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時(不包括登記類),向核發部門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應包括哪些?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6)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9.排污登記表沒有體現自行監測的內容,登記類企業是否還需要進行監測?
登記表是企業的告知性備案,但并不豁免企業應遵守的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登記管理的企業,其他環境管理要求明確要進行監測的一樣要執行。
10.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分開領證?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有行業類別和通用工序,實際上很多行業里都涉及通用工序,他們之間是什么關系呢?
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進行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應根據通用工序的管理類別申請排污許可;二是主行業有明確行業劃分的,按主行業的管理類別申請排污許可;三是通用工序重點管理只與環境要素相關。例如某家水果和堅果加工企業(名錄規定按照通用工序確定管理類別),企業涉及通用工序鍋爐和污水處理站,因鍋爐被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污水處理站未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一企一證”原則,該企業需申領一張許可證,其中鍋爐按重點管理,污水處理站按簡化管理或補充登記。
12.如排污單位有多個行業,部分行業為重點管理,部分行業為簡化管理、登記管理,該如何發證?如何提自行監測等管理要求呢?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第五條規定“同一排污單位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張排污許可證”,如果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業,其中某一個行業是重點管理,那么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各行業部分自行監測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業的技術規范進行申報即可。
對于既要發證又要登記的排污單位,只需申請一張許可證,并在申請表中填寫補充登記表。
13.《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108類按通用工序申領排污許可證或登記的企業是否屬于本次清整范圍?
主行業為108類,按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的企業不屬于本次清理整頓范圍,應于2020年9月底前發證或登記。
14.對于名錄第七條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申請重點管理排污許可,是只針對第108類的排污單位嗎?1-107類行業的排污單位需要考慮六種情形嗎?
只針對108類。
15.有家飲料制造企業只是單純的分裝,按行業類別劃分屬于登記管理,但屬于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且有個10噸鍋爐,那是不是不用檢測廢水和鍋爐廢氣,只需要登記?
此類企業自用鍋爐按主行業類別劃分,不用考慮重點排污單位和通用工序行業判別。
16.對于有的主行業技術規范沒有明確要求鍋爐參照鍋爐技術規范進行填報的,只能按照主行業技術規范來管理鍋爐嗎?比如紙制品行業內的鍋爐,按照造紙行業技術規范管理,鍋爐就是主要排放口。
按照主行業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管理。主行業未明確要求鍋爐參照鍋爐技術規范填報的,按照主行業技術規范進行管理。
17.名錄中沒有標注涉及通用工序的行業,存在鍋爐生產設施的,是否需要在其他行業類別里面選擇“鍋爐”?還是作為一個生產設施進行填報?
按照技術規范和平臺的設定決定。例如主行業技術規范中要求鍋爐參照鍋爐技術規范填報的,要在其他行業類別里面選擇“鍋爐”。
18.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按照通用工序來劃分重點和簡化管理的行業,如果不涉及任何通用工序內容是否還需要登記?
看名錄表格要求。例如,351采礦冶金和建筑專用設備制造行業是全覆蓋的,登記類中寫的是“其他”,不涉及通用工序也要登記。
19.根據名錄,有的行業企業確定為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判據是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于重點排污單位名名錄是動態調整的,是否排污許可證也隨著該名錄的變動同時變更?另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是按照水、氣、土、固廢危廢等劃分,如果企業因為危廢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的,是否也算是名錄中的重點管理?
按照發證時該企業是否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進行判斷,發證時未在名錄內的就不算,發證后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原則上可以在證書有效期到期延續時或者其他原因變更時調整管理類別,具體以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為準。名錄中提及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是指納入水環境或者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