排放報告和監測計劃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附件1),核算本單位2020年度碳排放數據,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報告機制,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并于2021年5月17日前通過“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具體見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向我局報送2020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碳排放單位還需提交監測計劃報告。各單位需使用法人一證通,并通過“證書登錄”的方式登錄系統。一般報告單位在完成系統填報后,以上傳附件的方式將加蓋公章的碳排放報告掃描文件通過系統提交;重點碳排放單位待核查工作結束后,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加蓋公章的與第三方核查結論一致的紙質排放報告。

(二)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1.碳排放報告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填報系統”自行委托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我局報送加蓋本單位和核查機構公章的核查報告。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附件3)開展核查。

3.質量管理。第三方核查機構應做好報告質量控制,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我局將組織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并組織第四方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

(三)碳排放配額發放

我局將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附件4)核發2020年度配額。

1.關于配額預發。我局將按照適度從緊原則于2021年5月31日前按各行業配額核算方法和企業(單位)上一年度活動水平初步核定配額總量的70%進行預發。

2.關于新增設施配額核發。存在新增設施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需按照新增設施配額申請相關要求準備材料,于2021年7月2日前提交申請。我局將根據重點碳排放單位2020年度新增設施實際活動水平及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核算2020年度新增設施配額。

3.關于配額調整。滿足條件進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可按照配額調整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于2021年7月2日前提交申請。我局將于2021年8月16日前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則,核定調整量。

4.關于配額核發。我局將按照《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法》(附件4)和各單位2020年活動水平核定最終應發配額,預發配額低于最終核定配額的補發剩余配額;預發配額多于最終核定配額的進行配額核減,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予以配合。配額核發工作將于2021年8月16日前完成。

(四)配額清算(履約)

本年度重點碳排放單位履約期限為2021年10月15日,各單位應于此截止日期向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配額賬戶上繳與其經核查的2020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以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試行)》,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履約,抵消申請的有關文件提交時間截至2021年9月1日。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減排量。超配額排放部分可通過本市碳交易平臺購買,富余配額可通過本市交易平臺出售或儲存至下年度使用。

2021年退出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持有的配額仍可在本市碳市場進行交易,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結束后,賬戶內配額自動失效。

履約期限結束后,我局將關閉注冊登記系統中重點碳排放單位本年度履約功能,注冊登記系統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排放配額,不足部分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碳排放權交易執法

我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相關規定,對碳排放報告及履約事項進行執法。

自2021年5月18日起,我局將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單位進行執法;6月16日起,將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核查報告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執法;10月16日起,將對逾期未完成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執法。

相關行政處罰案件具體裁量標準執行《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版)》。

(六)配額賬戶管理

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簿”(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具體請見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北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管理配額及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各單位需使用首次登錄注冊登記系統所用的法人一證通,并選擇“證書登錄”的方式登錄系統。

三、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2021年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控制和碳排放權交易各項工作。

(一)我局將統籌推進年度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研究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政策法規,協調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技術支撐,通過組織政策宣貫、業務培訓等方式,指導和支持重點碳排放單位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同時,強化碳排放權交易檢查執法,督促重點排放單位按要求履約。

(二)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要加強對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督促區內重點碳排放單位按時提交排放報告、監測計劃、核查報告直至完成年度履約工作,督促區內一般報告單位按要求提交排放報告,可安排對一般報告單位進行數據摸底核查工作,篩選出達到重點碳排放單位門檻的單位,下一年度納入重點排放單位范圍。

(三)各重點碳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控制碳排放的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碳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排放履約相關工作。各報告單位應如實報告碳排放情況,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提高碳排放報告數據的準確性。

(四)第三方核查機構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并對核查報告質量嚴格把關。對于經專家復核及抽查發現核查質量低劣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我局將予以約談或通報:對專家評估結果為差的核查報告予以公示;對于抽查和核查排放量差異超過1000噸或占排放單位總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報告退回并予以公示。

(五)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和抵消申請需加蓋本單位公章,核查報告、新增設施配額申請材料、配額調整申請材料需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證,并加蓋本單位和核查單位公章,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將上述文件掃描版(pdf格式),通過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數據填報系統上傳。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

4.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9日

(聯系人:孫大利、宋丹、張悅、胡永鋒 89152400、89152408、89152393、89152396;徐天金68450090)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前 言

“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峰,努力爭取于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彰顯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努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的堅定決心。今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再次強調,要實施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行動,要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為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重大宣示和重要講話精神,將碳排放權交易作為支撐實現溫室排放控制目標和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切實提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數據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結合實際工作,對核算指南做如下調整:

1.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電力生產、水泥制造、石油化工生產、熱力生產和供應、交通運輸、服務業及其他行業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報告原則上按照本市發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7個地方標準執行。但移動設施(交通運輸行業除外)和外購熱力的碳排放僅列入核算和報告范圍,不計入履約邊界。

2.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民用航空運輸的核算和報告要求》開展核算和報告工作。

一、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術語定義

二氧化碳排放單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動的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簡稱排放單位。

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狀況的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簡稱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或簡稱報告單位。

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是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噸(含)的單位。城市電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道路貨物運輸、民用航空運輸行業企業的核算邊界是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其他單位的核算邊界是固定設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點碳排放單位簡稱重點碳排放單位。報告單位中自愿參加碳排放權交易的非重點碳排放單位,參照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管理。

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是指二氧化碳重點碳排放單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簡稱一般報告單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排放單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動。

排放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設施和注冊地為北京市的移動設施。

既有設施,對于固定設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前投入運行的設施。

新增設施,對于固定設施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設施,對于移動設施不區分既有設施或新增設施。

重點排放設施是對于年CO2排放量小于1萬噸(含)的單位,其CO2排放量占本年度排放量大于20%(含)的固定和移動設施或生產線;1萬噸以上的單位,其CO2排放大于5000噸(含)的固定和移動設施或生產線。

