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在疫情防控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保障相關的車輛、施工工地、企業暫停執行限行、停止施工、限產停產和錯峰生產措施。支持各市政府暫停機動車尾號常態化限行規定。
(十一)嚴格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正面清單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統籌安排執法監督活動,全力服務企業復工復產。免除部分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對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排放量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重大工程和重點領域守法意識強、管理規范、環評績效水平高的,已安裝在線監控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企業,除“12369”電話熱線、微信、網絡等舉報投訴等特殊情況外,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充分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在線監控、無人機、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及時提醒復工復產企業正常運行治污實施。做好在線監控設備運行管理,定期檢查在線監控設備運行狀態,確保在線數據準確可靠,合理運用在線預警數據及時發現問題。統籌省、市、縣三級執法,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省級不安排現場執法檢查,確有必須要檢查的,同步開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實行包容糾錯審慎監管,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對偷排偷放、惡意排污,侵害群眾健康、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嚴厲查處。
(十二)建立服務指導與監督機制。建立幫扶機制。對部分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時間超預期、運維保障不足、污染治理設施長時間停運等原因,指導和提醒企業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抓好環境管理。對非主觀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標的企業,協調技術力量分片區進行技術指導服務。對免予現場執法檢查的企業,不能“不管不問”,通過線上交流,企業傳送照片、視頻等方式代替現場檢查。督導企業開展環保設施自查,指導企業復產復工前做好污染防治設施調試,及時檢修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故障,對廠區內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廢氣收集管道、污水存儲設施和環境應急防控措施進行全方位排查,杜絕管網堵塞破損、閥門松動脫開等設備不正常運行情況,確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區。檢修調試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要妥善處置,不得以檢修為名違法排污。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確保生產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準確、聯網傳輸正常。
五、加大對企業治污的幫扶力度
暢通服務渠道,強化協調聯動,積極主動幫扶,全力保障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科學治污。
(十三)暢通信息和幫扶渠道。通過各職能部門日常服務電話、網站窗口、電子郵箱等形式,受理企業復工復產有關生態環境咨詢服務,按照相關要求及時答復,相關業務部門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精細落實咨詢服務工作,協助企業解決環境問題,全力幫扶企業復工復產。
(十四)協助企業解決治污難題。各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掌握轄區內企業在污染治理中的技術需求,協助企業解決治污難題,及時指導企業利用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做好上傳企業環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術的需求和對接,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鼓勵各工業園區和企業推進第三方治理。做好“結對定點幫扶”“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
(十五)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貫徹落實《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財資環〔2020〕3號)要求,結合我省疫情防控實際,在2020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時向疫情影響較重的市縣傾斜,重點支持環境應急監測和處置、醫療廢物應急安全處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污染監管等方面。對疫情防控有明顯作用的重點環保項目,先期下達資金,適當簡化項目立項、入庫審批程序,待疫情結束后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六、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著力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十六)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污染防治和疫情防控兩手抓,兩手硬。制訂并嚴格落實藍天、碧水、凈土、青山四場保衛戰年度工作方案。集中力量打贏藍天保衛戰,強化汾渭平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突出抓好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著力抓好清潔取暖散煤替代、老舊汽車淘汰、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進工業窯爐、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深入推進碧水保衛戰,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劃定及監管,全面推進黃河干、支流水污染治理,嚴格漢江、丹江水環境保護,不斷鞏固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成效。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處置利用和風險防控能力。持續推進青山保衛戰,鞏固秦嶺生態環境整治成效,開展“綠盾2020”自然保護地監督檢查。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預警,嚴格核與輻射監管。
(十七)提升治污能力和水平。統籌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防治、科學統籌疫情防治重點地市,確保完成優良天數比例等約束性指標任務。提高科技防污能力,重點應用科技含量高,判斷準確、分析全面、預知超前的創新設備。細化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研究,強化污染治理和應急減排效果評估。配合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加強科研統一管理、做好日常調度;加強“一市一策” 團隊科研攻關,深化細化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研究,強化污染治理和應急減排效果評估,及時發布關中地區秋冬季空氣質量預測周報,組織各團隊分析解讀各市重污染天氣過程,構建重污染天氣應對技術體系,實現提前研究、提前告知、提前預警。加大對“一市一策”研究成果的應用。
(十八)加強依法治污。修訂《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認真對《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陜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提出修正意見。完善水、大氣污染和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強化合法性審核,政策標準制定、實施要統籌考慮疫情防治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企業預留足夠時間,提高預見性。將執法與服務緊密結合,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將執法與普法、執法與服務相結合,積極主動開展“送法入企”活動,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前后的環境法規宣貫工作。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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