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2020年度立法計劃,市司法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唐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唐山市西山道7號唐山市司法局(郵政編碼:063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fagongkai@126.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10日。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8日
唐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防治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并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社會公眾自覺保護和參與治理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對危害飲用水源水質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縣(市、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向社會公告。
除因飲用水水源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經劃定不得調整。
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移動前款規定的隔離設施、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設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人工濕地等生態保護措施,保護飲用水水源水質。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在保護區周邊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十四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或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從事網箱養殖、坑塘養殖;
(三)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
(四)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
(五)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向準保護區內排放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污單位削減排污總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規劃,負責水資源及河道、湖泊、水庫的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資源的破壞、污染和水土流失。
水庫管理機構負責庫區以及輸水河道范圍內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建設與養護工作。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環境質量監測和評估,定期發布水質信息;及時調查、處理影響和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供水單位在供水水質、水壓檢測等方面的工作,并向社會公開出廠水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優先考慮飲用水水源保護,控制保護區內的規劃用地和項目建設,及周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審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制定和實施保護區水源涵養林發展和利用規劃,以及相關植被保護的監督管理。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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