耗電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消耗電力的設施。北京市轄區內電力消耗包括終端用電設施的電力消耗(含發電企業自身廠用電消耗,輸、配、售電企業用電消耗)和電網線損消耗。耗電設施包括用電設施和輸配電網絡。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和注冊地為北京市的公共電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民用航空運輸行業企業移動設施化石燃料燃燒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生產過程(包括熟料生產過程碳酸鈣和碳酸鎂分解排放、石化產品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排放和交通運輸企業運輸車輛使用尿素等尾氣凈化劑過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廢棄物處理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耗電設施電力消耗所隱含的電力生產時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基本原則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制度遵循“誰排放誰報告”原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單位固定設施以及注冊地為北京市的公共電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移動設施導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間接排放且需要報告的,該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動。一般情況下,設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報告責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還應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觀性等原則。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單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工業生產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廢棄物處理的二氧化碳直接和間接排放。

一致性是指單位應使用本指南規定的核算方法學,并且對于同一企業的同一種生產活動,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應保持不變。

透明性是指單位應該以透明的方式獲得、記錄、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數據,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數據等,從而確保核查人員和主管機構能夠復原二氧化碳排放的計算。

客觀性是指單位應保證排放量的核算和相關數據的確定沒有系統性的錯誤或者人為的故意錯誤,排放量核算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報告單位的實際情況。

三、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一)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道路運輸業、其他行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上述七個行業納入北京市年度碳排放單位名單的各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排放單位,需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水泥制造業》(DB11/T 1782-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石油化工生產業》(DB11/T 1783-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熱力生產和供應業》(DB11/T 1784-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服務業》(DB11/T 1785-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道路運輸業》(DB11/T 1786-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其他行業》(DB11/T 1787-2020)開展本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工作,但移動源和外購熱力僅作為報告項,不計入履約邊界,具體情況如下:

(1)除交通運輸行業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移動設施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并納入履約邊界外,其他各行業僅核算并報告移動設施排放,不納入履約邊界。

(2)重點碳排放單位外購熱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要報告有關數據,但不計入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履約邊界。

(二)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本文件中第四章《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開展本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工作。

四、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本部分核算方法和報告格式適用以北京市為注冊地的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運輸兩類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其行業代碼分別為561和562,其中行業代碼為562的通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本部分通航相關要求執行。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應以企業為法人邊界,核算企業邊界內所有設施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同時應避免重復計算和漏算。如果企業除航空器外,還存在其他生產活動且存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則應參照相關行業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核算并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

(一)排放核算方法

1.核算邊界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核算邊界包括企業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的所有飛機,其飛行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直接為飛行活動服務的輔助及附屬生產系統。其中,附屬生產系統包括辦公樓、職工食堂等。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設施包括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的所有飛機以及企業內固定源燃煤、燃油和燃氣設施等。排放源包括:企業運營的飛機移動設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鍋爐等固定設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固定設施電力消耗產生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

(1)移動設施二氧化碳排放是指企業運營的飛機(包括自有飛機和租賃飛機)消耗的航空煤油等化石燃料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飛機地面運行階段輔助動力裝置(APU)燃油產生的排放,但不包括停場維修等燃油產生的排放。

(2)固定設施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指企業所屬辦公樓等場所內燃油、燃氣固定設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直接排放和消耗電力產生的間接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轄區外的固定設施產生的排放。

1.排放量計算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等于企業核算邊界內所有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企業電力消耗隱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和。

(1)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TY-1)計算。

(TY-1)

式中,

E是核算和報告年企業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為tCO2;

Ai是核算和報告年化石燃料燃燒活動水平數據,是飛機和固定設施所燃燒的第i種化石燃料的熱量,單位為TJ;

Fi是第i種燃料的排放因子,單位為tCO2/TJ;

i是化石燃料類型;

I是化石燃料類型數量。

(2)電力消耗隱含排放

民用航空運輸單位電力消耗隱含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按公式(TY-2)計算。

(TY-2)

式中,

是核算和報告年企業電力消耗隱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為tCO2;

D是核算和報告年企業的電力消耗量,單位為MWh;

是電力消耗間接排放系數,采用發布的最近年份排放系數。

2.活動水平數據

(1)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企業第i種化石燃料消費量的熱量按公式(TY-3)計算。

(TY-3)

式中,

Ai是核算和報告年民用航空運輸單位第i種化石燃料消費量的熱量,單位為TJ;

RLi是核算和報告年第i種化石燃料用于燃燒的消費量,固體和液體燃料的單位為t,氣體燃料單位為萬Nm3;

RZi是核算和報告年第i種燃料的平均低位發熱量,固體和液體燃料的單位為GJ/t,氣體燃料單位為GJ/萬Nm3;

10-3是單位換算系數。

飛機燃油消耗量應使用方法A或方法B計算:

方法A:

(HK-1)

式中,

RLN是當前航班(航班N)的燃料消耗量,單位為t;

TN是當前航班(航班N)加注燃料后,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單位為t;

TN+1是下一航班(航班N+1)加注燃料后,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單位為t;

UN+1是下一航班(航班N+1)燃料加注量,單位為t。按新加油的體積乘以燃油密度值(可為實際值或每升0.8千克的缺省值)計算得到。

其中:TN和TN+1數據應通過機載數據系統或飛行任務書獲得。UN+1應以燃油供應商提供的加油單或發票數據為準,若信息無法獲得,也可通過機載數據系統或飛行任務書獲得。

若當前航班或下一航班未進行燃料加注,公式(HK-1)中航班加注燃料后,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TN或TN+1)為航班撤輪檔時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當飛機開展飛行以外的活動時(如需監測的飛行之后進行大修),飛機運營人可使用技術日志中飛機后續活動開始前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或本次航班上輪檔時飛機油箱中的燃料量替代公式(HK-1)中的“TN+1”,“UN+1”取值為0。

方法B:

(HK-2)

式中,

RLN是當前航班(航班N)的燃料消耗量,單位為t;

RN-1是上一航班(航班N-1)上輪檔時,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單位為t;

RN是當前航班(航班N)上輪檔時,飛機油箱載有的燃料量,單位為t;

