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按第5章的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分級
5.1.1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GB 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應執行一級標準。其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一級標準A標準;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一級標準B標準。
5.1.2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 海水三、四類功能水域,應執行二級標準。
5.1.3出水排入其他水環境功能未明確水域,當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二級標準;當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50 m3,應執行三級標準。
5.2 排放限值
5.2.1新(改、擴)建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2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現有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1的規定。
5.2.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于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不區分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功能和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按表2的規定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6 其他要求
6.1農村生活污水經處理后有明確再生利用對象的,宜考慮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其中,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GB 5084的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應符合GB/T 18921的規定。
6.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柵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應定期清理。污泥經處理處置并資源化利用于農田的,應符合GB 4284的規定;用于林地的,應符合CJ/T 362的規定;用于園林綠化的,應符合GB/T 23486的規定。
7 監測與分析
7.1新(改、擴)建設施應在設施出水端設置取樣井。
7.2污染物監測應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關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7.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本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測。
——設計日處理能力≥10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
——設計日處理能力20 m3(含)至100 m3(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每年至少監測1次;
——設計日處理能力<20 m3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每年的抽檢率應不小于20%。
7.4污染物分析方法應按表3所列方法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8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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