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審批機關將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后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審批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均由申請人承擔。
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以后在本市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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