UN是當前航班(航班N)燃料加注量,單位為t。按新加油的體積乘以燃油密度值(可為實際值或每升0.8千克的缺省值)計算得到。

其中:RN-1和RN數據應通過機載數據系統或飛行任務書獲得。UN應以燃油供應商提供的加油單或發票數據為準,若信息無法獲得,也可通過機載數據系統或飛行任務書獲得。

若需監測的航班之前未執行飛行活動(如涉及抽油放油停場維修后的首次飛行),企業可使用技術日志中飛機前序活動(停場維修)結束時油箱中載有的燃料量代替(HK-2)公式中的“RN-1”。

在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報告中,應依據企業能源臺賬等,分別報告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2018和2019年移動設施、2016—2019年的固定設施化石燃料消費量,其中飛機燃油消耗量需分機型進行填報。化石燃料熱值可采用附錄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2)電力消耗隱含排放

二氧化碳間接排放的活動水平數據是單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的年電力消耗量。可以通過查讀電表獲得,取年末(比如,2019年12月31日23:59)和年初(比如,2019年1月1日00:00)企業電力總表的讀數差值。也可根據與電力供應部門的結算憑證獲取。

在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報告中,應通過上述方法獲得電力消耗量。企業可根據與電力供應部門的結算憑證對上述電力計量數據進行驗證。

3.排放因子確定

(1)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第i種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按公式(TY-4)計算得到。

(TY-4)

式中,

Fi是燃料i的排放因子,單位為tCO2/TJ;

Ci是燃料i的單位熱值含碳量,單位為tC/TJ;

αi是為燃料i的碳氧化率;

ρ是二氧化碳與碳的分子量之比,為一常數,44/12。

在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報告中,化石燃料的單位熱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錄一附表1和附表2列出的缺省值。

(2)電力消耗隱含排放

電力消耗的間接排放系數采用發布的最近年份的排放系數。

(二)排放報告格式和要求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提交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排放報告。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分別報告固定設施排放和移動設施排放。

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排放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核算結果、不確定性分析、監測計劃、二氧化碳控制措施、附錄、真實性聲明、核查機構意見。

1.基本情況

民用航空運輸行業排放報告單位按照表HK-1格式要求填寫企業基本信息。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按照表ZD-1-H1格式要求填寫固定設施情況,按照表ZD-1-H2格式要求填寫移動設施,基于不同活動類別、不同機型分別統計燃油消耗量、大圓總周轉量等。

其中飛行活動類別包括四類:

第一類飛行活動:航段兩端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的。

第二類飛行活動:航段一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且另一端在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或者兩端在臺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第三類飛行活動:航段一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含港澳臺),另一端在其他國家的;或者航段兩端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臺)以外不同國家的。

第四類飛行活動:航段兩端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臺)國外的同一國家的。

2.二氧化碳直接排放

(1) 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報告單位按表BG-2格式要求填寫固定設施各種化石燃料消耗量(表BG-2中的C欄),固體和液體燃料的單位為t,氣體燃料的單位為萬Nm3。企業如有其他能源品種,可自行添加。

報告單位按表BG-2H格式要求填寫移動設施各種化石燃料消耗量(表BG-2H中的C欄),固體和液體燃料的單位為t,氣體燃料的單位為萬Nm3。企業如有其他能源品種,可自行添加。

化石燃料熱值可采用附錄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

報告單位應根據式(TY-3)和式(TY-4)計算各種化石燃料消費量的熱量(表BG-2和表HK-5中E欄)和排放因子(J欄)。

報告單位根據式(TY-1)計算各種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K欄),報告企業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


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核查工作科學合理、高效公正,指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指南。參與北京市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北京市轄區外企業的核查參照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間接排放量之和大于5000噸的企業(單位),簡稱重點碳排放單位。自愿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一般報告單位,參照重點碳排放單位報告方法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報告的核查參照本指南實施。本指南所稱委托方,是指參與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并與核查機構簽訂核查協議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或相關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核查機構在開展核查工作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獨立性。核查機構應獨立于重點碳排放單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間接利益沖突,在核查過程中保持客觀、獨立。

(二)公正性。核查結論應以核查過程中獲得的客觀證據為基礎,避免任何偏見,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響。

(三)保密性。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協議中約定保密條款,對于核查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條核查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北京市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以下簡稱《核算要求》)開展核查工作。

第五條核查機構應當結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項目管理制度,納入機構自身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對于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有關信息,核查機構應當判斷信息來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內容的可信度,并核實數據的準確性、相關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應當忽略任何與核查結論相悖的客觀證據。

第七條核查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確保歷史排放報告和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應當確保在不同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類似情形時,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 核查流程

第八條核查流程包括準備、實施、報告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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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簽訂核查協議

(一)核查協議評估。簽訂核查協議之前,核查機構應根據其擅長的行業領域、核查員專業背景,評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確認實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簽訂核查協議。核查機構在完成核查協議評估后與委托方正式簽訂核查協議。核查協議應包括核查范圍、應用標準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組員、預計完成時間、雙方責任和義務以及保密條款等。

第十條核查準備

(一)組成核查組。核查機構應根據核查員的專業領域和技術能力、重點碳排放單位的規模和經營場所數量等實際情況,組成至少兩名核查員的核查組實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組長。

(二)核查組的專業技能。核查組成員應當充分具備以下的專業知識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業領域的工藝或運營;

2.邊界的識別和財務分析;

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識別和選擇;

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標準;

5.數據分析和評價方法(如不確定性、置信度、實質性偏差和抽樣方法);

6.主管部門發布的法規、政策、標準及規范。

第十一條文件評審

核查機構應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報告為基礎,要求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供相應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營業執照;

2.工藝流程圖;

3.物料平衡表(如有);

4.能源平衡表;

5.能源審計報告(如有);

6.能源統計報表。

核查機構初步判斷二氧化碳排放報告的合理性,并確定現場訪問的重點。

第十二條現場訪問

核查機構應制定現場訪問計劃,包括訪問對象、訪問內容、訪問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內容,并與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確認。

