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定的通知。據了解,此舉旨在促進福州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告詳情: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福州市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為促進福州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利用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利用類型】本市的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類型主要為綠地灌溉、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城市景觀生態用水、河道生態補水。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等相關管理工作。
馬尾區、長樂區、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等相關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共同做好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總體原則】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節水專項規劃要求,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建設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并與水資源綜合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管理原則】城市非常規水資源納入城市水資源統一配置,實施計量、計劃管理,逐步提高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
第二章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七條 【建設原則】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遵循低影響開發模式,在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后,仍需滿足入滲、收集、處理、調蓄、排放、回用的功能,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洪峰徑流量和外排總量。
第八條【建設范圍】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雨水利用設施。
公園、廣場、綠地、城市道路及高架橋等市政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依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的建(構)筑物占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鼓勵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九條【利用范圍】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可采用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滲回補(間接利用)和調蓄排放等方式綜合利用。
(一)利用類型為建筑物屋頂,其雨水可以集中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進行入滲回補;
(二)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公園、人行道等建筑工程,應優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或建設低影響模式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也可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當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網,統籌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條 【水質標準】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確保處理后的雨水水質指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雨水利用系統同時有多種用途的,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要求來確定。
第三章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一條 【建設原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遵循方便利用、注重實效、管網建設與需求配套的原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的要求,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鼓勵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輸配設施。
第十二條 【建設范圍】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用水單位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并使用再生水。
下列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覆蓋、再生水利用規劃未明確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鼓勵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和管線:
(一)日排污水量25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園區);
(二)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單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以及財政性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利用范圍】下列用水領域中,已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鋼鐵、化工、火電、紡織、造紙、印染、食品發酵、釀造等高耗水企業用水;
(二)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三)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四)大型集中供熱設施用水;
(五)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六)河道生態補水。
第十四條【水質標準】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再生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
(一)用于道路清潔、消防、城市綠化、建筑施工、車輛清洗、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標準;
(二)用于河道、湖泊、水景類觀賞性景觀環境等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標準;
(三)用于工業領域的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產品等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標準;
(四)用于農作物灌溉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標準。
再生水利用系統同時有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要求來確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設施保障】公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管理和維護,并接受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負責。
城市非常規水資源的供水單位因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停止運行或者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
施工可能影響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查明地下管網情況,與供水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并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禁止一切損害、侵占城市非常規水資源或破壞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項目保障】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并納入節水“三同時”管理。
第十七條 【安全保障】非常規水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在出水口標出“非飲用水”標識。禁止將非常規水供應系統和自來水供應系統混接。
第十八條 【政策保障】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建設項目,政府或其部門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
第十九條 【財稅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再生水開發利用的投入力度。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對再生水運營單位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條 【價格保障】再生水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再生水經營單位根據投資運營成本等情況與用水單位具體協商。
第二十一條【水質保障】城市非常規水資源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非常規水水質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向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二條 【應急措施】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名詞解釋】本規定所稱“非常規水資源”,是指是區別于傳統水資源,經過處理后達到一定標準,可以再生利用的水資源。
本規定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凈化處理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
第二十四條 【生效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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