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對禁養區已關閉養殖場的巡查,防止死灰復燃現象發生。同時,引導村(社區)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納入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內容,把禁養、適養等相關規定列入《村規民約》,開展村民自治。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納入日常執法監管范圍,采取隨機抽查、例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并及時做好記錄,建立管理臺賬,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嚴格查處。
畜牧發展部門負責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大力推廣養殖糞污“干濕分離、雨污分流、節水養殖”減量化收集、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促進畜牧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水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四)強化督查,嚴格考核。市委、市政府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各鎮(街道)、有關部門綜合目標考核內容。市委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視、不認真履職盡責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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