當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16個(不含)以上的相似現場時,核查機構應考慮現場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訪問計劃。當確認需要抽樣時,抽樣的規模應是所有相似現場總數的平方根 (y=), 數值取整時進1。當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超過4個相似現場時,當年抽取的樣本與上一年度抽取的樣本重復率不能超過總抽樣量的50%。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每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進行核查,當每個活動數據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數據數量較多(如交通運輸企業、石油化工生產企業、服務業企業)且每個排放設施(單個和組合)或計量設備計量的能源消耗導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總排放量的5%時,核查機構可以采取抽樣的方式對數據進行核查,抽樣數量的確定應充分考慮重點排放企業對數據流內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數據風險控制措施以及樣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對月度數據、記錄采用交叉核對的抽樣比例不低于30%。

如在抽取的場所或者數據樣本中發現不符合,核查機構應考慮不符合的原因、性質以及對最終核查結論的影響等因素擴大抽樣量,抽樣量比例擴大至50%;如果擴大抽樣仍然存在不符合,則擴大至80%直到100%。

核查機構應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實施現場訪問,主要包括審核文件和客觀證據、約見重點碳排放單位有關人員、核實排放設施、核查測量設備的配置和監測系統的運行、確認本年度監測計劃的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監測計劃的制訂情況等。

核查機構應將核查發現以書面形式反饋至重點碳排放單位,至少應對以下核查發現開具不符合項,并要求重點碳排放單位整改:

(一)排放報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規定;

(二)重點碳排放單位的邊界、設施規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三)數據不完整或計算錯誤;

(四)不恰當的數據處理方法,如不確定性、抽樣方法等。

必要時,核查機構可對不符合的整改進行現場驗證。

第十三條核查報告

核查機構應當根據文件審查和現場訪問的核查發現,編制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真實、客觀、邏輯清晰,報告內容包括:

(一)核查目的、范圍及準則;

(二)核查過程和方法;

(三)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基本信息;

(四)重點碳排放單位的邊界描述和排放源種類;

(五)《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核查機構所使用的假設條件、參考依據和取值差異;

(七)測量設備校準的符合性;

(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過程及數據,數據的不確定性;

(九)本年度新增排放設施的核查;

(十)監測計劃的核查;

(十一)核查結論;

(十二)開具的不符合項及后續整改情況;

(十三)對今后數據核算活動的建議;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內部技術復核

核查報告在提供給委托方之前,應經過核查機構內部獨立于核查組成員的技術復核。核查機構應確保技術復核人員具備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核查報告提交

核查機構在完成內部技術復核后,將核查報告交指定的報告授權人簽字完成最終核查報告的簽發,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條核查記錄保存

核查機構應當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過程中的全部書面和電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與委托方簽訂的核查協議;

(二)與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溝通記錄;

(三)核查過程中從重點碳排放單位獲得的所有證明文件;

(四)投訴和申訴以及任何后續更正或改進措施的記錄;

(五)最終核查報告;

(六)其他相關資料。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

前言

“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峰,努力爭取于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彰顯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努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的堅定決心。今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再次強調,要實施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行動,要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為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重大宣示和重要講話精神,將碳排放權交易作為支撐實現溫室排放控制目標和協同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切實提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數據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結合實際工作,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年度核算要求進行了規范,一是要求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報告原則上按照本市發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7個地方標準執行,二是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按照《民用航空運輸的核算和報告要求》開展核算和報告工作。上述變化對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核查機構應結合新的核算要求,進一步提高相關人員專業技術能力,科學核算各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豐富和完善核查報告,為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用于指導第三方核查機構對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機制下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碳排放單位”)及自愿參與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實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編制工作。

二、核查報告編制依據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的編制依據包括以下文件。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電力生產業(DB11/T1781-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水泥制造業(DB11/T1782-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石油化工生產業(DB11/T1783-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熱力生產和供應業(DB11/T1784-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服務業(DB11/T1785-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道路運輸業(DB11/T1786-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其它行業(DB11/T1787-2020》

-《北京市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三、核查報告編制原則和方法

(一)編制原則

1.核查報告的編寫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核查機構應獨立于重點碳排放單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間接利益沖突,核查員在核查過程中應保持客觀,核查結論應以核查過程中獲得的客觀依據為基礎,避免任何偏見,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響;

2.核查機構應當采用文檔查閱、現場觀察和訪問、分析計算等方法獲取編制核查報告所需的資料和數據。

3.核查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保持一致性。一致性體現在:在整個報告期內的核算和報告的準則保持一致;歷史排放報告和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類似情形時,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保持透明性。透明性體現在核查報告中的信息應以一種開放的、清晰的、實際的、中立的和相關的方式來表達,并且以文件化的證據為基礎,應清晰地標明引用文件。

5.核查機構應當保守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商業秘密及相關數據和資料。核查員應遵守核查機構與重點碳排放單位簽訂的核查協議中約定的保密條款,對核查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二)編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據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計算方法以及實時監測原理。實時監測辦法測量結果的不確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學的計算結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機構應使用標準的核查方法來評估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供信息的質量,并編寫核查報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文件評審,包括:

-評審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斷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關地方標準或適用核算和報告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工業生產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廢棄物處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電力消耗隱含的電力生產時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

-若發現異常值、異常波動和趨勢、數據缺失、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值、比率顯著不同的數據,應要求重點碳排放單位對此提供解釋,同時提供其他的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根據提供的解釋和其他證據,核查機構應評估這些異常對所報告數據產生的影響。

2)現場訪問,包括:

-評審設施的邊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檢查設備的名稱、設備型號和物理位置,還可根據風險的大小決定是否需要訪問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其他地點,包括開展數據流管理和其他質量控制活動的其他地點,例如集團總部和不在該現場的其他辦公場所;

-訪談相關人員以判斷數據收集程序與相關行業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確保對于同一企業的同一種生產活動,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應保持不變;

-檢查測量設備,包括檢查設備的精度及校準記錄及觀察測量設備的運行,評審數據的監測頻次,判斷數據的監測和監測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是否符合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的要求;

-評審數據產生、數據記錄、數據傳遞、數據匯總和數據報告的信息流,判斷重點碳排放單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獲得、記錄、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數據,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數據等;

-交叉核對排放報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來源的數據(比如運行日志,庫存,采購記錄或其他相似數據來源),判斷排放量的計算和相關數據的確定是否存在系統性的錯誤或者人為的故意錯誤,排放量計算結果是否能夠真實地反映報告企業(單位)的實際情況;

