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兩辦文件,第二十五條要求“立足國情實際和生態環境狀況,制定修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以及環境監測標準等”。聯系十九大報告中特別具體的提出“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更感到排放標準的重要,最能反映排放標準制定思路不清的是城市污水處理廠綜合排放標準。這個標準的控制對象是全國每天1.8億噸城市污水,影響范圍是不同氣候帶的大小水域和不同城市的回用要求,技術指標應體現對不同污染物控制有最佳技術經濟效益。面對這些需求,中國環科院環境標準所2016年提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廢除排污去向,以膜技術為依據提出了各項標準值,被時任部長陳吉寧正確的予以叫停。我曾詢問過標準所人士,為什么刪除了污水處理廠排污去向,答曰:只管污水處理廠應控制指標,各地可按出水排入何方自行選擇后續技術。這句話很關鍵,反映出制定排放標準的不同思路。
一是底線思維,以全國70%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可削減最大污染物數量為技術經濟優化的目標,制定排放標準。有關地方環境質量達標的任務,交給地方標準和排污許可證完成。體現因地制宜、因水而異、一河一策,一城一策。
二是上線思維,排放標準越嚴越好,不但正常運行時段要采用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而且在特殊時段要制定特別限值,用停產限產來彌補處理技術水平的缺欠。
以上兩種思維如果不考慮經濟效益,都可以按需采用。但是,我們面對的現實是不能不計成本的搞環境保護,而且在保護綠水青山的行動中還應回報金山銀山。忽視投資成本的例子可以以一級A標準的不當使用來說明:原來的一級A排放標準是針對回用要求而定,因為更嚴的排放標準沒有出臺,于是就違背標準制定者的原意,全國推行一級A。現在每天大于5000萬噸廢水不回用,卻按一級A回用標準執法,花的可是納稅人的錢。每天5000萬噸廢水也要從一級B在不清楚改造目標的情況下,要求達更高的標準,花的也是納稅人的錢。城市污水處理廠綜合排放標準提標就是迎合了這一“一刀切”的思潮,代表性的觀點是污水處理廠一級A標準達不到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最低要求,必須接軌。
正是在這樣一個城市污水處理廠該怎樣導向的需求中,方方面面都期待這個已經發現問題的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早日修改完善并頒布。我認為在當前形勢下,這個標準需要思考以下八個問題:
第一,提升排放標準作用:兩辦文件提出“制定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環境治理負總體責任”,要為提供各級領導責任清單的技術依據為己任,明確排放標準各項指標必須經技術經濟優化,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正確掛鉤環境質量:必須恢復區分排污去向的規定,區分排入下水道、排入農田灌溉水渠、排入各類回用水裝置、排入地表水不同類別功能區、以及禁排入飲用水源地等高功能保護區。可以在明確污水處理廠控制指標的基礎上,增加回用水廠、新生水廠的控制要求,澄清污水處理廠的定位。
第三,依托最佳實用技術:排放標準依托技術以淘汰黑色增長,大幅度減少排污量為目的,選擇最佳實用技術,以便用相對經濟的手段,有效控制百分之六十、七十污染物排放。更加鮮明的導向投資優化和運營費用降低。
第四、發揮管理體系作用:環境標準體系,包括質量與排放,國家與地方兩類兩級標準,為實現質量標準,國家排放標準發揮能動性的關鍵在于國家級抓底線控制,地方排放標準抓分區加嚴,進而依靠排污許可證推行一廠一個標準,上接環評,下連標準,發揮環評、許可證、排放標準三位一體控制污染物的作用,并正確定位排放標準。
第五、重視工業廢水影響:中國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不穩定的原因之一是工業廢水影響,在2018年第一季度全國158家嚴重超標企業中,有78家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中36家是因為進水超標所致,由于受納工業廢水水質不同,超標項目也不同,需要通過排放標準規定管理要求。
第六、評估特別排放限值:正因為特別排放限值依托國際先進技術制定,非常時期并不能保證有效實施,更重要的是,不能適應千差萬別的各地環境質量要求,各地從嚴指標不盡相同,還容易助長地方管理簡單選取國家排放標準的最嚴值,造成一刀切和過保護,建議進一步評估特別排放限值是在國家排放標準中出現合理?還是在地方標準中出現為宜?
第七、如何體現優惠政策:環境稅規定對優于排放標準指標30%、50%的企業給予優惠,是正確的鼓勵措施,但是嚴于世界各國的排放標準使企業很難享受到優惠政策,2020年3月3日,生態環境部頒布的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就具有導向意義,“免除部分企業現場執法檢查,發揮激勵導向作用”,這一決定需要深入學習,舉一反三。
第八、新生水廠應有指標:各地提標改造提出的達地表水水質要求的污水處理廠,實際上是已將老廠改造為新生水廠,超出了污水處理廠排放控制的要求。若真體現新生水廠指標,則從補給地表水需求出發,首先是溶解氧,是反映地表水的綜合指標,出水標準應大大提高;其次是BOD5、氨氮,與溶解氧有互為影響關系;再有就是為防止湖泊水庫等閉合水域富營養化的總氮、總磷指標;有關懸浮物、大腸菌群等指標并非新生水廠關鍵指標,可以根據受納水域質量要求和地方質量標準酌定。
以上八點建議提供環科院標準所參考,盡快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綜合排放標準的修改完善工作,為建立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做貢獻。需要共同提高認識的是:污水處理廠不能僅僅歸結為削減某類污染物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把污水處理廠作為人類活動產生的廢污水返回自然循環和生態環境的必要過程,對“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環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有重要推進作用。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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