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回避的是,當前一些政策或做法,不利于穩定運營以及可持續運營,許多污水處理廠甚至面臨運營困境。”在2020(第十二屆)上海水業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環境學院副院長、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指出,只有破解政策難題,建立有利并有力的政策環境,才能使城鎮污水處理廠實現穩定運營、可持續運營,這是最重要的水污染治理管理工作。
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修改。
王洪臣
目前,全國數百家污水處理運營企業,20~30萬污水處理運營從業人員,運營著全國幾千座污水處理廠,日總處理能力超過 2 億立方米,負荷率超過90%。
“應該認識到,污水處理廠實現穩定運營和可持續運營,才是水污染控制的根本,才是水污染控制的第一生產力,那怕是少部分處理廠運營不穩定,水環境都將面臨威脅”, 王洪臣說,各部門各方面應該認識到這一點。不容回避的是,當前諸多政策或做法相互矛盾,不利于穩定運營和可持續運營,許多污水處理廠甚至面臨運營困境,水務企業和一線從業人員不理解、有困惑。他建議,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綜合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探討污水廠的運營困境,協同破解政策難題,建立有利并有力的政策環境,助力污水處理廠穩定運營和可持續運營。會上,王洪臣分析了污水處理廠面臨的困難,提出了四點政策建議。
一、打通污泥安全進入土地的政策路徑
談到污水廠的穩定運營,就不得不提現在的污泥處理處置現狀。王洪臣表示,近年考察了許多污水處理廠,明顯感覺到,威脅穩定運營的第一大因素就是污泥沒有出路。
“從南到北,從東到西,從大城市到小城市,污泥出路都是問題,什么是無害化處理?什么是安全處置?怎么才算是資源化?這些都沒有明確的說法。”沒有出路的污泥,只能憋在曝氣池里,實在憋不住了就擇機無序排放。王洪臣團隊隨機調查了全國 467 座污水處理廠(約占全行業總數量的10%,總處理規模的25%)的主要運行工況,發現超過67%的處理廠污泥濃度(MLSS)大于4000mg/L,超過45%的處理廠污泥濃度(MLSS)大于5000mg/L,接近20%的處理廠污泥濃度(MLSS)竟然超過7000mg/L。如此高的污泥濃度,如何實現穩定運營?另一方面,污泥沒有出路也導致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等污泥穩定化設施建設緩慢,致使污泥更加沒有出路,形成了惡性循環。
污泥出路無非就是三個:一是焚燒;二是填埋;三是土地利用。現實情況是,焚燒過環評難,填埋沒場地,那么就只剩下土地利用一條路。歐洲四分之一的污泥填埋,十分之一焚燒,超過一半的污泥進行土地利用,而北美土地利用的污泥則超過了65%。需要關注的是,歐美的污泥土地利用,主要是農業循環利用,林業、園林和土壤改良用量很少。我國污泥農用的政策現狀是:不合格的污泥嚴禁農用,合格的污泥也拒絕農用,一談到污泥農用就像觸了地雷。
什么樣的污泥算合格?什么樣的污泥可以農用?除了污泥必須穩定化,還要控制重金屬等污染物的含量。以毒理效應最大的汞和鎘為例,歐盟“278指令”規定污泥農用含量不得超過16~25mg/kg和20~40mg/kg,美國“503法案”規定污泥農用含量不得超過57mg/kg。我國的規定是多少?根據中國2018年剛頒布的最新控制標準,污泥進入土地時鎘和汞的含量均不得超過3 mg/kg,比歐美嚴了幾個層級,為全球最嚴,接近了土壤質量限值,這就像污水處理廠出水排放標準直逼地表三類水!
綜合以上情況,建議參考歐美經驗,制定合理的污泥農用標準,在嚴格監管下,旗幟鮮明地鼓勵滿足標準的污泥經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后進行規模化農業循環利用,徹底解決污泥出路問題,解除對污水處理廠安全運營的威脅。
二、明確工業廢水沖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責任界定
工業廢水沖擊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營的狀況在中小城鎮普遍存在,進水超標導致出水不合格,不論從技術角度還是監管或司法角度,爭議都很大。能否妥善處理工業廢水對污水處理廠的影響,是穩定運營的又一關鍵。
在技術方面,《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存在漏洞,導致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仍干擾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營。這主要表現在:達標的工業廢水如果可生化性不好,仍會嚴重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許多工業廢水處理設施都采用生化處理,處理不了的難降解有機物污染物,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同樣處理不了。因此,建議在《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中增加廢水可生化性指標(B/C比),控制難降解有機物進入市政污水系統。
在監管或司法方面,各地對工業廢水干擾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態度大相徑庭、截然矛盾,有認為應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免責,更有認為應繼續承擔責任。最近正在征求意見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讓受工業廢水困擾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看到了曙光!建議在通知中進一步明確責任,如確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系因排入的工業廢水超標所致,則理應免除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全部責任。
三、準確監管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
雖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排放限值是基于24小時混合樣的日均值,但基層監管人員普遍采取瞬時取樣的方法判定是否達標,這樣做的結果是將標準大大加嚴了!實際執行的就不再是GB18918-2002。
實際上,一個合理的排放標準應包括三個要素:一是限值;二是取樣方法,明確是取瞬時樣還是混合樣(時間等比、流量比例);三是評價方法。限值、取樣方法和評價方法三位一體共同形成一個標準,改變了任何一個要素,標準也就變了。取瞬時樣和混合樣各有利弊,瞬時樣方便監管,混合樣則更加反映真實水質。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只有基于混合樣日均值的限值,而歐盟以及歐洲許多國家的標準可選擇取樣方法,但不同取樣方法則對應著不同的限值,例如,某項污染指標基于混合樣日均值的限值為K,則基于瞬時樣的限值常為(1.5~2.5)K。歐洲有六種評價方法:①每個水樣都符合某一限值;②一定比例的水樣符合某一限值;③不定比例的水樣符合某一限值 ;④多個水樣的算術平均值符合某一限值 ;⑤經標準偏差修正的算術平均值符合標準K ;⑥污染物量濃度的去除率符合某一限值。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沒有明確評價方法。
綜上,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只規定了基于混合樣日均值的限值,沒有基于瞬時樣的限值,也沒有評價方法。標準要素缺失進而導致的不合理監管:沒有基于瞬時樣的限值,就直接采用基于混合樣日均值的限值;沒有評價方法,就視同百分百達標。因此,建議補充修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增加基于瞬時樣的限值,明確評價方法,為高效準確地監管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提供基礎。
四、形成無故拖欠污水處理費的處罰機制
當前,拖欠運營費或不按合同約定及時調整單價的現象非常突出,對污水處理廠穩定運營造成嚴重影響。在《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按照運營服務合同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建議責任部門建立“無辜拖欠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黑名單”制度,并定期在媒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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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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