-評審在確定二氧化碳排放時所做的計算和假設,復原、驗算排放的計算,判斷計算結果是否正確;

-評審企業建立的核算和報告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基本框架

(一)報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文本應包括以下內容,并按如下順序裝訂成冊:

?1.封面

?2.扉頁

?3.目錄

?4.正文

?5.參考文件

(二)報告正文

報告正文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概述

?2. 核查過程和方法

?3. 核查發現

?4. 核查結論

?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報告編寫基本內容

(一)封面

1.重點碳排放單位名稱

“重點碳排放單位”是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噸(含)的單位。

注1: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名稱應與市主管部門公布清單中的名稱一致。

注2:自愿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的排放報告及其核查要求同重點碳排放單位。

2.報告年度

3.核查機構名稱(公章)

4.報告日期

報告日期應當與扉頁中的批準人簽署日期一致。

(二)扉頁

1.委托方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委托方”是與核查機構簽署合同的機構,委托方的名稱應當與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稱相一致。

2.重點碳排放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終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初始)為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交給核查機構進行核查的排放報告。最終版本是重點碳排放單位根據核查機構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訂版本。

4.報告期

報告期為“二氧化碳排放報告”覆蓋的時期。

5.核算和報告邊界

詳細表述報告期內的核算邊界,以及與歷史基準年和上一年度的核算邊界變化情況。例如:對于物業企業需按照不同服務業態(居民、商業、工業等),對建筑面積、實際物業管理面積、實際運營面積、建筑入住率等詳細情況進行核實。

6.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報告期內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設施在歷史基準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強度、新增設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強度和替代既有設施的新增設施排放量。

7.重點碳排放單位所屬行業領域

在此處按如下代碼填寫,例如“01/02/03/04/05/06/07/08”。(01為“熱力生產和供應”;02為“火力發電”;03為“水泥制造”;04為“石化生產”;05為“其他行業”;06為“其他服務業”;07為“交通運輸業”; 08為“民用航空運輸業”)

8.標準及方法學

在此欄填寫適用的地方標準或要求。

9.核查結論

此欄的核查結論應與報告正文中的核查結論一致(詳見附件2的核查結論模板)。

10.核查組組長

11.核查組成員

核查機構應確保核查組(核查組長、核查組成員)具備相應核查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

12.技術復核人

技術復核人由核查機構內部獨立于核查組的核查員實施。核查機構應確保技術復核人具備相應核查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

13.批準人

核查報告應當由核查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負責人簽署批準。

(三)目錄

核查報告應將主要標題列為目錄,以便閱讀。

(四)報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清晰地說明核查目的,內容包括落實國家《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總體安排、為有效實施碳配額發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數據質量保證服務等內容。核查具體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內容:

-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的職責、權限是否已經落實;

-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的要求;

-核查測量設備是否已經到位,測量是否符合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根據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的要求,對記錄和存儲的數據進行評審,判斷數據及計算結果是否真實、可靠、正確。

1.2 核查范圍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清晰地說明核查范圍。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制度遵循“誰排放誰報告”的原則,因此核查范圍應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和自愿參與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轄區內的固定設施和以北京為注冊地的城市電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道路貨物運輸、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移動設施導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間接排放。

對于存在京內移動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費的重點碳排放單位,京內移動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費也應當納入核查范圍。其中,航空器排放核算應遵循注冊地原則。

1.3 核查準則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清晰地說明核查準則。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列出適用的地方標準或相應的核算和報告指南,以及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和計量設備所適用的北京市地方或國家法規及標準。

2. 核查過程和方法

2.1 核查組安排

核查機構應統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說明核查組成員,表格格式統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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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核查機構應根據核查員的專業領域和技術能力、重點碳排放單位的規模和經營場所數量等實際情況,組成至少兩名核查員的核查組實施核查。

(2)核查機構對報告客觀真實性和報告質量負責。

2.2 文件評審

核查機構應在報告中描述其文件評審的時間、過程及主要內容。核查機構對文件評審的描述應包含如下內容:

a)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初始版本和最終版本的日期;

b)重點碳排放單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詳細文件清單,包括版本和日期應清晰地列在核查報告的第五部分“參考文件” 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營業執照;

-工藝流程圖;

-能源平衡表;

-物料平衡表(如有);

-能源審計報告;

-能源統計報表;

-核查組在文件評審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評審識別出的現場訪問的重點。

2.3 現場訪問

核查機構應在報告中描述其現場訪問的時間、對象及主要內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匯總現場訪問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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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評審及現場訪問的核查發現將具體在報告的第三部分詳細描述。

2.4 核查報告編寫及內部技術復核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描述核查報告編寫的過程和內部技術復核的過程,內容可包括:

-核查組開具了幾個不符合;

-將不符合發給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時間以及不符合關閉的時間;

-準備核查報告的時間;

-核查機構如何安排內部技術復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質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發現

3.1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基本信息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的基本信息進行核查,并在核查報告中描述以下核查發現:

-重點碳排放單位簡介,如重點碳排放單位名稱、所屬行業、地理位置、成立時間、所有制性質、規模、隸屬關系等;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組織結構;

-重點碳排放單位主要的產品或服務。如為工業企業,基本信息應包括生產的產品及生產工藝等相關指標;如為服務業,基本信息應包括服務范圍及流程等;

-重點碳排放單位能源管理現狀,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種,能源計量統計及能源審計情況、年度能源統計報告等;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廢棄物處理(如適用)現狀;

-如重點碳排放單位存在既有設施退出、新增排放設施、新增替代既有設施的情況,應做簡要描述;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約情況,包括履約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實施方式、購買信用額度以及購買配額的詳細情況;

-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核查報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閱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法人證書、機構簡介,與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交流訪談;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機構,查閱相關部門、崗位的職責書及培訓記錄。

3.2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設施邊界及排放源識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設備信息和重點排放設施等的信息進行核查,并在核查報告中描述如下核查發現: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場所邊界、設施邊界是否與以往年份保持一致;

-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場所邊界、設施邊界與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的符合情況;

-非道路運輸行業的排放報告中的每一個排放設施的名稱、型號和物理位置是否與現場確認的一致;

