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原PPP項目合同第8.3條“委托項目監理單位及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雙方約定如下:在項目公司設立前,由甲方負責?購相關的監理和項目全過程管理咨詢服務,相關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
現更正為:“委托項目監理單位及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雙方約定如下:在項目公司設立前,由甲方負責?購相關的監理和項目全過程管理咨詢服務(項目全過程管理咨詢服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全過程造價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等,具體范圍由甲方根據項目情況確定),相關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監理和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的服務費用根據甲方招投標結果確認計入項目總投,費用上限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行業收費標準。”
10、原PPP項目合同第8.4.1條中:“乙方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擬簽訂的施工合同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均須在簽訂前報甲方審批,本合同對施工合同相關條款有約定的,施工合同需按PPP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簽訂后乙方需將合同原件提交甲方備案。未經甲方審批備案的合同,在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時,甲方有權不予以確認該部分項目投入。”
現更正為:“乙方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擬簽訂的施工合同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均須在簽訂前報甲方審批,本合同對施工合同相關條款有約定的,施工合同需按PPP合同約定執行。項目公司將擬簽訂的合同報甲方后審批時間不超過15日,如超過15日甲方未向項目公司提出書面審批意見的,則視同合同已經甲方審批通過。施工合同、采購合同簽訂后15日內乙方需將合同原件提交甲方備案。未經甲方審批備案的合同,在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時,甲方有權不予以確認該部分項目投入。”
11、原PPP項目合同第8.4.6條項目總投資的計價規則中1、項目總投資計算方法:“原投資估算中的預備費以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為準。”
現更正為:“本項目的招標文件、初步設計概算中列示的預備費最終以實際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為準。”
12、原PPP項目合同第9.5.2條乙方違約情形及處理:“(4)在運營期內的任一運營月,如果某一運營月進水量未超過月設計能力,而項目公司實際處理水量未達到進水量(出水水量未達到實際進水量的98%),則項目公司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現更正為:“(4)在運營期內的任一運營月,如果某一運營月進水量未超過月設計能力,而項目公司實際處理水量未達到進水量(出水水量未達到實際進水量的97%),則項目公司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3、原PPP項目合同第13.5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服務費申請與支付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第26條約定執行。”
現更正為:“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服務費申請與支付發生爭議的,對甲乙雙方可以確認無異議的服務費按本合同約定進行結算支付,對有爭議部分的服務費或事項由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第26條約定執行。”
14、原PPP項目合同第14.3條“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十二(12)個<?xml:namespace prefix = spanstyle='mso-bookmark />
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十二(12)個月,項目公司應對項目設施進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應不遲于移交日之前六(6)個月完成。大修的具體時間和內容應于移交日前二十二(22)個月時由移交委員會核準。最后恢復性大修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
15、原PPP項目合同第15條 “15.1締約保函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20日內向甲方提交本項目的締約保函,締約保函金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大寫伍仟萬元),擔保期自締約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建設期保函之日止。15.2建設履約保函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內向甲方提交本項目的建設履約保函,建設履約保函的金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大寫壹億元),擔保期自建設期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運營維護保函之日。15.3運營維護保函 乙方應于本項目開始運營日前提交本項目的運營維護保函,運營維護保函的金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大寫伍仟萬元),擔保期自項目開始運營日至乙方提交移交維修保函之日。15.4移交維修保函 乙方應于移交日前 12個月提交本項目的移交維修保函。移交維修保函的金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大寫壹億元),擔保期自項目移交日至項目移交日后24個月屆滿之日。”
現更正為:“15.1締約保函乙方應于簽訂談判備忘錄后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本項目的締約保函,締約保函金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大寫伍仟萬元),擔保期自締約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建設期保函之日止。締約保函在乙方提交項目融資合同及建設期保函后十日內甲方退還給乙方。15.2建設履約保函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內向甲方提交本項目的建設履約保函,建設履約保函的金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大寫壹億元),擔保期自建設期保函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運營維護保函之日。建設履約保函在整體項目完成竣工驗收且乙方向甲方遞交運營維護保函后十日內,由甲方退還乙方。15.3運營維護保函 乙方應于本項目開始運營日前提交本項目的運營維護保函,運營維護保函的金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大寫伍仟萬元),擔保期自項目開始運營日至乙方提交移交維修保函之日。運營維護保函在乙方向甲方遞交移交維修保函后十日內,由甲方退還給乙方。15.4移交維修保函 乙方應于移交日前12個月提交本項目的移交維修保函。移交維修保函的金額為10000萬元(人民幣大寫壹億元),擔保期自項目移交日至項目移交日后24個月屆滿之日。移交維修保函自擔保期滿之日,由甲方退還乙方。”
16、原PPP項目合同第12.3.2條:“(1)項目建設總投引起的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調整對本項目中政府付費類的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按以下原則進行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調整。因存在新建和改造工程,項目建設投資額最終由政府方委托審計部門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后確認。初始污水處理費單價采用的是估算的項目投資總額,如果與項目竣工結束的政府審定值有出入,則初始污水處理費單價根據投標時水價的財務測算模型按社會資本報價下浮率重新測算確定。工業污水處理廠因均為存量項目,項目總投已確定,不涉及項目投資變動產生的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調整事項。”
現更正為:“(1)對本項目中政府付費類的生活污水治理項目,按以下原則進行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調整。因存在新建和改造工程,項目建設投資額最終由政府方委托審計部門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后確認。初始污水處理費單價采用的是估算的項目投資總額,如果與項目竣工結束的政府審定值有出入,則初始生活污水處理費單價需根據采購文件的財務測算模型按6.5%的全投資內部收益率、經政府方審定的項目總投資、乙方中標的建安工程費下浮率及融資年利率重新測算水價,并結合乙方對生活污水處理費單價報價下浮程度確定生活污水處理費單價。工業污水處理廠因均為存量項目,項目總投已確定,不涉及項目投資變動產生的初始污水處理單價調整事項。”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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