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4日
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打好小流域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規范小流域污染防治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河湖長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從2020年起,每年預算安排不少于2000萬元,用于支持各縣(區)和部門開展小流域污染防治及河湖長制工作的財政專項獎補資金。
第二章 獎補原則和對象
第三條獎補原則。突出重點、強化引導、獎懲結合、注重實效。
第四條獎補對象。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縣(區)人民政府;市級17條河(湖、渠系)牽頭聯系部門。
第五條獎補范圍。包括小流域污染防治年度重點工作獎補,流域年度水質目標獎懲,河湖長制工作年度排名補助。
第三章 重點工作獎補
第六條主要采用“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方式,對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和縣(區)人民政府實施“清河護岸凈水保水”四項行動,生態廊道、示范河湖、生態濕地建設,水庫(渠系)水質治理,水生態修復,水景觀打造,農村水環境整治,“一河一策”措施中重點工程等小流域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進行獎補。
第七條市總河長辦公室或市河長制辦公室根據市委、市政府小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會同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在當年一季度下達本年度小流域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并制定相應標準。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年度重點工作,重點工作任務原則上在當年完成并由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縣(區)河長辦自查驗收合格后,向市河長制辦公室申請核查。市河長制辦公室根據年度建設任務和標準,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現場核查,形成獎補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縣(區)人民政府實施的小流域污染防治項目未列入當年重點工作獎補范圍,但對改善小流域水生態環境有明顯成效的,亦可申請獎補,采用“一事一議”原則并參照重點工作獎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四章 流域年度水質目標獎懲
第十條獎懲范圍。市級17條河(湖、渠系)出口斷面和縣(區)交界斷面水質,按重點流域、一般流域分別確定獎懲標準。
第十一條水質目標。以省定、市定流域水質目標為準,原則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條獎懲依據及辦法。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的年度平均水質結果為依據,斷面水質達到流域年度水質目標的給予獎補;未達到的,實行對獎對懲,懲罰資金從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縣(區)人民政府當年獲得的小流域污染防治獎補資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局從對應安排的其他資金中扣減。
第十三條獎懲標準。流域出口斷面、交界斷面水質目標獎懲資金標準由市政府綜合當年流域水質及其變化等因素確定。
第五章 河湖長制工作年度排名補助
第十四條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河湖長制工作的年度考核結果,對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縣(區)人民政府年度排名前三的給予補助,第一名補助200萬元,第二名補助100萬元,第三名補助50萬元。對市級17個牽頭聯系部門年度排名前五的給予補助,第一名補助15萬元,第二名補助10萬元,第三至五名各補助5萬元。
第十五條流域出口斷面、交界斷面水質未達到規定目標的,原則上不評為年度河湖長制工作先進集體。
第六章 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重點工作獎補資金屬項目建設經費,不得挪作他用,若出現資金結余,可用于同類項目建設。流域水質目標獎懲和河湖長制年度排名補助資金應用于小流域污染防治和河湖長制相關工作經費,不得用于其他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獎補資金實行“一季度一通報、一年一撥付”制度。市水利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重點工作、水質目標和河湖長制三個獎補項目的核查,形成年度獎補報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獎補資金預算,及時清算并安排撥付獎補資金。
第十八條獎補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取、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將適時對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有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對存在套取騙取、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市河長制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附表
眉山市小流域出口斷面、交界斷面年度水質目標及獎懲標準表
序號 | 類別 | 河流 名稱 | 斷面名稱 | 獎懲對象 | 水質 目標 | 獎懲標準 (萬元/年) | 備注 |
1 | 重點流域 | 青衣江 | 木城鎮 | 洪雅縣政府 | |||
2 | 岷江 | 彭東交界 | 彭山區政府 | ||||
東青交界 | 東坡區政府 | ||||||
悅來渡口 | 青神縣政府 | ||||||
3 | 醴泉河 | 醴泉河口 | 東坡區政府 | ||||
4 | 球溪河 | 發輪河口 | 仁壽縣政府 | ||||
5 | 毛河 | 彭東交界處 | 彭山區政府 | ||||
入東坡岷江處 | 東坡區政府 | ||||||
6 | 思蒙河 | 丹東交界 | 丹棱縣政府 | ||||
東青交界 | 東坡區政府 | ||||||
思蒙河口 | 青神縣政府 | ||||||
7 | 越溪河 | 于佳鄉黃龍橋 | 仁壽縣政府 | ||||
8 | 金牛河 | 丹東交界 | 丹棱縣政府 | ||||
東夾交界 | 東坡區政府 | ||||||
金牛河口 | 青神縣政府 | ||||||
9 | 一般流域 | 粵江河 | 仁東交界 | 仁壽縣政府 | |||
東青交界 | 東坡區政府 | ||||||
入青神岷江處 | 青神縣政府 | ||||||
10 | 錦江 | 柴桑河出境處 |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 | ||||
入彭山岷江南河匯口 | 彭山區政府 | ||||||
11 | 通惠河 | 入醴泉河口 | 東坡區政府 | ||||
12 | 王店河 | 仁彭交界 |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 | ||||
彭東交界 | 彭山區政府 | ||||||
入東坡岷江處 | 東坡區政府 | ||||||
13 | 安溪河 | 丹洪交界 | 丹棱縣政府 | ||||
入洪雅青衣江處 | 洪雅縣政府 | ||||||
14 | 沙溪河 | 仁青交界 | 仁壽縣政府 | ||||
入青神岷江處 | 青神縣政府 | ||||||
15 | 東坡湖 | 湖心、出口 | 東坡區政府 | ||||
16 | 通濟堰 | 東、西干渠彭東交界 | 彭山區政府 | ||||
入眉山中心城區處 | 東坡區政府 | ||||||
17 | 黑龍灘 | 準保護區東風渠 | 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 |
備注:1.年度水質目標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出;2.沙溪河仁青交界以兩個斷面平均水質為結果考評;3.金牛河以干流斷面平均水質為結果考評;4.東坡湖以湖心、出口兩個斷面平均水質為結果考評;5.通濟堰以東、西干渠彭東交界兩個斷面平均水質為結果考評。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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