-道路運輸業企業的排放報告中公共電汽車車輛、運營車輛總數、飛機總數及燃料消耗類型等是否與現場確認的一致;

-道路運輸業企業的排放報告中軌道交通的線路、配屬車輛數量等是否與現場確認的一致;

-如核查機構采用對場所和數據抽樣的方式實施核查,應在核查報告中詳細說明抽樣方案與數量等,同時核查報告中應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場所抽樣與去年場所抽樣情況的差別并確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

-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核查報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機構可通過以下方式來驗證重點碳排放單位報告的設施的真實性:

-與設備管理人員進行交談;

-現場觀察設施或交通運輸業運行線路圖或統計信息;

-查閱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查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年度環境監測報告等。

3.3 核算方法、數據與《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與報告指南》的符合性

A)報告內容

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進行核查,確定核算方法的選擇符合適用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的要求。對任何偏離指南要求的核算應予以詳細說明。

3.3.2數據的符合性

核查機構應按照如下格式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所核算參數的單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訂監測計劃。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節報告每個參數的詳細核查發現。

3.3.2.1 活動水平數據的符合性

核查機構應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間接排放相關的活動水平數據及相應的表格。對每一個活動水平數據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交叉核對內容,核查機構應對上述每一個核算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報告格式如下:

活動水平數據1(直接排放):

-單位

-數據來源

-監測方法

-監測頻次

-記錄頻次

-數據缺失處理

-交叉核對

-確認的數值

-核查結論(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附件1)

活動水平數據2(直接排放):

活動水平數據1(間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機構應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的排放因子數據及相應的表格以及各個行業的特定表格,應對每一個排放因子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交叉核對內容,核查機構應對上述每一個核算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如果排放因子為缺省值,可適當刪減上述核查內容。報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參數1(直接排放):

a)單位

b)數據來源

c)監測方法

d)監測頻次

e)記錄頻次

f)數據缺失處理

g)交叉核對

h)確認的數值

i)核查結論(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附件1)

排放因子參數2(直接排放):

排放因子參數1(間接排放):

3.3.2.3 其他數據及補充信息的符合性

其它數據和補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熱力生產和供應、水泥制造、其他服務業(物業、數據中心、通信)、其他行業(電網、汽車制造、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污水處理和再生水供應、自來水供應)等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和碳排放補充信息,核查機構應對其它數據及補充數據信息進行核查。對涉及到的其它數據和補充信息的核查內容包括:數據的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參數交叉核對、數據缺失的處理方式等內容,核查機構應對其它數據和補充數據的每一個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若已經在核查報告中詳細描述了核查過程且不降低核查質量的前提下,此處對于其它數據和補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簡化描述。

其它數據和補充信息的符合性報告格式參考3.3.2.1。

補充數據表核查重點如下:

3.3.2.4實時監測數據的符合性

如重點碳排放單位裝有實時監測系統,核查機構應報告實時測量設備是否經過校準,是否通過與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計算結果的對比佐證測量結果的不確定性。

核查機構應對上述每一個數據的核查發現進行報告,并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核查報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機構應關注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中對于重點碳排放單位排放對數據要求的區別。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

-查閱燃料購買合同;

-查閱能源臺帳、重點設備的能源消耗記錄;

-查閱年度能源審計報告、能流圖、能源消費量表、能源加工轉換報表;

-查閱月度生產報表、企業臺帳如水泥、催化劑燒焦、制氫、環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產記錄;

-查閱主要產品能源消耗指標、經濟指標核算基礎數據表、能耗經濟指標一覽表;

-查閱IPCC及省級溫室氣體清單;

-查閱與電網公司的結算單或購售電發票(包括固定設施及移動設施);

-查閱供應商發票;

-查閱年度環境監測報告;

-查閱供熱協議及發票;

-查閱廢棄物處理協議;

-查閱氧化率、熱值以及產品或燃料化學分析報告;

-訪問溫室氣體管理人員、燃料采購人員等;

-查閱移動源加油記錄、燃料購買記錄及尾氣凈化劑添加記錄;

-道路運輸企業查閱固定設施及移動設施電力消耗記錄及統計臺賬(報表);

-觀察實施監測的運行以及測量設備的校準、檢定;

-查看或確認核查過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證據。

3.4 測量設備校準的符合性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排放報告中每一個測量設備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序號、規定的和實際的校準頻次、校準的標準。核查機構應對每一個測量設備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如測量設備較多(每同類設備多于10個、單個計量設備計量數據的排放量小于總排放的5%)或測量設備不受重點排放單位控制,可調整報告格式,僅報告監測設備數量,但核查機構應確保此項簡化不影響核查工作的數據質量。報告格式如下:

32.png

核查機構應對上述每一個測量設備的核查發現進行報告,并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核查報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閱校準報告、設備維修和更新記錄;

-現場觀察設備校準標簽;

-查閱《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

-查閱《能源計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計量網絡圖》;

-與測量設備管理人員交談等。

3.5 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過程及結果

A)報告內容

3.5.1 計算過程及結果

核查機構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報告的核算結果進行核查。核查機構應詳細報告如下核查發現:

-排放量的計算公式是否正確;

-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確;

-排放量的計算是否可再現;

-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最終結果計算是否正確;

-本年度排放量與基準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對比,對存在異常變化(履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萬噸(含)以上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如果履約年度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過20%(含);對于履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萬噸以下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如果履約年度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過30%(含))的原因的核查發現;

-簡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核查報告附件1)。

3.5.2 不確定性分析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影響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確定性因素和不確定性量化的計算結果進行核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每個影響因素的合理性;

-活動水平數據不確定性量化結果的合理性;

-排放因子不確定性量化結果的合理性;

-排放量不確定性的計算公式是否正確;

-誤差傳遞的計算公式是否正確;

-對開具的不符合進行簡要描述(詳細描述及糾正措施鏈接附件1)。

B)核查方法

-請排放報告編寫人員現場演示計算過程;

-查閱排放報告中的公式關聯;

-利用EXCEL表格驗算;

