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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時間:2020-12-02 09:24

來源: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評論(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做好《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現將該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書面反饋:

  一、郵寄地址:南寧市鳳翔路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530028

  二、電子郵件:nn5552911@163.com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2日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農業生產排水和河道防洪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控制污染、保障安全、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年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交由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進行運營和維護。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并與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污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污泥轉運與處置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

  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技術審查階段,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并接入公共排水管網。未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并接入公共排水管網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建設工程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和規劃設計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標準和規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發揮設施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棚戶區、舊城區、危舊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應當與海綿城市建設相結合,按照規定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鼓勵已建居住小區、學校、單位進行海綿城市建設改造。

  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需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采用開挖方式施工的城鎮排水管道工程,應當在管道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采用頂管、定向鉆等隱蔽方式施工的城鎮排水管道工程,應當在排水工程完工后通水前進行竣工測量;配套建設的排水管道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完工后通水前進行竣工測量。

  竣工測量報告應當準確反映管道的空間位置和內部狀況,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參與驗收。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移交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進行運營管理,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建筑材料質量管控制度,將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運營維護等企業納入信用體系管理。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第三章 運營、維護和保護

  第十七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標準。

  (二)制定年度養護計劃,按照規定配置巡查養護隊伍,并按照計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對設施進行巡查、養護、維護。

  (三)開展排水管網隱患排查和評估,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排水管道結構性狀況普查。

  (四)完好保存設施建設資料和巡查、養護、維修記錄等檔案,并實行檔案的信息化管理。

  (五)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發生排水管道斷裂、冒水或者井蓋、雨水篦子丟失等事件時,及時到達現場搶修。

  (七)制定防內澇應急預案,成立排澇搶險專業隊伍,合理配備應急車輛、通訊工具、搶險救援設備等裝備,出現內澇積水時,及時組織排水管道疏通清障。

  (八)制定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可以委托作業單位承擔具體的養護事項。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考核制度,定期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成本核算、設施維護、污泥處理處置等進行全過程監管,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六百毫米(含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與污水管道,自管道兩側各五米以內的區域。

  (二)直徑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與污水管道,自管道兩側各一米以內的區域。

  (三)窨井、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規劃紅線內的區域。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識。

  第二十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在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活動的安全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單位不予配合的,應當及時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因施工等原因確需拆除、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滿足排水需要;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并確保排水通暢。

  第二十二條 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接入公共排水管網的連接管),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運營和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

  鼓勵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人將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委托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進行管理。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清疏,對破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排水和污水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實施內澇搶險工作預案,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內澇搶險工作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洼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程序向市行政審批部門、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要求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將污水處理達標后排放;或者自建排水管道接駁公共污水管網后向公共污水管網排放。

  第二十七條 集中收集運輸的糞水糞渣應當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第二十八條 需要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一)含重金屬、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或者放射性物質的。

  (三)含強酸、強堿等腐蝕性物質的。

  (四)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

  (五)可能危害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屠宰場、農貿市場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處理設施,清除污水中的油污、毛發和泥沙等物質,并定期清疏,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未按前款規定對污水進行預處理且未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減少相應的供水量或者停止供水。

  第三十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在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污水處理設施的節點位置安裝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在線監測系統,按照規定監測進出水水量、水質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實現數據實時傳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關閉、移動、拆除、閑置在線監測系統,不得篡改、偽造、瞞報監控數據。

  第三十一條 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排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置。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造成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

  第三十二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設施運行或者減少污水的處理。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設施運行或者減少污水處理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在停止設施運行或者減少污水處理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采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兩小時內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和清潔地面等工作。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或者委托具備搶修能力的單位及時搶修。

  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疏通和維修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處理處置后的污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污泥處理處置實行轉運聯單制度。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污泥處理處置、運輸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中產生的污泥及其處理處置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污泥運輸車輛應當密閉運輸,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超限超載,不得撒漏污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污泥處理處置后產生的廢物實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未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并接入公共排水管網,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新建建設工程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未接入雨水管網的。

  (二)新建住宅的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未接入污水管網的。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未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的。

  (四)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竣工測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委托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不準確反映管道的空間位置和內部狀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四項規定,未完好保存設施建設資料和巡查、養護、維修記錄等檔案的。

  (二)違反第六項規定,發生排水管道斷裂、冒水或者井蓋、雨水篦子丟失等事故時,未及時到達現場搶修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將污水處理達標后排放,或者未自建排水管道接駁公共污水管網并將污水向公共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糞水糞渣集中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將收集的糞水糞渣任意傾倒、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屠宰場、農貿市場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或者擅自關閉、移動、拆除、閑置在線監測系統,或者篡改、偽造、瞞報監控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擅自減少污水的處理量,在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設施損壞或者丟失的現場未采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或者未及時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和清潔地面等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污水和雨水的設施,包括排水河道、管道、窨井、溝渠、泵站、水閘、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承擔公共服務功能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為建設項目內部用戶服務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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