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2 沿加強保護區域(6.1.3.1 中區域)匯水支流上溯一定距離的匯水區域,對污染源排放應實施嚴格控制。排放限值應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而制定。
6.1.3.3 除 6.1.3.1 和 6.1.3.2 以外的流域其他區域,對污染源排放應實施一般控制。
6.1.4 流域環境特征污染物識別。主要包括水質超標污染物、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水質超標污染物為近五年來年均值曾出現超標的污染物。存在超標風險的污染物是指雖然沒有出現水質超標現象,但近五年來年均值呈現上升趨勢的污染物。
6.2 污染源調查與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
6.2.1 污染源調查
6.2.1.1 調查流域各類污染源的污染物產排污特征和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污染源名稱、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濃度水平、廢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6.2.1.2 污染源分為點源和非點源。分別核算點源和非點源的排放量和入河量。
6.2.1.3 點源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2.2 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和點源排放情況分析
6.2.2.1 匯總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作為流域污染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
6.2.2.2 針對每種關注污染物,統計分析各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比例,并進行排序。
6.2.2.3 如點源污染物排放量占各類污染源(點源和非點源)排放量比例較低,可不制訂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6.2.2.4 明確點源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評估點源執行現行排放標準的達標情況。
6.2.3 污染源水污染防治技術狀況調查
6.2.3.1 調查流域各類污染源目前采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針對每類污染源列出技術清單,進行技術分類,并通過調查資料數據,確定每類污染防治技術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設施的固定成本、單位污染物去除量的運行成本等環境經濟技術關鍵指標與參數,以及其他環境影響、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技術水平分級。
6.2.3.2 具體技術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2.4 相關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調查與分析
6.2.4.1 收集匯總國家和地方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文件。
6.2.4.2 調查分析規劃中涉及的行業發展規模、技術工藝發展方向、落后企業淘汰關閉等信息。
6.2.5 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措施分析
6.2.5.1 收集匯總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措施等相關文件。
6.2.5.2 調查掌握國內外對應各類污染源的先進水污染防治技術(清潔生產技術、末端治理技術和環境管理措施),以及排放特征信息(排放濃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等)。
6.2.5.3 具體調查內容與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2.6 污染源減排潛力分析與重點污染源識別
6.2.6.1 針對調查流域范圍內與管控污染物相關的各類污染源,列出其目前采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和
國內外先進水污染防治技術,以及排放特征對比。
6.2.6.2 分析各類污染源改造至先進水污染防治技術后,確定各類污染源減排潛力。
6.2.6.3 根據規劃要求,分析由于落后企業淘汰關閉使該類污染源獲得的減排潛力。
6.2.6.4 綜合 6.2.6.2 和 6.2.6.3 的分析結果,得到各類污染源的減排潛力分析結果。
6.2.6.5 主要根據各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負荷和減排潛力,評估確定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
6.3 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確定
6.3.1 稀釋倍數法
6.3.1.1 根據流域近五年環境水
6.3.2.2 根據污染物綜合消減系數和近五年流域上斷面水質監測資料、下斷面水質改善目標,以及支流匯入斷面水質和水量、排污口水量,可以計算得到排污口平均濃度限值要求,即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見公式(2)。
6.3.3 其他方法。各地可根據實際調查掌握的近五年流域環境水體和污染源調查資料,選擇適用模型進行流域內排污口平均排放濃度的測算,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作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6.3.4 對于計算結果為零的情形,按流域下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濃度作為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
6.3.5 計算得到的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如嚴于國家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按6.4 和 6.5 開展進一步分析,確定排放控制要求和執行時間要求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等內容;如寬于國家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則執行國家標準限值。
6.4 基于水環境質量目標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與實施方案設計
6.4.1 達標技術路線篩選
6.4.1.1 針對現有企業篩選確定提標改造的技術路線,針對新建企業篩選確定達標技術路線。
6.4.1.2 應主要根據水污染防治技術的去除效率與排放水平、運行穩定性、二次污染等其他環境影響等篩選確定技術路線。具體評估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4.1.3 可根據處理效果,選擇確定多種技術路線。
6.4.2 經濟成本與收益分析
6.4.2.1 主要針對流域重點污染源,計算現有企業因提標改造而增加的固定成本和運行成本,新建企業建設與運行相應設施需投入的固定成本和運行成本。
6.4.2.2 成本測算應以工程實例為依據。具體測算方法可參照 HJ 945.2 執行。
6.4.2.3 由于污染物減排而取得的經濟收益核算。預測排污單位由于排放限值加嚴而減少繳納的環境保護稅,以及由于操作自動化而減少的人員費用等。
6.4.3 國內外相關標準對比和達標率分析。可參照 HJ 945.2 相關規定執行。
6.4.4 排放限值實施方案建議
6.4.4.1 根據對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的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結果,結合國內外相關標準對比分析,評估其可行性。
6.4.4.2 對于現階段實施難度較大的排放限值,應提出近期和遠期實施排放限值的階段建議。原則上,遠期排放限值應為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計算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近期排放限值以現階段污染防治先進技術水平確定。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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