-與年度能源報告結果交差核對。

3.6 新增排放設施及既有設施退出的核查

3.6.1新增設施基本信息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產運行的設施的名稱、型號、物理位置和投產時間等內容進行核查,確定企業填報信息與現場設備信息一致。

B)核查方法

對新增設施的開始投產運行時間的核查,可查閱以下證據:

-外部驗收報告(如環保、消防驗收報告);

-內部驗收報告;

-租賃協議;

-統計報表(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基本情況表》或其他行業的統計年度和定期報表);

-企業提供的其他證據。

對新增設施信息的核查:

-現場觀察新增設施的位置、型號;

-查閱可研報告或環評報告的批復;

-查閱固定資產能評報告。

3.6.2新增設施生產數據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產運行的設施的生產數據(如產值、產量、建筑面積、供暖面積和供熱量等)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單位、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交叉核對、確認的數值以及核查結論。核查機構對每一個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

B)核查原則

數據選取采用以下的優先序:

1)新增設施的排放數據和生產數據應分別單獨測量獲得;

2)如果生產數據無法獲得而排放數據可獲得,可按照排放數據分攤推算生產數據;

3)如果生產數據可獲得而排放數據不可獲得,不能按生產數據分攤推算排放數據。排放數據可按照生產負荷或產量等分攤推算;

4)如果排放數據和生產數據都沒有單獨測量的數據,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首先估算新增設施的排放數據;

- 然后按照排放數據分攤推算新增產值的生產數據。

3.6.3新增設施排放量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每一個新增設施的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進行核查。活動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發現可與核查報告中的3.3.2.2和報告中的3.3.2.3相協調,如果前面的核查發現已經描述很詳細,這里簡要描述一下即可。

B)核查方法

同對既有設施的核查。

3.6.4新增設施排放強度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新增設施的排放強度進行核查。核查機構應詳細報告排放強度計算過程。

(計算方法:排放強度=所有新增設施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所有新增設施對應的生產數據)。

B)核查方法

驗算計算過程。

3.6.5新增設施替代既有設施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新增設施中那些對既有設施替代的新增設施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設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設備的情況、排放量。如有既有設施退出,也應在本節中詳細描述核查發現。

B)核查方法

-查閱新增設施的可研和環評批復文件確認是否屬于替代既有設施;

-現場觀察設施;

-驗算排放量的計算過程

3.6.6既有設施退出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既有設施退出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既有設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歷史基準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強度。

B)核查方法

-查閱設施、設備管理臺賬、企業運行情況統計與說明等;

-現場觀察;

-驗算既有設施退出在歷史基準年排放量和排放強度等的計算過程。

3.7 未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描述的未來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別是針對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計劃或規劃等情況進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況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況下未來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預估結果。核查機構應對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核查。報告內容應包含:

-控制措施的內容及其與法規的符合性;

-采用控制措施情況下未來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預估過程及計算是否正確;

-未采用控制措施情況下未來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預估過程及計算是否正確;

-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B)核查方法

-與管理人員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員交談;

-查閱能源審計等相關報告中的節能措施;

-利用EXCEL表格驗算排放量的估算。

3.8對監測計劃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監測計劃進行核查,確認根據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監測計劃合理性和執行情況,并報告如下的核查發現,格式參考下表:

-監測計劃版本及修訂情況符合性的核查發現;

-報告主體描述符合性的核查發現;

-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發現;

-各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獲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發現;

-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符合性的核查發現;

-上一年度監測計劃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監測計劃的執行情況核查發現;

-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監測計劃合理性的核查發現;

B)核查方法

-訪談確認監測計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查閱相關參數的檢測報告;

-觀察現有監測設備的配置情況;

-訪談了解監測設備的下一步配置計劃。

3.9對京內移動設施和京外能源消費總量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其他能源消費信息進行核查,并報告如下核查發現:

-能源消耗(燃料品種、電力等)是否完整;

-消費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B) 核查方法

-查閱油品購買記錄;

-查閱移動源行駛里程;

-查閱能源平衡表。

核查機構應注意,交通設施的京內移動設施和航空器的排放應作為核算邊界內的排放設施納入核查范圍,而不應當作為本節核查的內容。

3.10對數據質量管理的核查

A)報告內容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是否按標準和規定進行儀表的校準和檢定;

-是否明確了管理部門,專人負責數據的記錄、收集和整理工作;

-是否建立了數據的監測、收集和獲取的規章制度;

-是否制定了數據缺失、生產活動變化以及報告方法變更的應對措施;

-文檔管理是否規范。

B) 核查方法

-與管理人員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員交談;

-查閱企業規章制度及監測計劃等確認。

4. 核查結論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結論。只有當不符合關閉后,核查機構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結論。核查結論應包含下列內容:

-4.1 核算、報告及方法學的符合性;

-4.2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動水平數據的聲明;

-4.2.1 經核查的直接和間接排放量的聲明;

-4.2.2 經核查的活動水平數據的聲明。

-4.3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動水平波動的原因說明

-4.3.1 本年度排放量波動的原因說明;

-4.3.2排放下降幅度說明:履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萬噸(含)以上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如果履約年度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過20%(含);對于履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萬噸以下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如果履約年度排放量相對于歷史基準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過30%(含);

-4.3.3本年度活動水平波動的原因說明,包括與基準年和上一年度對比的情況。

-4.4核算和報告邊界變化(含設施變化)情況

-4.4.1本年度場所邊界的變化,包括與基準年和上一年度對比的情況;

-4.4.2本年度排放設施的變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設施調整、既有設施退出、新增設施、新增替代既有設施的活動水平和排放量等情況。

-4.5核查過程未覆蓋到的問題的描述。

5. 附件

附件1:不符合清單

核查機構應采用如下格式,詳細報告在核查過程中開具的不符合,以及重點碳排放單位對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糾正及糾正措施以及最終的核查結論。

44.png

附件2:對今后數據核算活動的建議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對重點碳排放單位那些雖然不違反適用的地方標準或核算和報告指南但是將來有可能出現誤報告或不符合的情況提出建議。

(五)參考文件

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列出參考文獻及核查過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單。

附件:1.核查報告基本格式

2.扉頁核查結論模板

附件4: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核定方法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市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14〕14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排放管控和配額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地核定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配額,推動實現北京市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制定本方法。

一、歷史基準年

(一)核定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歷史基準年份為2016—2018年。

(二)新增設施計入期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運行的設施。

二、各行業配額核定方法

根據不同行業類型特點,重點碳排放單位的配額核定方法主要分為基準線法、歷史總量法和歷史強度法以及組合方法。

(一)基準線法

1.火力發電行業(熱電聯產)配額核定方法

火力發電行業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配額總量(T)采用基準線法核定,包括供電配額(Ae)和供熱配額(Ah)兩個部分,計量單位為噸,計算公式為:

T=Ae+Ah(1)

(1)機組供電二氧化碳排放配額(Ae)

計算方法為:Ae=Qe×Be×Fr(2)

Qe為機組供電量,單位為MWh;Be為機組供電二氧化碳排放基準;Fr為機組供熱量修正系數,Fr=1-機組供熱比調整系數×機組供熱比。

(2)機組供熱二氧化碳配額(Ah)

計算方法為:Ah=Qh×Bh(3)

Qh為機組供熱量,單位為GJ;Bh為機組供熱二氧化碳排放基準。

根據機組的壓力參數、容量級別和燃料類型,將機組劃分為燃氣F級和燃氣F級以下及其他機組,共2類。2類機組供電量排放基準值、機組供熱比調整系數和機組供熱排放基準值,詳見附件1。

(3)發電企業中純供熱的設施(非熱電聯產供熱),按照熱力生產和供應行業配額核定方法核發配額。

2.水泥制造行業配額核定方法

水泥制造行業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配額總量(T)采用基準線法核定,包括熟料生產配額(AC)和廢棄物協同處置配額(Aw)兩部分,計量單位為噸。

計算方法為:T =AC+AW(4)

其中:AC=Qc×Bc(5)

AW=Qw×Bw(6)

Qc和 Qw為水泥制造企業活動水平,分別為熟料生產量(噸)和廢棄物協同處置量(噸)。Bc和Bw分別為熟料生產和廢棄物協同處置二氧化碳排放基準值,基準值詳見附件1。

3.熱力生產和供應行業、數據中心配額核定方法

熱力生產和供應行業、數據中心重點單位二氧化碳配額總量(T)采用基準線法核定,計量單位為噸。

計算方法為:T =Q×B(7)

熱力生產和供應行業Q為企業自產熱源供熱量(GJ),B為企業供熱二氧化碳排放基準值;數據中心Q為IT設備耗電量(MWh),B為數據中心二氧化碳排放基準值,基準值詳見附件1。

(二)歷史總量法

石化、其他服務業(數據中心除外)、其他行業(電力供應、水的生產和供應及其他發電行業除外)配額核定方法

上述行業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配額總量(T)采用歷史排放總量法核定,包括既有設施配額(A)、新增設施配額(N)、配額調整量(△)三部分,計量單位為噸,計算公式為:

T = A + N + △(8)

(1)既有設施二氧化碳配額(A)

計算公式為:A=E×f(9)

E為歷史基準年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f為控排系數,詳見附件2。

(2)新增設施二氧化碳配額(N)

按照2018年度上述行業重點碳排放單位碳排放量,按照兩檔核算新增設施二氧化碳配額,計算公式如下:

對于2018年度碳排放量大于1萬噸(含)的單位,新增設施配額核算公式為:

(10)

對于2018年度碳排放量不足1萬噸的單位,新增設施配額核算公式為:

(11)

QN為新增設施活動水平,包括主要產品的產量、產值、建筑面積等;Q2018為重點碳排放單位2018年度活動水平;E2018為重點碳排放單位2018年度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B為重點碳排放單位所屬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詳見《關于發布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京發改〔2014〕905號)、《關于發布本市第二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京發改〔2015〕739號)、《關于發布本市第三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京發改〔2016〕715號)等文件。

(3)二氧化碳配額調整量(△)的核定

一是對于履約年度已停產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或已停產的生產線,不再核發其配額。二是對于履約年度既有設施相對于歷史基準年發生重大變化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應調整該既有設施在基準年排放量的基礎上核發配額。三是針對非技術原因導致的過量配額富缺特殊情況,采用配額調整機制。(詳見附件4)

(三)歷史強度法

其他行業中電力供應、水的生產和供應及其他發電行業配額核定方法

上述行業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配額總量(T)采用歷史排放強度法核定,計量單位為噸,計算公式為:

計算公式為:T=QA×I×f(12)

QA為履約年度既有設施排放對應的活動水平,如供熱量、供水量等;I為歷史基準年排放強度;f為控排系數,詳見附件1。

(四)組合方法

交通運輸行業配額核定方法

交通運輸行業重點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配額總量(T)包括固定設施配額(Ts)和移動設施配額(Tm)兩部分。計算公式如下,計量單位為噸。

T = Ts+ Tm=Ts+Qm×Im×fm (13)

固定設施二氧化碳配額(Ts)計算方法同本章“(二)歷史總量法”;Qm為履約年度運輸總周轉量或運輸總里程;Im為歷史基準年排放強度;fm為控排系數,詳見附件1。

三、關于配額發放

對于既有設施配額,市生態環境局將直接免費發放至各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賬戶。

對于滿足新增設施和配額調整條件的重點碳排單位,須按相關要求提出新增設施配額調整和配額調整申請,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復核,根據核查和抽查結果,對滿足條件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按相關規定核發配額。詳見附件3和附件4。

對于基準線法和歷史強度法核定配額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將根據其履約年度經核查確認的實際生產量或服務量等生產經營數據,按照“多退少補”原則,予以調整配額。

四、關于北京市低碳出行活動排放因子更新

對于本市已經發布的《北京市低碳出行碳減排方法學(試行版)》,根據市交通委2020年公開發布的交通出行、行業能耗等相關數據,對北京市不同出行方式碳排放因子進行了更新,詳見附件5。

附件:1.配額核算基準值

2.2019年度和2020年度控排系數表

3.新增設施配額調整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

4.配額調整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

5.北京市2021年低碳出行活動碳排放因子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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